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于债权,物权是一种更强的保护。具体来说: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房屋,不需要他人的意思表示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如租赁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第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或侵犯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当同一物上并存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农村改革初期,通过集体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农户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时期主要通过中央政策确认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土地管理法,首次将土地承包写入了法律,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法律规范的特定权利,强化了稳定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措施。2007年物权法颁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性质,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2013年以来,国家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多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非法定权利变为法定权利,由债权性质逐步成为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性质,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保护日益增强。

2.依法使用承包地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在承包地上进行耕作。承包方可以利用承包地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种植或养殖项目的种类和结构。只要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干涉,更不能强迫。承包方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有权自主处置。承包方出售农产品,依法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价格。承包方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剥夺。农户在土地上增加投入,改良土壤等增加的土地价值,归承包方所有。

3.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都是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分别作了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互换行为的后果是:当事人丧失自己原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获得另一方当事人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的后果是:一方当事人让渡自己原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如果转让的是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转让部分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未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存续;如果转让的是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

4.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方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专门规范了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

流转土地经营权,是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三权分置”的关键环节。“两权分离”,即通过农村土地发包和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三权分置”,即在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从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者土地经营权并存。在流转到期、土地回归承包方后,农村土地权利则又回归到集体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状态。“两权分离”与“三权分置”将长期并存。(https://www.daowen.com)

5.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2019年8月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修改了征收土地补偿的程序和标准。一是程序方面。拟征收土地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经过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环节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申请征收土地。二是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实施以后,不能再按照原来的计算方法确定补偿标准。

集体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承包方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水平可以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水平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参照国家征用的补偿标准确定。

(二)承包方的义务

土地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且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承包方的主要义务就是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

1.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了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承包地一般属于农业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如果涉及非农业建设,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修路等,必然需要改变农用地用途,则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未获得批准的,则不得进行非农建设。

承包方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还要遵守国家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特殊规定。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比一般的农业用地管理更加严格,如法律禁止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基本农田则是耕地中最严格保护的土地类型。国家将粮棉油生产基地以及其他具有良好生产条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如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如果承包地属于一般耕地而不是基本农田的,承包方可以自主选择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如果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的,就不可以用来发展林果业,也不能用来挖鱼塘。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承包方应尽的义务。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承包地,保持和提升土地质量,保护和提高地力,维持农产品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防止土壤污染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