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给土地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是指土地使用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人有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目前,一些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但是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浪费农地资源的行为缺乏有效的防范和监管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手段欠缺,如果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浪费国家和集体的土地资源,就会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威胁和影响。发包方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承包方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要求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同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对土地造成的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发包方只是终止土地流转合同,不是收回、调整承包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