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承包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在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情况下,应采取择优选用的原则,而不是当然地将土地承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强调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时,只有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时,发包方才可以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