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资产证券化是将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这一价值形态运营的方式。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壮大资本市场规模,丰富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自2005年以来,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实践取得了长足进步。金融市场主体边学习、边实践,以满足实际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金融监管部门把握时机,热情推动,积极发挥其价值功能。无论在可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发行产品的品种还是进行交易的场所等方面,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
理论界为促进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引进与落地,展开了较大规模的研究,将研究重点目标放在了在短时间内打造出证券化市场,仿照先进国家的经验,注重技术操作。在实践取得一定成果、经验和知识积累的今天,再回头审视理论,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更加形而上的研究,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与发展路径。
李彧博士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是加深对资产证券化本质理解的一次有益尝试。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有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重要特征,它以不同的组织形态出现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中。通常,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主要是不同的特殊目的载体在金融活动中的功能和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耦合问题。李彧博士从特殊目的载体现有的组织形态出发,通过回溯其产生的历史源流,从金融本质角度分析其功能作用等方法,尝试去揭示特殊目的载体发展成当今形态的原因,并提出了不同组织形态的特殊目的载体之共性大于个性,且与其名义上的组织形态(如公司、合伙等)有着本质区别。特殊目的载体可以如公司、合伙一样,在法律上被作为一类独立法定组织形态看待,预示着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法律传统带来的改变可能超过我们以往的认知。这可以让很多实践中难以权衡矛盾、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了新的思考路径。
李彧博士多年来一直从事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工作,他对资产证券化的很多认知和体会源于每天的工作实践和思考。无论本书的观点是否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这一对资产证券化的有益探索的价值都不可忽视。这也让我们欣喜地看到,年轻一辈的学人的探索精神。希望李彧博士的研究成果能够为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制度建设以及相关法律理论的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吴 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原院长
中国银行法学会副会长
上海金融法研究会会长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