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一)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或转包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作价折股加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并以入股土地经营权而获得分红。入股的只是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仍归承包方,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不改变。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存档备查,即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不需要发包方批准。
(二)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依法,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到保护。自愿,就是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流转主体是承包方即农户,这是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具体体现。有偿,就是流转收益应当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是规范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所有权性质不因流转而有所改变。土地经营权人应依法维持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在生产经营中还要注意科学使用肥料,在提高产量的同时,保护地力及周边水资源、生物资源等,不得破坏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流转期限应限定在承包期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其他土地的承包期更长。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与承包期是一致的,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方就没有对承包土地的支配权。因此,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超过法定的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剩余期限的流转不受法律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农业经营能力和资质一般应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经验、拥有与流转土地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拥有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具备独立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的行为能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要件。
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人员同时参与流转竞争,两者在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流转费用等方面条件相当。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同等条件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优先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
(三)流转合同
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续。用书面形式,全面、具体明确流转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以便双方共同履行,兑现承诺,减少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
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农户之间短期代耕的行为。代耕者通常是土地承包权人的父母、兄弟或者亲戚朋友等,只是口头打个招呼约定代耕。但如果代耕超过一年,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争议,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如果受让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流转基本原则,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流转收益的归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流转收益包括租金(转包费)、入股分红等,具体数额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合同中协商确定,双方确定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以保障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收益不受侵犯。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关系
在“三权”分置的框架下,承包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都仅仅是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承包权仍然属于承包方,土地承包关系不发生变化,承包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六)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