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值形式的变化了的性质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构成一般价值形式的因素的各个价值等式,例如1件上衣=20码麻布,1夸特小麦=20码麻布等等,那么我们就会重新找到价值表现的最初的样子,即简单价值形式。例如,上衣的价值只是通过一个与自己不同种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通过麻布表现出来,但是,咖啡、茶叶、小麦、金、铁等等的价值,简言之,其他各个商品的价值,现在也通过麻布表现出来。价值等式的这一联系赋予价值形式一个崭新的特点。
在最初的价值形式中,表现商品A价值的商品B,属于某种与A不同种的任何一个商品。相反,新获得的价值形式的产生,是由于只有唯一的商品,例如麻布,充当价值表现的材料。五光十色的、多种多样的商品的价值通过同一等价物表现出来,取得了一个共同的形式,这一共同形式既是简单的,又是统一的,因而是一般的。
最初的价值形式提供的价值等式是:1件上衣=20码麻布,10磅茶叶=1/2吨铁,等等。作为麻布等同物的商品上衣的价值,只是不同于上衣自身的使用价值,不同于上衣这个物体。同样,作为铁等同物的商品茶叶的价值,只是不同于茶叶本身的使用价值,不同于茶叶,等等。但是,上衣的价值与茶叶的价值,麻布等同物与铁等同物是不相同的,就象麻布和铁各自的使用价值不相同一样。因此,这种单个的价值表现使商品上衣和商品茶叶,总之,使不同的商品彼此不发生价值关系,也不是同一单位的表现。很明显,这种形式实际上只是在最初交换阶段,也就是在劳动产品通过偶然的、间或的交换而转化为商品的阶段才出现。
扩大的价值形式如1件上衣=20码麻布,或=10磅茶叶,或=1/2吨铁,或=1夸特小麦,或=其他,把商品上衣的价值与上衣物体对立起来,上衣这个物体不仅与麻布等同,而且也交替地与茶叶等同,与铁等同,与小麦等同,与其他等同。商品上衣的价值仍然只是与它自身的使用价值相对立地表现出来,虽然比在最初的价值形式中表现得更加完全。另一方面,现在不只是商品上衣本身的价值出现在五光十色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它的表现明显地把其他各个商品排斥于自身的价值表现之外,因而也排斥于它与其他商品上衣共有的价值表现之外。茶叶的价值不能表现为与茶叶等同,铁的价值不能表现为与铁等同,等等。扩大的价值形式,事实上是在某种劳动产品例如牲畜等等不再是破例地、偶然地而已是经常地同其他不同的商品交换,从而它的商品性质已经较多地被固定下来的时候,才出现的。
简单价值形式和扩大的价值形式只是为现实的价值形式作准备的发展阶段。表现一个商品的价值的第一步,即把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不同于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不同于它自己的商品体的东西,是必要的,但这也仅仅是第一步。一个商品的价值只有当它不仅表现为与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不同,而且表现为它与其他一切商品共有的东西时,才得到真正的表现。因此,商品只有在共同的价值形式中才能互相表现为价值或互相表明是交换价值。一切商品通过同一种单一的商品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商品世界才得到统一的、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因此,一切商品使一个被排挤出来的商品成为它们共同的等价商品,或者说,成为一般等价物。
在价值表现如1件上衣=20码麻布,10磅茶叶=1/2吨铁等等中,价值形式的生产总起来可以说是单个商品的私事,商品上衣把自己的价值作为麻布等同物同它的上衣物体区别开来,商品茶叶把自己的价值作为铁等同物同它的茶叶物体区别开来。在总和的价值表现如1件上衣=20码麻布,或=10磅茶叶,或=1/2吨铁,或=1夸特小麦,或=其他中,以及在1夸特小麦=1件上衣,或=20码麻布,或=其他中,上衣和小麦,简言之,各个商品,不用其他商品帮助就依次获得了自身的价值表现,这些其他商品在这里宁可说只是为别的价值表现提供消极的材料。相反,一个商品的一般相对价值形式只有通过商品世界的共同活动才得以实现,它从一开始就带有社会的特征。在价值的特点中,商品不是彼此不同的自然物,而是同一的社会物,这一点已经通过一般价值形式的形成表现出来。
