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2026年02月05日
六、强迫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本条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即不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国家公务人员、各种组织的工作人员、村民,强迫权利人(承包方、受让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均属无效。(https://www.daowen.com)
强迫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进行互换、转让或者流转,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所以是无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