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的领兵制度
孙氏皇室是富春的豪族,却不是高门。《吴志》卷一《孙坚传》说他“少为县吏”,陈寿评说他“孤微发迹”。我们知道东汉时的县吏已不像西汉时期一样受人尊重了,高门子弟固然不屑为之,连非高门的名士也不肯屈就。可是县中的土豪却依然多据其职,例如上引《贺齐传》中的县吏斯从便是剡县大族。孙坚虽然出身卑微,从他当县吏这一点来看,孙氏必然还是一县的豪族。他的起家一开始就以镇压起义的行动博得地位的提升。当他参加镇压黄巾时正在作下邳丞,他号召了寓居下邳的同乡人组织起军队。他的弟弟孙静也曾“纠合乡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保障乡里。[15]这里可以看出孙氏在他本乡的势力。以后直到南朝富春孙氏还保持其宗族力量。[16]假使孙坚不是一向在外,他也很可能单凭他的宗族组织起宗部来,自己就成为一个宗帅了。
孙氏自身既然是江南的地方豪族,他的政权基础也是以孙氏为首的若干宗族联盟。这些宗族或者和孙氏一样为江南旧有的大族,例如吴郡的顾、陆、朱,会稽的虞、贺,钱塘之全,丹阳之朱,阳羡之周等;也有南渡的北方大族,例如张昭、诸葛瑾、周瑜、鲁肃等;还有孙氏将领经过培养而成的新兴统治者,例如韩当、蒋钦、甘宁、凌统等。孙氏与他们共同抗拒了北方军事集团的侵入,也共同击破了与他们竞争的另外各个宗族组织,同时他们也共同分取了所获得的利益。
东汉末年普遍存在的宗部组织使孙吴政权不能不采取一种适应的办法,因此在分配利益上建立起比较特殊的制度,这就是领兵制度与复客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孙氏皇室及其联合者共同瓜分了劳动力和土地。《三国·吴志》卷六《宗室传》:
(孙)瑜……以恭义校尉始领兵众……建安九年(公元204年)领丹阳太守,为众所附,至万余人(按此所附之万余人很可能为山越,他们成为孙瑜的领民)。
(孙)皎字叔朗,始拜护军校尉,领众二千余人……黄盖及兄瑜卒又并其军。赐沙羡、云杜、南新市、竟陵为奉邑,自置长吏……建安二十四年(公元219年)卒。权追录其功,封子胤为丹阳侯。胤卒,无子,弟晞嗣领兵。有罪自杀,国除。
孙奂字季明,兄皎既卒,代统其众……嘉禾三年(公元234年)卒,子承嗣,以昭武中郎将代统兵领郡。赤乌六年卒,无子,封承庶弟壹奉奂后,袭业为将……(朱)异至武昌,壹知其攻己,率部曲千余口,过将(滕)胤妻奔魏。
孙贲……子邻嗣。邻年九岁,代领豫章,进封都乡侯。
孙韶字公礼……本姓俞氏,亦吴人也。孙策爱之,赐姓为孙,列之属籍……(伯父河被杀)即拜承烈校尉,统河部曲,食曲阿、丹徒二县,自置长吏,一如河旧。
以上都是宗室,他们所领的兵可以世袭,又有奉邑,奉邑的长官由封君自行署置,有时连太守之职也可世袭。封爵之制虽仍存在,但和封邑没有关系,即不封侯也有食邑。封爵地点和奉邑并不符合,但奉邑和领兵驻屯地常常是有关的。因之实际上的分封不在于爵之有无,而在于军职及领兵之传袭。
上面所举乃是孙氏宗室的分封,异姓分封的例子太多了,现在我们只引足以说明这种制度的特点的几个史例。《吴志》卷九《吕蒙传》:
时蒙与成当、宋定、徐顾屯次比近,三将死,子弟幼弱,权悉以兵并蒙。蒙固辞,陈启顾等皆勤劳国事,子弟虽小,不可废也。书三上,权乃听。
这一条说明君主固然有权将所领的兵改属他人,但是按照原则除了有罪或无子以外应该由子弟继承,所以吕蒙替成当等子弟说话,以夺兵为废黜。子弟幼弱或可并属他人,但仍以继承或长大了继承为常例。由此可见领兵是一种权利的享受而非一定要负统兵作战的实际责任。卷一《凌统传》:
父操……中流矢死。统年十五,左右多称述者。权亦以操死国事,拜统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使摄父兵……(卒)二子烈封年各数岁,权内养于宫……及八九岁……追录统功,封烈亭侯,还其故兵。后烈有罪免,封复袭爵领兵。
凌家三世领兵,凌统和他的儿子都在未成年时就获得继承权利。传称“还其故兵”,自然是指凌氏旧部,我们不会相信凌操的兵仍然健在,所云“故兵”实际上也是故兵之子弟,因为当兵也是世代相传的。
据上面所引已可充分说明孙吴领兵制度的特点。孙吴诸将在《吴志》列传中很多有继承领兵的记载,少数不载的我想不是无子便是漏掉了。至于《吴志》不立传的将领如成当等一定还很多。
不论对内或对外的战争,所获得的“兵”往往由君主与诸将分取。《吕蒙传》称蒙“拜庐江太守,所得人马皆分与之”,这种人马是从曹魏那里得来的。《诸葛恪传》说他平丹阳山越之后,所获之兵“恪自领万人,余分给诸将”,我想这是个惯例。
这种领兵制度如《吴志》所载似乎只限于将领,但大族与将领往往相兼,如朱然、朱治、陆逊、全琮、贺齐、虞翻等都是,所以江南大族大概都拥有兵。左思《吴都赋》云:(https://www.daowen.com)
其居则高门鼎贵,魁岸豪杰,虞魏之昆,顾陆之裔,岐嶷继体,老成奕世,跃马叠迹,朱轮累辙,陈兵而归,兰内设。
