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的问题

忠的问题

如果族性不适合作为此时社会的构建原则,那么现在来讨论一个对10世纪的人来说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忠诚或忠,也许更为有用。11世纪的史家提出了忠的概念,他们坚定地要求忠贞不贰,主张宁死守节。这一概念一直被时至今日的史家用来谴责五代时期违背儒家道义的那些易主之人。 (60) 因为忠是一种《论语》使其神圣化的道德概念,所以用它来讨论那些易主之人就已经暗示了越境者的道德沦丧。在民族主义的影响下,无数现代学者进一步将对主人承担的义务等同于对中国效忠。虽然这些在中华帝国晚期和20世纪的中国出现的观点超越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但这种观点对忠的概念的修正,赋予了上述并不严格的族性(假如其存在的话)以道德意义,这致使主人的文化身份也成了问题。在这种观念框架下,为一个非汉人的主人效力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某个主人的问题,而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这种观点给许多研究辽南人的学者带来了同样的困惑。

无论我们是否接受族群界限(ethnic line)这一概念,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尽可以和欧阳修一样,全盘否定整个这一时期的官员,因为几乎所有这些官员都多次易主。然而如果我们这么做,就无法解释这些人为何会这样选择,或者说这样的选择对于他们有什么样的意义。对于忠贞不贰的要求就像反对谋杀一样不受道义的制约,这在世界历史范围内都司空见惯。 (61) 相反,忠诚在旁观者的眼中也各不相同:同样的行为在一个语境下被判定为忠,但在另一个语境下则为不忠,并且结论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推翻。 (62) 简而言之,忠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需要分清它对不同人的不同意义。为此,我们需要将这个概念与族性分离开来,也要尽量避免与地域观念过多联系,而这些都是现在有关忠的概念研究中出现的问题。

在汉学研究中,主要是通过在金、元、清以及后来的日本入侵和日据时期知识分子的选择,来完成对于忠的考察的。他们的行为涉及通敌(collaboration)、隐逸(withdrawal)、忠义(loyalism)三种类型。通敌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自愿为新政权效力,隐逸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拒绝为新政权效力,有时也称为归隐,这是一种脱离政治生活的追求。 (63) 忠义则是指在军事、智力、文化各方面英勇抵抗直到杀身成仁。有关这一题材的著作很多,但书中指代以上三种类型的词语不尽相同,比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的《17世纪的浪漫派、节义派与殉道派》和傅葆石(Poshek Fu)的《消极、抗日与通敌:沦陷时期上海的思想抉择,1937—1945》。 (64) 这三种类型与 (65) 德军占领下法国维希政权时期的划分是非常相似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三种类型具有普遍适用性。 (66)

虽然与此相关的对于中华帝国晚期的研究已取得较高的成就,但是这些学者承认他们划分的三种类型并不适用于宋代以前。因为这样一系列的行为是出现在被外敌军事占领的特殊情况下的。反过来,假定一群人的文化认同、政治认同与一块特殊的地域联系在了一起,那么这就是一种民族意识。我认为10世纪的边疆地区根本就不存在这种民族意识。虽然占领与征服是10世纪的主旋律,但它们涉及的主要是一个南方政权对另一个南方政权的扩张,或是辽廷对其他北方首领的征服。唯一涉及南北之间长时期的军事征服就是后周(951—960)于959年从辽手中夺取瀛、莫二州。在所有的这些例子中,虽然都涉及军事占领,但征服者并未被视为异族。 (67)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存在军事占领的条件。然而,在现代观念中,疆域分界与(即便只是人为构建的)族群认同决定了政治忠诚的归属,因此辽南人应当为自己的通敌行为感到愧疚。在这种思路下,现代的学者经常直接假定这些辽南人是汉人,并且认为他们必须效忠于同是汉人居住和控制的国家才对。早在11世纪就有类似对忠的认识,到了12世纪,已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中华帝国晚期汉人政权被非汉民族颠覆的诸多事件,常常被以“忠义”为主题夸张地演绎,对“忠”一词的如此阐释也达到了极致,但是在10世纪,对“忠”不是这么理解的。 (68) 因此,也没有所谓“通敌”这样的概念。

然而,宋以前对政治秩序的构建、挑战和重构,都离不开早期忠的理念的运作。大部分早期忠的思想未被研究,本章便致力于此,希望通过对它的初步研究为10世纪的人提供一系列可供选择的范围。 (69) 如上所述,虽然效忠于谁对于10世纪的政治史至关重要,但最初在众多的首领中选择为谁效忠,完全是从政治和实用主义角度出发的,与道德无关。10世纪初,认同和忠诚是两码事:一个人可以在文化上认同自己为汉人,但在他选择效忠于谁时并不会去考虑自己的认同或是主人的认同。 (70) 10世纪末,政治进入由多方角力变为两方对抗的稳定期,这就日益要求人们要忠贞不贰,同时文化差异也日益与政治立场的对立联系起来。

11世纪以降的文人,生活在变革基本完成、道德标准日益严苛的社会中,因此一些人试图用他们自己的高标准去衡量身处变革时期的前人。北宋的史家要求无论主人认同何种文化,都要对其忠贞不贰,但现在更多强调的是文化认同。虽然非汉人首领可以以一种文明的行为方式获得他人的效忠,但成为“汉人”有更高的标准。因此,文明的行为方式也不能自动等同于汉人的礼仪。 (71) 就目前的材料而言,在13—14世纪这个等式是否完全成立还未可知。但我们知道在那时将某些历史人物有意识归为汉人,为何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将他们归为汉人,才能说文明的行为总是汉人所为,野蛮的行为总是夷狄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