[18]如果我们现在更仔细地考察一下,那么,上衣、铁、金的价值,简言之,除了麻布自身以外的一切商品的价值,现在都通过同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表现为与麻布等同。
这种统一形式把每个商品的价值与它自身使用价值的自然形式和其他一切使用价值的自然形式区别开来,因而成为它与其他一切商品所共有的东西的表现形式,即它的价值存在的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在商品世界中常见的、从而普遍适用的价值表现,只来源于简单的价值等式的系列,在这些等式中,每个商品的价值都通过麻布表现出来,或把麻布当作等价物。因此,一切商品由于只把麻布表现为可以直接同自己交换的东西,所以它们就把它们的价值表现为交换价值。这样,麻布,等价物的自然形式,就成为商品世界的一般价值形态,成为社会价值的化身。
作为麻布等同物,隐藏在五光十色的、多种多样的商品世界的躯体中的共同东西,价值实体,即劳动,才取得了同一的社会外壳,因而,形成价值的劳动的特殊性质才取得相应的表现。
联在一起构成一般价值形式的每一个价值等式,只是简单相对价值的现象,对简单价值形式的分析已经表明,象1件上衣=20码麻布这样的等式把麻布变成了形成上衣价值的劳动的可感觉的表现,变成了这种劳动的化身。但是,这单个的价值等式现在由无数其他的等式来补充,这些等式一致表明,麻布是这样一种劳动的可感觉的化身,这种劳动形成铁的价值,咖啡的价值,金的价值等等,一句话,形成商品世界的价值。因而,作为价值的化身,麻布,即等价商品的物体,是隐藏在其他一切商品体中的劳动的化身,也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化身。现在,一切商品把最初的价值形式有限地表现出来的东西,即把商品变成价值的那种劳动的一般人类性质或抽象人类性质,共同地表现为麻布等同物。由于形成麻布这个物体的某种具体劳动——织麻布——与形成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的劳动是同一种劳动,所以织麻布就是一般人类劳动的一般表现形式。因此,织麻布虽然是私人劳动,但它在自然形式中也具有与其他一切劳动等同的形式,或者说,直接地处于一般社会形式中。
“因此,一个商品的自然形式,在这里是麻布,成为一般等价形式,是因为其他一切商品都把这一商品看作是它们自己价值的表现形式,这样,织麻布也就成为抽象人类劳动的一般实现形式,或者说成为具有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第32页)[3]
事实上,由麻布和隐藏在它后面的劳动说出的一切,完全由一个商品的价值和形成价值的劳动说出了,只是间接地说出。麻布是价值体,其他一切商品也是。否则,它们的物体就不是价值承担者了。但是,商品的价值对象性不是商品的使用对象性。它是这样一种对象性,在这种对象性中一个商品看起来像别的商品一样。这一点是这样表现出来的:商品作为价值物,作为同一物,因而作为与自己所有的使用物体不同的东西,看起来都像麻布。造出价值体麻布来的织麻布劳动,只是实现抽象人类劳动的形式。同样,造出其他各种商品体的特殊劳动,作为形成价值的东西,也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单纯实现形式,是一般人类劳动的特殊的自然形式。这一点通过织麻布劳动是一切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表现形式表现出来。私人劳动的社会形式也是这样。只要生产一切商品的劳动生产出价值,它就是社会劳动,是相同的劳动。
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物的内容在三种价值形式中始终是一样的。只是在第三种形式中,一般形式代替了个别形式或特殊形式。
但是,撇开一般性结论,价值形式的特性在第三种形式中比在第二种形式和第一种形式中更加恰当。
(1)首先,以前就已指出:由于隐藏在不同的劳动产品中的劳动的等同性质,劳动的一般性质或抽象性质是商品生产中劳动的社会性质。
