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2026年02月05日
五、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以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融资担保标的物,是以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权利为基础的,满足用益物权可设定为融资担保标的物的法定条件。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承包农户拥有的承包地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232个试点县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明确了要求。截至2018年9月末,试点地区已有1193家金融机构开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余额520亿元。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以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为标的物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处分担保物,只是转移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实质是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承包权没有转移,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不因此改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