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

九、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同时,土地管理法对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2.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流转“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https://www.daowen.com)

所谓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及其他不合理使用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种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根据本条规定,发包方发现承包方或者受让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方制止有关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可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也可以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