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党中央文件多次提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因素。规定一个相对长的承包期限,一是能够确保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打消农民对频繁调地的顾虑,提高农民或者其他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进行长期规划和投入的积极性。二是能够保证土地承包各项权利的确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融资担保等提供保障。三是可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关于承包土地调整的后顾之忧,使其可以安心在城镇务工、创业。为此,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前,党中央均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的要求,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8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均按照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规定。
1993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再次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通知还明确要求,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三十年的,要延长到三十年。根据党中央的明确意见,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限作了相应规定。(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明确要求,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政策指明了方向。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轮承包期届满后的新一轮承包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由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普遍比耕地要长,此次修法时离本轮承包到期还有几十年的时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延长三十年承包期也只是针对耕地的要求,因此,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没有规定草地和林地的下一轮承包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建议法律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作出规定。因此,最终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增加了一句衔接性的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草地和林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限。即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是根据不同土地的种植特性和投入收益差别决定的。一般而言,耕地上的作物生长期短,投资收益见效相对较快,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即可获得收益。草地上的植物虽然生长期短,但是投资相对较大,投资的期限相对较长,投资收益见效相对较慢,但投资的收益期一般能持续多年。林木的生长期更长,投资收益见效更慢,通常需要数年至十多年才能取得投资收益,有些林木生长期长达数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因此,必须规定一个更长的承包期限,才能充分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保障承包方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删除了原法中的“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十几年后,特殊林木的承包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各地已经很少提出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延长的申请,该规定作为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本着“简政放权”的精神,此次修法删除了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