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登记

三、土地经营权登记

为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和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经营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将经营权变更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权利人,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这属于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设立主义。这是为了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有效性而设置的。

善意,即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取得土地经营权时不是通过恶意手段和行为。假设在土地流转中,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但乙没有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过了一段时间,甲又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丙,而丙并不知道甲已将该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了乙,丙支付了流转费,并办理了土地经营权登记。那么丙就是“善意第三人”,并获得土地经营权。乙则不能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乙可以请求相应的补偿。如果丙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甲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那么,丙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土地经营权,乙取得土地经营权。当然,丙可以请求甲退还支付的价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