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法截留、扣缴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收益应予以退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在第三十八条中将依法、自愿、有偿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了关于互换和转让的内容。据此,权利人有权依法自主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以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权取得合法的流转收益。无论以法律规定的何种方式进行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论是自己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还是通过有关组织、个人、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的收益都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应当获得的收益,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