[社会劳动的这种一定的形式把商品生产与其他的生产方式区别开来。例如,在家长制的家庭中,在古亚细亚的公社等等中,家庭成员或公社成员的不同劳动一开始就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它们是特殊的家庭职能或公社职能。(“如果一个农民家庭为自己消费而生产上衣、麻布和小麦,那么,这些家庭的东西对他们家庭劳动而言是不同的产品,但产品本身不能互相作为商品。”)(第32页)[4](“如果劳动是直接社会的劳动,也就是共同的劳动,[就象古亚细亚公社的劳动那样],那么,劳动的产品对它们的生产者来说就取得共同产品的直接社会性质,但并不具有互相作为商品的性质。不过在这里,我们不必进一步研究商品中包含的、互相独立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形式何在。这已经从商品的分析中得出来了。它们的社会形式就是它们互相作为等同劳动的关系,也就是说,由于一切不同劳动的等同性只能存在于抽象掉它们的不同性,因而它们的社会形式就是它们互相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关系,就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这事实上就是一切人类劳动,而不管它们的内容和活动方式如何。在任何一种社会劳动形式中,不同个人的劳动都是作为人类劳动发生关系的,然而在这里,这种关系本身充当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但是,现在这些私人劳动中没有一种在其自然形式上具备这种抽象人类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就象自然形式上的商品不具备单纯劳动凝结物的或价值的社会形式一样。……‘社会性’的标准必须从每一种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关系的性质中得出来,而不是从与它没有关系的观念中得出来。”)(第32页)[5]所有这些话放在关于商品的末段。]
这在一般价值形式中才表现出来。因为在一般价值形式中,一般人类劳动本身才表现为与自己完全适应的一般方式中。
(2)[商品只有互相发生关系才获得价值]表现(价值形式)。因此,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始终只存在于它同另一商品的价值关系中。这是为什么呢?商品的一切价值形式所共有的这种特点是怎样从价值概念中产生出来的呢?
我们最初是这样发现商品的价值概念的:
我们假定一种交换关系,如1件上衣=20码麻布。我们说:上衣和麻布在这里表现出某种共同的东西,作为这些东西的表现,它们是等同物。这种等同的东西不是它们的使用价值或使用物体。作为使用价值或使用物体,它们是不同种的、彼此无关的物。因此,这种共同的东西,这种使上衣和麻布等同的东西必定是社会的性质。这不是这里考察的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实际社会性质。它们的等同恰恰抽掉了这一点。因此,这是它们作为劳动产品的性质。作为劳动产品,只要它们不表现生产其使用价值的现实劳动,它们就是共同的东西,因为恰恰在使用价值这种属性上,它们才是不同的。作为劳动产品,从它们是同一劳动的产物而言,它们是等同的东西,因此,上衣和麻布只被当作人类劳动一般的物化。这就是它们的价值存在。
这样,上衣和麻布作为价值各自被归结为人类劳动一般的化身。但是,在这样归结时,人们忘记了:没有任何一个物品本身单独地是这样的价值对象性,相反,只有当上衣和麻布共有的东西是对象性时,它们才是这样的物品。除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即它们的等同关系之外,无论上衣还是麻布都不具有价值对象性,或者说不具有它们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物的对象性。它们也只有作为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才具有这种社会对象性。
如果我们说,商品作为价值只是同一单位的物化表现,是同一劳动实体的外表上各不相同的凝结,[但是,当我们撇开商品通常表现出来的一切时,这些外表上各不相同的凝结就被归结为真实的表现。只要一个商品体对其他一切商品体来说被看作是它们共同的东西的表现,它就不再表现更多的东西,]那么商品作为这样的对象性就与同一单位发生关系;它们被归结为抽象人类劳动,只要这种劳动被看作它们共同的单位,被看作在不同的商品体中显得各不相同的社会实体。因此,它们都是相对地被表现出来,即相对地被表现为人类劳动,表现为形成商品的社会劳动。
