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0世纪金融领域最为重要的创新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产生。资产证券化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将不具有流动性的债权转化为证券的一场大规模运动。这场运动起初源于美国为实现持续经营所创设的将存量抵押贷款出售的新型金融工具。这一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以融资人信用为基础的融资结构,而是以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创新的融资方法解除原来加之与融资人之上的限制,释放了缺乏流动性的各类资产的活力。因其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等优势,迅速从抵押贷款发展到了其他领域。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进步,能够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种类日益丰富——从早期的抵押贷款到如今的信用卡消费、汽车贷款、学生贷款、不良贷款,甚至出现了以企业整体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以及将资产支持证券为基础资产的再证券化,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在技术上进行证券化融资已经没有太大障碍;资产支持证券的品种更加多样——资产支持证券及相关的衍生品被不断创造出来。资产证券化不仅在美国,更在全世界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和应用。目前,资产支持证券已经成为了各国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

资产证券化具有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制度价值。对资产证券化价值最好的证明就是其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庞大的规模和高速的增长。以美国为例,2016年半年,美国MBS和ABS存量规模达到了9195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4%。[1]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更是惊人,2016年,全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8420.51亿元,同比增长37.32%,市场存量为11,977.68亿元,同比增长52.66%。[2]可见,无论是在成熟市场,还是刚开展资产证券化不久的新兴市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样可观。我们可以相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资产证券化仍然会是一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金融活动。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也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成为金融领域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资产证券化活动是围绕着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而进行的。本书所称的SPV是为资产证券化活动而专门创设的一种法律载体。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受让基础资产而达到“真实出售”与“风险隔离”的目标,并作为发行人以所持有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完成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不同国家关于资产证券化和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及其相关制度并不是一套僵化的规则,而是具有相同核心内涵的金融技术在不同环境下的应用。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乃是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制度,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综观各国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本国法律传统、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等客观环境之上的。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尽管在有关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的规则方面差异较大,但深入研究后可以发现具体规则差异背后相同的法律特征。

2004年,国务院号召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2005年,以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为标志,资产证券化正式在我国金融市场生根发芽。经过十数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我国实践先于制度的传统和缺乏相关经验的客观现实,导致目前的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有所缺失。需要依靠层级较低、内容分散的一些规则来维持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行。在初期试水阶段,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经过十数年的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不仅初具规模,而且在金融技术、产品种类、市场活跃程度上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因此,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目的载体制度已经具备了条件。

因此本书选择以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够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学习和自己的研究,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出发,尽可能全面地分析特殊目的载体的基本法律原理和金融本质,以期提高对其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理解,并在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金融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见解。由于笔者学力的限制,对于这一复杂领域不敢奢望能够作出突出贡献。只希望做一点工作能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事业的发展提供微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