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规则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规则

SPC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为结构化金融之通道工具。在通道工具属性的前提下,其业务也应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包括:受让并持有资产、发行证券、日常管理。SPC经营目标和方式的不同,则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经营规则。

(一)资产证券化计划

资产证券化计划是规定资产证券化整体方案的法律文件,是SPV进行资产证券化活动、相关机构进行监管或提供服务的主要依据。资产证券化计划在经济意义上是对广大潜在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告知该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意义上,资产证券化计划可以被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后,则转化为SPC与投资者之间合约内容;在监管意义上,监管机关也是根据资产证券化计划的内容对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监管。

资产证券化计划是SPC的核心文件,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法律将资产证券化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活动开展的必备文件,并要求申报核准;且为防止SPC被滥用,禁止其在资产证券化计划外从事其他事业。[26]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中应该记载的必备事项。[27]同时,如果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资产证券化计划,则需要经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同意。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管理

证券发行与管理是SPC经营的唯一业务,也是资产证券化活动最为关键的部分。SPC在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后,才能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不是一种法定的证券类型,是对权益型证券和债权型证券的统称。所谓权益型证券,就是由SPC作为发行人发行股票以及由股票而衍生出的附认股权证券或附转换权证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而债权型证券,就是以基础资产为偿债来源发行的债券,及由债券而衍生出的可转换债等;另外,由SPC发行的票据因为仍旧是SPC的负债,所以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债权型证券。

从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结构化融资”或“结构化金融”就可以看出,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设计远比上述分类复杂,还应该具有结构化的特点。上述两种形式的资产支持证券,都可以根据不同的偿付顺序、风险承担分配方式、存续时间等设置为不同的等级,从而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能从权益传递结构上进行区分,最典型的就是转递证券、转付证券和担保证券几类。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前文已经有详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SPC证券发行和管理中,较为独特之处在于其经营管理活动通常不由SPC自行做出,而大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在对基础资产进行后续管理方面,通常由原始权利人(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发起人)保留对基础资产的管理权力。在对证券的管理方面,则由SPC聘请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负责监督证券在存续期内的状态。在收取基础资产收益、进行分配方面,又会有专门的托管机构进行实施。

本书多次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活动中的通道作用。SPC在实际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仅不需要实施积极的管理经营,确切地说是不应当进行积极的管理经营。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管理有关的活动,都需要借助外部机构来实施,一方面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活动,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由不同的机构参与经营管理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SPC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这一特点,充分说明了其与一般公司功能的差异。

(三)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的各种制度贯穿于资产证券化的始终。为维持正常稳定的金融秩序,无论是从监管层面还是从市场层面,都将投资者保护视为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广义的角度说,SPC的存在本身就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资产证券化运行不同阶段来看,SPC设立初期采取的各种投资者保护的措施,诸如在结构上引入独立董事、公布资产证券化计划、聘请外部中介机构等,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础建设;而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后,持续到证券兑付完成的整个SPC经营周期,则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运行阶段。当基础资产权益已经转让给投资者,并以证券的形式进入市场后,由于原始权利人已经取得融资,资产风险已经完成转移,缺乏对基础资产进行妥善维护的激励。因此在SPC的存续期间,对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进行持续性的评估和监管,一方面可以督促已经转变角色为专门服务机构的原始权利人妥善管理基础资产;另一方面可以为证券和底层资产的状态提供动态的信息更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价格提供判断依据。这两方面都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包括初始投资者和继受投资者)。

各种投资者保护措施发挥作用主要就在运行期间。首先,独立董事、监察人等内部监督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中介服务机构,给SPC的实际管理人(主要是原始权利人、管理顾问机构等)施加了内外双重的监管,要求其切实履行资产证券化计划中的管理职责。其次,以评级机构为代表的服务机构,通过定期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方式,为投资者及监管机关提供了对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和是否采取监管措施的直观依据。最后,中立的市场监管当局,通过信息披露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对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全程监管。通过制度本身的构建和运行,形成了一套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完整投资者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