[20]如果我们看看价值量的规定,那就更加清楚地表明,在价值概念中商品的价值关系已经提前表现出来了,或者说,商品在它们的价值对象性中一开始就不只是被归结为抽象人类劳动,而且也被归结为作为它们单位的抽象人类劳动,归结为作为劳动的一定社会形式的抽象人类劳动;不只是它们的实体,而且是它们作为商品与商品共有的实体。价值量表现了一定量的劳动,但这个量不是A或B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的偶然的量。它是由社会决定的,是生产一个物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是说,一个物的社会平均地花费的劳动。这种劳动,第一,具有社会平均的紧张程度和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第二,它是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被耗费的。(竞争调节这种程度,也就是所有的人对每个人和每个人对所有的人施加的社会压力。)抽象人类劳动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但是单个人的人类劳动力在这里只被看作是社会劳动力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劳动力耗费的尺度不是在单个劳动力中去寻找,而是在它们作为社会劳动力的组成部分的关系中去寻找。
我们把各点概括一下:
商品价值形式存在于不同商品的价值关系中。
(1)劳动体作为价值来生产,就把商品归结为同一单位的表现(它们的共同的、等同东西的表现),归结为充当它们共同实体的人类劳动一般。这包括:同作为单位的人类劳动的关系,商品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的相互关系。或者说,劳动产品作为这同一单位的表现的相互关系是它们的价值存在。只有通过这种关系,单纯的劳动产品即有用的使用物品才变成商品。因此,一个劳动产品,单独地、孤立地来看,并不是价值,如同它不是商品一样。只有在它同其他劳动产品完全同一中,或者说在不同的劳动产品作为同一单位即人类劳动的凝结而互相等同的关系中,它才是价值。
由此可见:由于商品的价值只是商品同作为商品的共同实体的劳动的关系,或者说是它们作为这一共同实体的表现的相互关系,所以,商品的这种价值也只能出现在它与另一个充当价值的商品所发生的关系中,或者说只能出现在不同商品之间的价值关系中。因此,价值表现只能在不同商品的关系中找到,或者说商品只能在不同商品的关系中获得价值形式。这告诉我们,价值形式是怎样从价值本身的天性中产生的。
如果我说这个劳动产品由于其中耗费了人类劳动因而是价值,这不过是把劳动产品概括在价值概念中。这是一种抽象的表达方式,它所包含的意思比它说出来的更多。这是因为为了把这个劳动产品象其他一切劳动产品一样作为同一实体的物进行归结,这个劳动产品只被归结为这种价值概念。可见,同其他劳动产品的关系是前提。
例如,我说石头是重的,那我就是把重表达为一种属性,这种属性孤立地看归于石头。但是事实上,它的重只是一种物体属性,它只有在同其他物体的关系中才具有这种属性。虽然表达方式关于这种关系什么也没有说,但已经包含了这一点。
(2)包含在价值概念中的对象性。
劳动产品归结为它的价值存在,归结为它的价值,是通过抽掉自己的使用价值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它作为价值对象性固定下来,是由于撇开使劳动产品成为一定的物,因而也成为一定的有用物(使用价值)的一切物体属性。剩下来的是一种纯粹想象的对象性——抽象人类劳动的对象性,抽象人类劳动的物化形式,也就是说,人类劳动不是处于流动状态,而是处于凝固状态,不是处于运动形式,而是处于静止形式。
这里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对象性的形式包含在价值概念中,铁、小麦、金这些物是价值物,是铁价值、小麦价值、金价值等等。因此,劳动产品不能表现为价值,它们的价值存在只能显露出来,表现出来——或者说,劳动产品的价值只能获得价值形式,即把商品的价值存在同它们的使用存在区别开来的形式,——只要它物化地表现出来,也就是说通过商品体本身表现出来,因为商品的唯一对象性是它们作为劳动产品即作为商品体的对象性。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