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的土地有好有次,有远有近,有朝阳有背阴。家庭承包之初,按人分地,按户承包,强调人人有份,绝对平均,发包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好坏搭配、兼顾远近、考虑用途,合理分配承包地。这样一来,成片的土地往往分别由不同的农户承包,每个承包户得到的承包地都是有好地有差地,有旱地有水田,有远的有近的,通常是东一块、西一块,耕作上存在诸多不便。特别是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机械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农户的地块分散,极大提高了使用机械的成本。为此,在一些地方,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者出于其他考虑,通过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承包方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他人行使,自己获得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交换。权利交换后,发包方与原有的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自愿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通常都是对等的,也未剥夺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且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干涉。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承包方的改变,不是土地用途及承包义务的改变,互换后的承包方应继续履行义务,不能随意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避免因互换行为打乱不同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属。所以,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应向发包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此外,互换涉及地块变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关系的变化,需要办理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以及权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