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如何防止发包方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条款。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确立了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的原则。按照该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家庭内部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比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口死亡的;因升学、参军或者就业在城市落户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等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对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落户,各类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涌现,大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向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在这个过程中,既要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又要保障土地资源充分利用,既不能强制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也不能造成大量耕地闲置和撂荒。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https://www.daowen.com)
为更好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的要求,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化了对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也就是说,农民进城落户,不需要以是否退出承包的土地作为前置条件,不应当要求农户以土地换身份或者以土地换社保。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删除了原法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内容,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的退出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承包地的处理方式,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第一,不再强制收回进城落户农户的承包地,目的在于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考虑到其进城后可能因无力耕种或经营承包地,造成耕地资源闲置甚至撂荒,又允许其在承包期内自主选择承包地的处理方式,并获得相应收益,这也是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体现;第二,考虑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还有一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采取引导和支持的方式,允许进城落户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由发包方重新发包,可以缓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地矛盾;第三,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将土地交给他人经营,可以满足当前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本款规范的主体是全家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部分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或者全家进城但没有在城市落户的,都不在本款规范的范围之内。二是本款规范的是在承包期内进城落户农户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如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农户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再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三是进城农户采取哪种方式退出承包地,要尊重农户的选择,发包方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四是对既不自己经营,又不退出、流转承包地,造成承包地长期撂荒的,要明确约束机制和惩罚措施,杜绝耕地资源的浪费。
(三)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的保护
承包方承包土地以后,会采取各种方式,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原来地力较差的,可以通过换土、施肥等提高地力;原来盐碱度较高的土地或者荒漠化的土地,可以通过治理,使其成为较肥沃的土地;原来灌溉条件较差的,可以通过打井、修渠进行改善。这些改善,需要承包方在土地上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正常情况下,承包方为提高地力进行的投入,是以承包期内的土地回报为预期的,一旦出现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承包方会有较大损失。
为了避免因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对承包方已向承包地进行的投入造成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出现上述情形,承包方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要求补偿,也可以放弃补偿。法律中没有规定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在实践中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进行。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补偿,仅针对承包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入,而不包括其他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