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特别是“入世”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相应地,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金融体制的变革。传统的以银行信贷为核心,辅之以规模有限的证券市场的融资体制已难以适应经济高速发展中的融资需求。建立多元化的市场融资渠道,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业的需求就成为了我国在金融领域的主要任务。
回过头看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银行体系的改革、证券市场的改革以及资产管理行业的兴起都发端于这一黄金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在此时引入中国的意义要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去理解。
从必要性上说,一方面,当时的中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发育的初级阶段,金融体系存在机构种类少、业务传统落后、工具单调的问题。在间接融资占有绝大部分的情况下,银行金融机构普遍资产质量较差,存在低流动性、低盈利能力的问题。当时已经开展的金融改革不能仅局限于银行的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如果没有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风险分散和竞争力增强,金融改革将是一句空话。大量的存量资产在客观上又为引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可能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在不远的未来履行“入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我国若不进行证券化活动的实践,则一方面放弃了这一金融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将市场拱手让与外国机构。监管当局也指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使我们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培养人才,提高未来的竞争力。”[17]
从可能性上说,我国在当时已经具备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有这样的需求。二是有相当规模质量较好的金融资产,如国家开发银行拥有相当规模的中长期贷款,四大国有银行拥有大量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三是我国已经拥有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各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也较为健全。
所以,我国在这个历史阶段引入资产证券化,并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开端,是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经过十数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达到了一个较为发达的程度,也在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全面总结发展经验与教训,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十分有必要。在这个大背景下理解SPV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SPV法律制度的建议,可以切实有效地助益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