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预留机动地
2026年02月05日
二、限制预留机动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机动地是在第一轮承包过程中一些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承包地调整次数或解决集体开支问题,保留的一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不实行家庭承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预留面积过大、发包过程不透明不公平、一些干部利用机动地以权谋私等,损害了农民利益,广大农民群众意见较大。因此,二轮承包时,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要求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本条就是根据这一精神作出的规定。需要注意:(1)这里规定的是耕地面积,不包括草地和林地。(2)机动地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3)未预留机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不得再留。这表明,除已留的机动地外,禁止再留机动地。(https://www.daowen.com)
机动地的经营管理,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实行招标承包经营,有的由集体统一经营。机动地的经营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实行招标承包的,机动地的发包应当合理定价、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集体统一经营的,收入情况应当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绝不能将“机动地”作为干部的“自留地”“关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