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五、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在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央文件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政策,指导本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提供有关公共服务,以及监督检查各项承包工作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损害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土地承包权益。同样,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和生效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实际工作中,少数地方脱离实际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违规建设千亩甚至万亩示范田,强制要求变更甚至解除农民的承包合同;有的假借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等,强行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交给外来工商资本经营;有的随意截留、挤占、挪用应当支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占用补偿费用,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地,变更承包合同,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杜绝这些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外,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