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违背意愿的内容无效
2026年02月05日
四、承包合同中违背意愿的内容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确立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来设定。对家庭承包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不得违反。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一致的结果。承包过程中,一般是发包方比承包方处于优势地位,可能采取多种手段要求承包方签订违背真实意愿、约定不公平条款的合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的约定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承包合同的无效条款,属于部分无效的规定。承包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承包方依然可以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