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世纪对忠的理解的变化

10世纪对忠的理解的变化

人们空间上的迁移,有力地说明了他们选择效忠谁的基础已经发生改变。10世纪初,政治分裂使得关系型的忠在这一时期占据支配地位或是以互惠互利的模式出现(在这种模式中易主是正当的),或是以等级差异的模式出现(在这种模式中,要求明确表达对特定个体的效忠),而后者,通常对统治权威有较高的道德要求。在这种关系型忠的定义下,那些越境入辽者的行为显得相当正常;他们的行为并不被认为是对主人的背叛,而恰好符合那时可以选择为不同的人效力的传统。像韩延徽和张砺仕宦早期那样的人,以他们优质的服务从卖方市场中获益颇多,而且由于他们的行政能力和道德节操而倍受赞誉。

10世纪中叶,辽与宣称拥有整个边疆地区南部的后晋建立起正式的宗藩关系,这种关系一直保持到辽晋联盟破裂双方进入恶战前。虽然对于忠的理解在这一时期没有显著变化,但是改变忠诚所要承担的风险加大,因为政治单位变得更大,联盟使得南、北朝能够更有效地对百姓宣示他们的权威。因此,936年赵延寿与其父做出不再效忠于后唐的决定,不仅意味着损失一两个节镇,而且意味着一个王朝的落幕。即使赵氏父子索取的回报是对整个王朝的统治,而不仅是获得一城一池以及辽朝的恩赐,那么他们仍然是以互惠互利型忠的模式作为选择效忠的依据。在那时,辽晋联盟双方直接沟通,避免了忠的进一步改变,因而赵延寿在辽拥有一份成功的事业。辽允诺辽晋战争后给予赵延寿慷慨的回报,确保了赵在战争中展示出了他互惠互利型的忠。 与936年一样,947年一位重要的将领再次选择背叛后晋,这给后晋带来的不仅是军队或节镇的损失,而是一个政权的灭亡。这个将领就是杜重威,他也将忠理解为互惠互利型的忠,试图抢先从辽手中换取王位作为他投降的回报。随后,他再转而效忠后汉,希望获得刘知远给予他的藩镇自治权。但是在政治凝聚力不断增强的这一时期里,我们发现不受限制的互惠互利型忠的模式已得不到普遍的认可。我们发现 (2) 将领和士兵宁愿赴死,或者至少顽强抵抗,也不愿投降,例如936年晋阳的张敬达和947年杜重威的部下;并且我们在最早的文献中发现,当时已有人对赵延寿为辽效力进行了谴责。

在10世纪末,因辽宋两国相互敌对的加深,选择主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到11世纪初,辽朝皇帝已被明确地视为宋的敌人,无法再成为那些心存不满或野心勃勃的南朝官员投效的选择。想以忠的名义为辽效力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对忠的理解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忠不再是君主争抢的商品,下级将领也不再能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个人和家族目标,对于效忠于谁收放自如。忠反而变成了官员对君主应尽的责任,这不仅包括政治忠诚还包含地理上,乃至情感上的忠诚。此时,忠指的是等级差异型的忠,这就意味着无论怎样都不允许改变效忠的对象。

但是等级差异型的忠并没有转变成我们所理解的在女真金征服之后出现的忠义概念。李澣带着幽州投奔后周和他后来试图自杀,可能表现了他即使在被俘时也仍然以等级差异型忠的方式来效忠于一个相当抽象的南朝。但他的行为,同样可以理解为是以互惠互利型忠的方式从一个新的边疆政权中谋求利益。当然也有极力避免被辽朝暴君惩罚的原因。中华帝国晚期的忠义概念无论在语言上还是行动上都有其明确的含义,所以质疑李澣的诚意,是将他放在旧的理念框架内,而不是将他作为新的理念的先导。

无疑王继忠想要回到故乡为宋效力,但是决定权不在他的手中。王继忠心系故土,他渴望将自己的政治忠诚投向自己的祖国,但这种渴望是基于他与宋真宗长期的私人关系,还是基于忠于一个更为抽象的天子职位或是宋朝,不甚明朗。而且,王继忠顺从命运的安排所透露出的悲哀,意味着在宋初选择变得越来越难。10世纪中叶,赵延寿已遭到当时人的批评,因为他所效力的政权被某些人,当然仅是被某些人视为敌国;到王继忠那时,对宋的臣民来说,任何南朝人都不应将辽视为主人。所以王继忠的选择不是在几个合理的选项中做出选择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 (3)

即便如此,他与同时代的人对忠的理解仍旧没有完全展示出从忠义到通敌的渐变过程。 (4) 虽然王继忠为没有杀身殉国感到羞愧,但他仍然为辽尽忠职守。如果说王继忠的政治行为是为“夷狄”带来了和平或是潜移默化地给他们带来了文明,那么他也可以被认为是忠义之士。这样的辩护在后来那些为金或元效力的人中变得很普遍。 (5) 如果将王继忠看作彻底的忠义之士,那就意味着与他同时代的人清楚什么是忠,但我们看到的是早期对他的评价呈现出的矛盾心理。最典型的评价就是他“可谓尽忠于两国主”。最终,王继忠仍旧是一名在过渡阶段中身体力行等级差异型忠的实践者。

所以,虽然在10世纪初,易主行为既不特别出格也没有造成太大困惑,但到了1005年,同样的行为,就不只是跨越了政治边界,还触犯了道德和情感的边界。最初简单的政治忠诚、个人忠诚和实际忠诚的问题,到12世纪就演变成对于忠诚的考量,成为社会身份定位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