虞、魏、顾、陆是江南大族,他们家中都有兵器架(兰),又能陈兵而归,陆氏领兵,自不须说,顾氏领兵在卷七《顾雍传》中也有记载。[17]虞氏却在《虞翻传》中没有提到,魏氏《吴志》中没有立传,足见《吴志》未载领兵的大族实际上都有兵。所以《魏志》卷二八《邓艾传》载艾对司马师的话,说:
孙权已没,大臣未附,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建命。
邓艾所说“名宗大族”,可能包括一切而言,兼指“山中旧族”和与孙氏合作的大族。总之,这里说明孙吴国内宗族武装组织的普遍化。
上面提到以孙氏为首的宗族联盟除了南方大族之外,也有不少来自北方的名家与非大族亦非土著的将领;然而在孙吴末期政治上占有特殊地位的便只剩下了南方大族,非土著的北来侨寓既是开国元勋又是汉代高门如张昭、周瑜、诸葛瑾之后都倒了霉。[18]鲁肃、吕蒙之后也无著称人物,孙皓时三公之位几乎全是南人;直到晋代江南大族没有一家是孙吴时南来的北人。这个事实说明宗族乡里的结合排斥了这些外来者。孙吴建国固然并非仰仗南方大族,而且在孙权时也曾扶植、培养了若干非南人的将领,给予种种权利,可是他们在江南却长不了根,因为宗族势力难以在短时期内发育成长,这和东晋侨姓是有显著不同的。
豪门大族都拥有兵,兵不单作战而且还耕田,这样就进一步建立了经济上、政治上、军事上的势力。
所领的兵固然有时直率地称为家部曲,在名义上却还是政府的兵。《三国·吴志》卷一《陈武附子表传》记载着这样一件事:
初表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表简视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陈让,乞以还官,充足精锐……皆辄料取,以充部伍。
可见领兵与赐复人不同,复人即田客,是属于私人的,兵却属于政府。可是实际上将领们很可以使之为私人服役。《世说新语·政事篇》:
贺太傅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乃题府门云:“会稽鸡,不能啼。”贺闻,故出行,至门反顾,索笔足之曰:“不可啼,杀吴儿。”于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皓,然后得释。
因为诸豪族都领兵,所以能役使官兵,然而这是私役,所以揭破了要得罪。这种私役官兵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公私有时也难得分清。因为兵士既已分配给诸将,耕种所获可能要缴一部分给政府,其余就充作军饷,中间盈亏由将领自己负责(当然不会亏),将领是有权支配他的兵士作各种有利于他私人收入的劳动的。《三国·吴志》卷三《孙休传》永安二年(公元259年)三月诏:
自顷年以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欲求大定,岂可得哉?
兵士本来并没有出外经商的任务,这完全出于将领的役使,正因为经商的利益大,所以要使之“贾作上下”。这一类的役使既非法令上所规定,自然是私役,但似乎也可以公开,因为将领们可以说为了补助军费。
兵虽官有,而领兵之人可以任意支配其劳作与尽量占有其劳动成果,我们有理由相信领兵制度乃是各宗族以及将领间对于劳动力的分割。
除了领兵以外,孙吴的大族将领还拥有很多田客,这种田客或者由政府赐予,那是公开的;或者是隐匿的“逋亡”,那是政府装作不知道的。《吴志》卷九《周瑜传》:“后著令曰:‘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所谓“不问”的意思可以包含两点:一是不查究,因为其中杂有逃亡人民;二是免除赋役,这是承认这些人客是周程两家的领民。同卷《吕蒙传》,蒙受“赐寻阳屯田六百户”,死了之后又赐其子“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屯田户本是政府的田客,现在又用赏赐方式转变为私人的田客,至于守冢户虽有看守坟墓之意,实际上就是耕种这五十顷田的田客。卷一《蒋钦传》,钦死后孙权“以芜湖民二百户,田二百顷给钦妻子”;同卷《陈武传》注引《江表传》,武死后,孙权命“复客二百家”;同卷《潘璋传》,璋死后,其妻受“赐田宅,并复客五百家”。或称赐民,或称复客,或称守冢户,实在只是一样的田客。田客向田主纳课服役,政府不再要求他们负担赋税徭役,他们的身份相当于农奴。上引《抱朴子·吴失篇》说吴国大族“僮仆成军”;僮仆在汉代一般只指奴隶,可是三国以后却不尽然。《陈武传》中说他儿子陈表上书推让受赐的复客二百家,认为这些复客年轻力壮,可以当兵,他说:“空枉此劲锐,以为僮仆,非表志也。”可见复客也称为僮仆。《抱朴子》所说像军队那么多的僮仆,我想绝大部分倒不是奴隶而是“客”。
孙吴的领兵与复客制度表现了各大族间分割劳动力的现象,同时也表现了宗族势力的膨胀。“兵”与“客”很多是山中迁移出来的人民,他们从若干战败了的宗族手中转移到胜利的宗族手中,这就是孙吴一代征伐宗部、山越的目的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