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轮承包的效力

一、关于二轮承包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我国农村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1993年起第一轮承包合同陆续到期,为了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为加强对各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1995年5月6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1997年8月27日中办、国办又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各地普遍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绝大多数地区按照中央的要求将土地承包期延长了三十年,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比三十年更长的承包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完成二轮承包的情况下,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充分考虑与已经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相衔接,防止个别地方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颁布以及修改,变更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土地,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专门对第二轮承包的效力作了规定。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https://www.daowen.com)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中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已完成确权面积10.5亿亩,占二轮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