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家庭承包一样,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承包合同,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由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自身特点,此次修改明确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时起,取得土地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不是法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对于承包费,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可以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由双方议定。当然,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特别是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强调两点:一是承包期限的确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权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双方商定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最高期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规定,“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二是承包费的确定。承包费是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一个关键条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开、合理地确定承包费。承包费收入是集体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承包费的使用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能由个别人说了算,承包费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账目应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