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生与死——忠的概念和运用

第2章 生与死——忠的概念和运用

人际关系的复杂性。

——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

如果现代所用的概念不足以解释10世纪的越境者所做的决定,那么我们必须尝试建立一套他们在做选择时能够用得到的概念。其中的核心概念就是汉语里的“忠”。中华帝国早期对忠的理解与后来朝代有所不同,这一点是清楚的。虽然目前有一些对于前帝国时期忠的观念的研究,但忠在宋代以前的确切含义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未被学界涉及的主题。 (1) 当目前的研究对宋代以前忠的观念无法形成一个正确认识时,对战国至11世纪忠的观念的变迁做一个初步探索,将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机会来了解10世纪的人对忠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行为及其意义。在此,关键的问题是他们是否还可以有其他的选择呢?本章主要阐释的是,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可供人们选择的范围是如何变化的。

正如第1章所言,与中华帝国晚期标志性的词语忠义、隐逸和通敌相关的问题,是建立在征服概念基础之上的。它是以在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划一条清晰的政治、地理和文化的分界线为先决条件的,这种划分使得留在分界线原来一侧成为一种道德责任,而任何越界者都会遭到谴责。对于中华帝国晚期的人来说,随之而来的后果是他们缺少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其他政治(文化、地理)选择。他们只能效忠于一个且唯一一个政治文化实体,并且要忠贞不贰。当这一实体被摧毁或被替代时,忠于该实体的个体则面临着痛苦的选择。他们要么被迫履行政治上的忠,典型的是积极抵抗;要么被迫履行文化上的忠, (2) 典型的是从政治生活中隐退;要么被迫成为一个蝇营狗苟者,典型的是作为“通敌者”为新的统治者效力。

然而,宋代以前对这些分界线的划分有所不同。在中华帝国晚期,政治分界线与文化分界线是一致的,这就使得疆界肩负了政治分界线与文化分界线的双重责任。分裂这一概念的前提是对统一理念的认同,只有当你认为“中国”是统一的,那么它才可能会有所谓的“分裂”。这与帝国早期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在帝国早期各政权内部以及各政权之间,政治分裂、文化差异显著,这些都司空见惯,所以很难看到在那时有“分裂”或者“失去统一”这样的概念,至少在现实中没有。

那些“分裂”时期的特征就是承认在同一时期并存两个或多个公认的权力中心。 (3) 可以是称帝建国的政权,如前蜀(907—925)、后梁(907—923)与辽(907—1125),吐蕃与唐,以及最为著名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220—589)并立的多个政权;也可以是表面遵奉皇权,实际上由节度使专权的割据藩镇,如安史之乱后的河北藩镇。同一时期多个政权并立,为官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减轻和解除了他们的痛苦。

虽然11世纪的统治阶级认为他们的王朝是唯一理所应当被效忠的王朝,但是10世纪的人并不这么认为。因为政权更迭频繁,与后来的朝代相比,10世纪的官员被迫做出的选择更多,但这也使得主动选择(voluntary option)给了特别是官员在最高层面上影响政治事件的机会。虽然对忠诚的评价很高并且回报丰厚,但是易主行为也被认为是合乎情理的,尤其是鉴于这一情况相当普遍,所以也很少遭到谴责。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忠的含义与在严苛的环境下忠的含义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做个归纳,虽不求完整详尽,但至少也说明了从那时直至11世纪,忠的含义较为宽泛。

通过对中国历史上忠的含义的研究,我们将忠假定为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这两种类型的忠通常与帝国晚期联系在一起,即“绝对的忠”与“相对的”(或“理性的”)忠,两者是相对立的。 (4) 虽然对帝国早期忠的研究不够充分,但在此帝国早期的忠也同样被分为两种类型。当然,众所周知宋代以前与宋代以后两种类型的忠在内容与含义上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某些连续性。

第一种类型的忠强调臣僚对君主和王朝的责任,通常要求官员时刻为此献身。我将其称为关系型的忠(relational loyalty),因为它体现了臣僚与君主相互依存的关系以及臣僚依附君主的关系。在帝国早期,关系型的忠是君臣关系的基础。第二种类型的忠,我称之为理想主义型的忠(idealistic loyalty),强调的是臣僚应当有更高的追求,例如道德使命、文化传承,特别是对于道的追求。这种解释允许君臣之间可以有各自的立场,使得官员能够从更高的道德层面表达他们的个人意愿。

这两种类型的忠分别对应帝国晚期出现的忠义和隐逸,但帝国晚期的第三种选择模式“通敌”的源头则要上溯至最早的君臣关系概念,这一概念是以忠的名义建立起来的。本章意在勾勒忠的概念在8—11世纪大体的发展脉络,参见图2的研究计划。不同类型的忠与不同的政治形态相对应,统一与分裂是主要的政治形态。当疆界划定、边界确立下来时,对忠的解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君臣间建立关系型的忠则需要具备先前所没有的道德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