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经济学界的哥白尼革命,不在于其研究的对象与传统经济学的区别,而在于其使用的研究方法。新制度主义产生是从批判传统经济理论“过于抽象”着手的,也就是反对建立在确定性和无限理性这两个基本假设之上的古典经济理论。[41]其希望立足现实,以独立的人、现有的制度、各种经济活动以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新制度经济学可以被认为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之上,运用了新的研究方法和解释体系的一种改进。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有一些概念和假设是尤为重要的,包括了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有限理性的假设、效用最大化假设等。[42]对于本书讨论的资产证券化来说,特别需要介绍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和“组织”的概念。
要对“制度”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对制度的认识在不断发展,制度的组成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但是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中,可以认为,制度是一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以及规则的执行安排。其目的是为个人行为提供一种指引,降低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诺斯认为制度“界定了社会、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43]制度如何产生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基于自利的个体“自发”产生的,用哈耶克的说法这是“自发秩序”;另一种则是由一些具有完全理性的权威人为构建(constructed)的。这两种假设分别从光谱的两端来看待制度的形成,在现实生活中,制度的建立往往介于这两者之间。
“组织”这一概念则与制度密切相关,可以认为是制度与那些受益于制度的人的集合。组织既包括构建主义情形下的正式组织,例如企业、政府等;也包括按照自发主义产生的市场协调组织、行业公会等。按照阿罗的观点,组织可以认为是“追逐某种共同目标,或者说是最大化一个目标函数的一群个体”。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制度还是组织,都需要投入资源去建立并且维护。因此,古典理论中关于“无摩擦”经济体的假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产权的确立、交易的进行不可能在没有任何阻碍以及不使用任何资源的情况下得以界定、监督和执行。真实世界中,不仅是在市场上存在上述费用,在组织内部也需要有管理协调的成本。这些成本无所不在,而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产权和合约关系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要素。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需要放弃新古典理论中完全理性的假设,并代之以“有限理性”概念。对产权和合约关系的分析也不能脱离交易费用而存在。交易费用甚至能够约束产权的范围、合约达成和执行方式等经济生活中的关键内容。而新制度经济学正是将交易费用作为关键要素引入分析,并借助产权分析方法和合约关系理论构成了独有的分析方法。并将此种方法运用于诸多领域,形成了许多分支。
交易费用的理论基础是人的“有限理性”。为了进行交易,作为市场主体的人需要花费各种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金钱等)获取交易信息,而且人的理性各有不同且普遍有限。所以交易费用的存在不是一种假设,而是事实状态。[44]交易费用也是科斯在打开新制度经济学大门时最具有代表性的“发现”。在经济活动中,交易费用有两种:一种是市场型交易费用,指的是为了进行市场交易,获取信息、进行信息沟通、达成合约以及督促/履行约定而产生的费用;另一种是管理型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经济组织(最典型的是企业)构建或维护(包含改变)组织的费用以及维护组织运转的费用。本书中的资产证券化包含了这两种类型的交易费用——在不同主体间的交易活动中体现为市场型交易费用;在SPV的构建、运营过程中体现为管理型交易费用。这些交易费用将直接或间接体现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价格中,如何降低交易费用是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对产权的理解和利用产权的分析方法研究问题,是新制度经济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产权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因此,它的渊源基础是普通法术语中意义非常宽泛的产权概念。普通法上的财产权(Title)[45]通常包含了民法法系中的所有权,也包括了无形权利甚至合约上的权利。而经济学上的产权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甚至包含了受到习俗、传统习惯等非法律力量保护的权利。与法律上对财产权利的理解不同,经济学上的产权视角下,财产被认为是所有能够给人们带来效用的东西,是各种权利的集合,而这种集合所能涵盖的范围是动态变化的,强调人主动的控制能力;而法律上的财产更看重权利的初始分配以及建立在这种分配基础上的交换秩序,角度偏向静态、稳定,且主要强调定分止争,明确不同人权利的边界。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观并没有将产权视为确定的、静止的,而是将产权的界定与交易费用结合起来,认为产权的界定与分配以及交易,是由交易费用的多寡以及分配来决定的。按照科斯定理,在忽略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分配不影响交易结果。换句话说,不同的产权分配和交易制度的经济绩效的区别就在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这是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
对于产权的动态理解,巴泽尔教授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产权体现为对产权的对象——资产(如物、权利等)的掌控能力。产权实际上是由人消费、收益和交易这些对象的能力所构成的。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和别人的)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程度、他人为取得权利付出的成本还有公权力对权利的保护三者构成的函数。保护程度指的是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加以实现。例如,在公共土地上居住的人,对于他们占据土地的权利显然不如合法土地所有者,就是因为他们的占有难以取得法律的保护。因此,产权本身不是绝对的,而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加以改变的;对某一物产权的占有也不是唯一的,在绝大部分状况下由不同的人在不同层次上分享。
所以,交易成本实际与产权是不可分割的。产权的边界就是由保护产权、获取利益以及产权交易的成本决定。如果假定,对于任何资产,每一种这样的成本都上升,导致维护产权的成本极高,那么经济的选择就是放弃部分产权,因为取得这些产权在经济上是没有效益的。换句话说,只要交易成本存在,那么完整地拥有产权是个可以无限接近,但不值得达到的目标。所以,在理想情况下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才可能对资产的产权有完整的了解,产权才能够被完整界定。所以,在现实世界中,产权必然是有一部分处于公共领域或者说不能够完全被法律上的权利拥有者所掌握的。只有随着技术的进步,当占有、保护产权的成本足够的低,这部分产权才真正能够被私有。
在真实世界中,产权的初始分配(通常是通过法律进行)和产权的交易规则都会直接影响经济效率。根据这一原理,在以提高绩效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中,对于资产产权的初始分配规则和交易规则的构建,甚至包括互动中组织的形态至关重要。
合约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中另一块十分重要的领域。合约被认为是经济活动中交易的基本形式,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换,任何交易都必须以合约的形式为媒介,无论交易是公开的还是隐含的”。[46]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约涵盖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各种合同这样典型的合约,也包括了任何一种基于私人产权和自愿交换合意达成方式,甚至将企业这一组织形态也视为合约的集合。正因为合约理论涉及的内容广泛,所以有很多模型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合约,这包括了委托—代理理论、隐性合约理论、不完全合约理论等。
对于本文的主题而言,委托—代理理论与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关系较为紧密。特别是在资产证券化的存续阶段,投资者通过SPV而受让了基础资产上的权益,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此时又作为管理人为了投资者的利益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的交易形式。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就是合约双方信息不对称,这又包含了合约履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合约达成前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问题这两个方面。道德风险的存在增加了委托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成本,并对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激励机制设计提出了挑战。而逆向选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柠檬原则”上,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卖家比买家对产品质量的信息掌握得更多,会导致优质产品被次品挤出市场。[47]资产证券化的许多制度设计就是以此理论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