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涉的法律责任
2026年02月05日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干涉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权,为社会及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其成员的意愿自主制定和实施承包方案,保护承包方自主决定流转土地经营权,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就相关的政策、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程序给予指导,但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及流转,更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土地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就是滥用职权。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