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的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含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互换、转让、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区分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和效率优先的其他方式承包,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方式加以充分的保护。因此,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包括侵权纠纷,也包括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违约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受让方(第三方)之间因土地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纠纷也呈逐年增长。实践中,一般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区分为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及其他纠纷。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随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推进,土地承包纠纷明显增加,2014年为14.84万件,2016年为25.71万件;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流转纠纷也随之增加,2014年达到9.17万件,2015年、2016年均突破了10万件。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承包地边界纠纷、未实际取得承包权纠纷、农户间口头转让承包地纠纷、农户与经营大户及企业之间的流转纠纷、侵害妇女承包权益纠纷等。
3.造成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从现实导致纠纷的原因看,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给纠纷的产生和化解留下了隐患;在土地问题上,“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观念与现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而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方式强行调整承包地也给依法化解纠纷增加了难度;农民法律意识、契约意识不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也是纠纷产生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本条规定了四种途径:
一是协商解决。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既节省时间,又节约人力物力,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是调解解决。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2009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https://www.daowen.com)
调解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7年,全国乡镇一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31716个,村级调解组织59万个。农村是熟人社会,农民不会轻易选择“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践中,无论是纠纷当事人还是基层政府都倾向于首选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多希望村级组织或政府给予调解解决。而地方政府根据社情民意,也多重视纠纷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外,当事人还可以自愿请求公民个人、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调解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愿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调解不是仲裁或者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是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特殊的民事仲裁,符合民事仲裁的一般原则,又具有特殊性。与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不同,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的案件,多为争议较大、意见严重对立、对抗性较强、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纠纷,申请仲裁的纠纷数量虽然占纠纷总量比重不高,但对化解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已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472个,其中,县级仲裁委员会达到2374个,基本覆盖全国各涉农县(市、区),聘任仲裁员达到3.9万名。
2010~2016年,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的县乡村累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85.89万件,其中,乡村调解150.34万件,仲裁案件13.18万件。绝大部分纠纷通过乡村调解和县市仲裁能够得到化解,2010~2016年县乡村三级受理纠纷当年调处率基本保持在88%左右。
四是诉讼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或仲裁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承包地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