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式的承包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一般实行人人有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种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对承包方的身份没有特别的限制,所以承包方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村农户、其他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皆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一)其他方式承包的特点
1.在承包主体上,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个人、组织、单位也可承包。而家庭承包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
2.其他方式承包对承包方没有特殊限制,可以是个人、各类组织或者家庭。而家庭承包必须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3.在承包方式上,其他方式承包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1)招标,又称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效率优化资源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根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等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招标方;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招标方;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招标方。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意投标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农业生产者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信息,列出欲发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及其承包要求、承包期限以及对承包经营者的资格要求等招标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承包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之签订承包合同的意向,由有意承包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https://www.daowen.com)
(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的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竞买人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公开的竞买活动。拍卖的出卖人称为“拍卖人”,参加拍卖的买主称为“竞买人”。拍卖最大的特点是公开性和竞争性。拍卖是由竞买人提出各种标价,通过公开竞争,由拍卖人通过击锤等特定方式接受某项出价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充分体现在拍卖的程序上,它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拍卖人将拍卖物的种类、拍卖处所、拍卖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项公开告知公众。第二步,在规定的拍卖日期和拍卖地点,拍卖人当众拍卖规定的物品。拍卖的性质决定了竞买人必须是多数人。各个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可以以竞相抬高价格的方式出价购买。竞买人的出价对他自己有约束力,但是,在拍卖人拍定以前,竞买人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出价。第三步,拍卖人对于竞买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这种承诺就叫拍定,是拍卖人表示卖定的意思。拍定常用击锤的方式表示。拍卖人就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高呼三次后,没有人再出更高价额时,他就可以击锤拍定。一经拍定,买卖合同便告成立。“四荒”地流转中主要的形式是拍卖。
(3)公开协商,是指发包方与有意承包“四荒”等农村土地的一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公开就承包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最终与承包条件最好的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4.在承包对象上,主要以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为主,而家庭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
(二)“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及生态保护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实践中,部分地方实行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数为依据,将承包“四荒”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份进行股份合作经营。
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地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治理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四荒”地。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地,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不准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不准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将“四荒”地改为非农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约逾期不治理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无偿收回。同时,明确规定“四荒”地拍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的主要目的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荒”地治理开发的重点应放在生态建设上,根据治理水土流失的需要可以用于农业,也可以用于造林、种草和相关的工程措施,要尽可能避免对“四荒”地进行大范围地开垦种田。
在“四荒”地的流转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个矛盾,即开发与治理的矛盾。在对“四荒”地开发与治理两个目标取向上,各级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是有差异的。政府强调治理环境,保持水土。而后者的重点则在于“四荒”地的开发利用上。但从长期看,生态环境是产业开发的条件,而产业开发又可以为治理生态环境提供物质保证和技术支持。只有把治理和开发结合起来,才能步入可持续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