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我国法律历来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能够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利的基本原则。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针对在承包期内可能出现的损害妇女承包权益的具体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条规定的基本宗旨是,妇女参加了土地家庭承包后,不管妇女结婚、离婚还是丧偶,不管是嫁到外地还是本地,不管是嫁入地还是婚出地,要确保妇女拥有一块承包地,不能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造成其无地可种。具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关于出嫁女的承包地。妇女结婚前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了土地承包,取得了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嫁入方与妇女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为嫁入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口,嫁入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充分利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尽量解决嫁入妇女的承包土地问题。如果嫁入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上述土地,也可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时,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如果出嫁妇女在嫁入地没有新取得承包地,则出嫁妇女原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可以保证出嫁妇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拥有一份承包地。
第二,关于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的承包地。妇女结婚后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了土地承包,取得了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如可以在依法进行小调整时分给离婚或者丧偶妇女一份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