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

四、工商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通过流转农民承包地,从事规模化经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但也出现借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名行圈占农村土地之实,违法违规进行非农、非粮化建设,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问题。对于工商企业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方面要规范,另一方面要严格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总的要求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2015年,原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037个县(市、区)建立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缴纳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总额39.8亿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上述规定,目的是加强农地用途管制和保护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益,是规范而不是堵,允许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提升集约化经营水平的方向没有改变。当然,要禁止借机设置门槛搞权力寻租。(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