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原则

一、承包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1.成员依法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在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人,在统一组织承包时就可以行使承包权,从而获得一定面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人,则不具有承包权,因而无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自愿放弃承包,不行使承包权,不参与承包土地,放弃在本次统一发包中获得承包土地。成员不因放弃承包权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下一次统一发包时,成员仍然可以行使承包权,依法承包土地。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家庭承包必须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保障成员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协商讨论。家庭承包是人人有份的承包,应当做到公平合理,保护每一个成员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3.承包方案应当经民主表决通过。承包方案是统一承包实施的直接依据,关系到每一个成员的权益,必须依法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按照法律规定,承包方案一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也可以采取一定方式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承包方案。

4.承包程序合法。公正与合法的承包程序是承包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承包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统一承包,不得随意简化或者改变法律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