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权益的继承
家庭承包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要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收益应当依法继承;另一方面,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问题。而且,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严格来讲,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进行的承包,按人分地,按户承包,农户是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承包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依法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的“承包人”应当理解为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如户主去世),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上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该家庭最后一个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三,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鉴于林地具有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等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规定林地继承时,将其与耕地、草地区别对待,这是符合实际的。家庭承包的林地,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