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的概念范畴

民族主义的概念范畴

发端于19世纪的民族主义基本理论,通常认为边界是界定一个主权国家与其他相似政权之间疆域范围的标志。而这些政权所辖,至少有一个不管是通过血缘还是人为构建的“族性统一”(ethnically coherent),文化占主流,并且对这个政权的忠诚高于对任何个人,随时肯为之誓死效忠的核心人群。现代学者为了彰显民族主义在理解宋代中国时所起的重要作用,他们将陈亮坚定的宋朝疆域观、中国永为夷狄所犯的民族中心主义观,以及对官员爱国与叛国的评判,都作为民族主义在宋代出现萌芽的标志。 (6)

虽然大多数的分析并没有直接使用民族主义的概念,但分裂与统一的叙述模式在这些分析中占据主导,为这些分析奠定了基础。这种叙述模式假定“中国”本质上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国家,它不仅存在于意识和文化范畴内,而且存在于一块永恒的疆域内[即“中国本部”(China Proper)]。这种叙述将整个“中国”的历史囊括在内,这表现在我们经常使用的术语中。 (7) 秦始皇被描述为“第一位统一中国的帝王”,这意味着统一是“中国”的常态,那些前帝国时期的国家一直等待他来完成统一。汉的扩张获得了人们的赞许,但3—6世纪则被贬低为“分裂”时期,这意味着它偏离了人们对统一的期待。隋唐得到肯定是因为重新统一了汉人坚守的土地,而安史之乱造成的藩镇割据自然伴随着哀叹。宋代“重新”统一了“中国”,而这个“中国”再度分裂。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蒙古人再次统一了“中国”,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这种统一的状态都“未曾改变”。将这种叙述与用来构建这种叙述的术语以及相应的分析整合在一起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虚构了这样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中国”是存在于时间与空间、有思想和行动的实体,在一系列概念与实践上与“非中国”是相对立的。 (8)

因此,现代学者倾向将10世纪视为“中国”首次内部分裂的时期,可悲的是此时不再将忠作为道德标准,这为异族侵犯铺平了道路。 (9) 在英文中,道德要求通常更容易被隐含在一些常见的词语中,如“变节者”“叛国者”和“不忠”。所以一俟宋重新统一,正式结束了内部纷争(尽管仍有内乱),那么“中国”很快就要被迫保卫它的边界,抵御被认为再次来自异族的外部威胁。大量的汉文文献认为,整个10世纪,大多数汉人是被迫入辽效力的。一旦有机会,他们便会继续扩大自己的汉化实践。 (10)

由于受到问题意识的制约,对10世纪特点的相关解释并不让人满意。如果辽一味地四处征伐,可当他们有机可乘时,为何没那么做?947年辽攻克后晋,之后辽的撤退如果是因为汉人英勇反抗异族入侵的话,那么为何辽不在936年所向披靡之际征服中原? (11) 如果说抵御外侮是当务之急,那为何五代在内乱不断之际,那些反抗朝廷的人却乐意获得辽的援助呢?如果道德标准不再起作用,那为何文献中记载了那么多在各方面都是楷模,却在易主问题上留有瑕疵之人?如果汉人为辽效力是迫不得已的,为何有那么多的人选择入辽,兢兢业业为辽效力,而且最终给自己的孩子取了一个契丹名?

这些问题都不是民族主义理论框架所能解释的。因为,现代的民族主义理论和个案研究,将边界和族性作为人们决定忠诚归属的依据。在经典的民族主义理想模型里,边界和族性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两者经常相互冲突。一个主体民族(a particular ethnic group)占据主导且疆域确定的国家,很可能要求在它境内的所有少数民族(minority ethnic groups)对其效忠。相反,这些少数民族及其首领,无论是在一个国家,还是分散在不同国家,他们可能同样有成立自己国家的要求,要求族人效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政权。但是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忠都被视为边界和族性关系的必然产物。 (12) 是忠于国家还是忠于民族,或者较为理想地是同时忠于两者,则要看是选择政治认同还是选择民族认同,或是同时选择两者。

然而,如果忠不是其他事物的必然产物,而它本身就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那将会怎样?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既无须考虑国家、边界,也不用考虑族群等因素,仅将“忠”的概念本身视为行动的框架和主导理念,那又会怎样?我相信这是观察10世纪以及更早一些时期较为有效的方式,但这样一种诠释10世纪的方式需要我们放弃惯用的民族主义的概念。

因此,我需要再解释一下,重新考察边界、族性、忠这三个词语的概念是必要的,因为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10世纪的边疆地区。在我们通常称为“大宋”的时期,有很多问题值得重新探讨,其中有些问题甚至可以追溯至10世纪。我认为,首先,在处理边界问题时,学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地缘政治,他们忽视了还有其他构建政治空间的方式。其实,10世纪的重点应该放在忠和权力对政治空间的塑造上,而非仅以领土划分来解释10世纪。其次,从族性角度展开的探讨,假定这个适用于现代的概念也同样可以用来解释过去,因而它可以左右当时人们的行为。我建议可以不用这个词,思路反而会开阔一些。最后,以往讨论有关“忠”的问题时,常假定该时期的观念与中华帝国晚期是一致的,即要求人们必须对所效力的王朝忠贞不贰,在这样的理念模式中,要么忠诚,要么背叛,要么只能以情有可原来为背叛行为开脱。这被证明并不符合10世纪的情况。以上所述,说明要建立新的分析模式,需要重新审视历史编纂,不仅要对研究著作,而且更要对原始史料加以审视。因此,基于对一系列特定史料的理解,我把这些问题和机遇列出来,作为这一章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