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具性的凸显

一、工具性的凸显

SPV在资产证券化活动中的角色十分明确,就是作为基础资产独立和风险隔离的工具发挥作用。对公司和信托这两种法律组织的SPV化改造,正是围绕着这一点要求展开的。

首先就是对通道载体自主意志的弱化。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和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67]其基础之一就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在外观表现上,公司的这种意志产生于公司机关,公司机关是公司的意思首脑。公司具有独立意志是公司人格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区别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之处。[68]公司组织法中的各种结构设计也是围绕着发挥公司自主意志,同时形成内部制约,保护股东权益而产生。信托尽管没有独立的意志机关,但是受托人是进行信托事务管理的核心。无论是从信托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从信托的经济本质来看,还是从现代信托法的规则来看,赋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并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受益人利益是永恒的主题。而资产证券化则要求尽量避免SPV拥有自主意志,进行自主经营,并通过法律规则和合同安排来弱化SPV的自主性。最为典型的就是SPC中尽管保留了董事会这样的执行机构,但是实质上董事会无法就公司的经营决策发挥任何作用。正是因为需要剥夺SPV的自主性,所以在组织上,就需要尽可能简化SPV的组织结构。在内部规则上,通过详细的有关经营的文件限制SPV的自主经营,甚至通过将日常管理活动交由专门机构实施,进一步弱化了SPV的管理能力。

其次是组织机构的简化。组织机构简化是资产证券化弱化SPV自主意志的逻辑必然,这一点在SPC中体现的尤为明显。SPC因为经营活动仅需要按照预先安排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也委托给专门机构实施,那么传统意义上公司为经营活动所需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也无须设置,为监督公司管理而配套的其他机构也无须存在,公司的组织架构被简化到了仅能维持法律上的必要性的程度。甚至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的方式,在公司法的最低要求之下进一步降低了对其基本组织结构的要求。目前SPC所保留下来的基本组织机构仅使SPC保留了与传统公司形式上的相似性。若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降低SPC在组织机构方面的配置,也并不影响其作为通道实体的功能。

无论是SPC还是SPT,在资产证券化中都已经改变了原有的法律特征,演变为功能类似的通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