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的思考
2025年09月26日
第五章 对完善我国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的思考
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始终是作为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工具存在的,充分发挥其工具价值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使命。因而,SPV组织形态的选择,以及相关制度的构建都不能脱离其存在的基础和目标。
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状态、法律制度、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乃至一国的文化传统都是塑造SPV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对SPV与其说是选择,毋宁说是构建,因为现有的各种可作为SPV的法律载体都很难充分满足SPV的各种需求。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改造完成可以作为SPV的各种法律载体的“原材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保留原有的“形”,其原本作为一种独特法律载体的“魂”已经被纯粹的工具性要求取代。很难看出一个已经不具有经营能力、没有组织机构的公司与受托人不再拥有管理权力的信托之间,除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外,还有何种实质差别。对传统意义上法律载体的SPV化改造,消弭了不同法律载体组织形态、制度内容方面的区别,仅利用了其在法律体系内能够作为独立法律载体的功能。所以,本书才认为SPV是一种为资产证券化而构建的全新法律载体,SPV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
SPV的构建不能脱离本土的资源。资产证券化从美国向全世界普及的过程中,也是借鉴这一金融创新的国家根据本国需求进一步吸收、改造的过程。作为资产证券化基本组成部分的SPV同样经历了在不同国家的适应性改造,美国独特的法律制度下的SPV制度很难为移植资产证券化的国家所复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都会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构建本国的SPV制度。
所以,本章立足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状态,结合国际经验,对我国SPV制度构建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