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考虑到全国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为稳定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针对具有共性的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一些具体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