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此后的多部法律反复强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物权属性保护,物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直接支配性和保护之绝对性,排除一切人的干涉和侵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强调,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土地经营权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设置土地经营权一节,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侵害承包方对承包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依法继承的权利等。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包括侵占、毁损承包地,也包括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非法干预、阻碍、妨害承包方依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8种典型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侵害土地经营权,就是侵害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依法登记、流转、融资担保的权利等。如有约定,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还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侵害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包括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包括单方任意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2.依照民法总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共有11种,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一共有8种。一般认为“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是典型的合同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是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利的责任形式。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适用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承担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6种方式,这6种方式也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相一致。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有关组织与个人的动机并不影响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侵害事实。如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结果可能并没有给农民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但这实质上也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侵害,承包方要求停止侵害的,有关组织应当立即停止,有关的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承包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