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四、发包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有关中央文件明确提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土地承包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是稳定承包关系的必然要求。依法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是联结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纽带,也是落实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具体体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合法性和严肃性,双方当事人在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都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解除。(https://www.daowen.com)

实际工作中,少数地方还存在“干部换、合同变”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地方因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新的村民委员会认为“新官不认旧账”,以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等理由,不承认原有的承包合同,提出由新的村民委员会重新发包。二是有的地方因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产生新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承包工作的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新上任的负责人以原承包合同不合理、有些承包户的人口发生变化等理由,否定原承包合同,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三是有的地方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例如,原集体经济组织分为数个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并(数个集体经济组织合并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借机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这些做法,不仅给承包方造成了损失,给个别农村干部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方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