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的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1.发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利,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根据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规定了8种法定情形。
一是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是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强制种植规定品种、指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指定产品销售渠道、截留产品销售收入等。
二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未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发包方违反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可以说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大侵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由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请求发包方承担本条规定的侵权责任。
三是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互换、转让并且自主决定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承包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一般可以看作承包户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土地流转。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互换、转让和流转作了严格区分,但是实际上他们都包含有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变更。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以市场方式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个有效路径。但是,土地流转必须是平等自愿的。
四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防止一些地方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操纵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大会(代表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或者以“反租倒包”形式流转等不正常现象出现,将这种典型的侵权方式进行列举。
五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实践证明,“两田制”不是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好办法,“责任田”高价招标承包是对农民承包土地权利的侵害,同时带来了基层干部以权谋私等负面影响,因此必须予以禁止。
六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化解基层组织的债务负担主要应当通过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和集体积累来解决,不能以收回承包地的办法抵顶欠款。
七是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妇女出嫁后未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前,收回其承包地,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https://www.daowen.com)
八是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表明除上述7项典型的侵权行为外发包方的其他任何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本条除列举了侵害行为的典型方式外,还列举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方式。
一是停止侵害。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被侵害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停止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这种方式能够及时制止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的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
二是排除妨碍。是指发包方干涉、阻碍、妨害承包方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时,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排除其对承包方行使权利的障碍。如发包方为阻止承包方耕作而设置障碍、停供水电等,即应以这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消除危险。是指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对承包方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存在损害承包方财产的可能,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消除损害可能。
四是返还财产。是指发包方非法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或其他财产,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将非法占有的承包地或其他财产返还承包方。一般认为,返还时应当将非法占有期间财产的孳息同时返还。
五是恢复原状。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将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如发包方因强迫承包方种植某种作物,将承包方已经种植的其他作物毁坏,承包方就可以请求发包方承担为其重新种植原有作物的责任。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要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重新种植必须不违农时,才具有实际的意义。
六是赔偿损失。是指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以其财产赔偿承包方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