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承包方的自愿行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有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也就是说,承包方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也有不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这是承包方的自愿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互换不同,互换只需向发包方备案,转让则要经发包方同意,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将一次性获得转让款,同时将失去土地,也即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如果不加以限制而由承包方随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能出现个别农户为了眼前短期利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将价款花光吃净后,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形。因此,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转让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准许。

三是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条件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受让方是农户。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要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家庭承包是按人分地,按户承包,能够与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的只能是农户,所以受让方只能是农户,不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民个人。第二,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要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家庭承包的土地只能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能成为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方,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而不能转让给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等。(https://www.daowen.com)

四是转让后要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承包人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对于已经转让的,不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农户都应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部分转让的,对于未转让部分,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应重新确立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仅要遵守法律专门规定的转让条件,还要遵守法律的其他规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应当有农业经营能力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交换,并未丧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也不同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