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六、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即使在个别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也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因此,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一是承包收益的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如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以及承包人已经取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是承包关系的继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承包人的继承人不论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期满。这一点与家庭承包不同。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承包对象多为“四荒”地,承包人支付了相应的承包费,投资多、见效慢,允许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才能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