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户调制的起源
自曹魏开始,在赋税制度上有一个变更,就是有了一种按户征收的新兴税目。《三国·魏志》卷一《武帝纪》注引《魏书》建安九年(公元204年)令: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田租按亩计算,但不依收获量为标准而硬性规定亩税四升,与汉代三十税一的办法不同,然而大概和三十税一不会差好远。所以要按亩计算,在这一个命令中说是要使豪强也尽纳税的义务。关于田租我们暂且不谈。我们所要讨论的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那项税目。汉代田租征收谷物,算赋和口钱征收钱,并且按丁口及赀产计算。这种按户征收绵绢的办法,在汉代是不见功令的。同书卷一二《何夔传》称:“是时太祖始置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本条所称“是时”,照上下文看来也是平冀州后事,可是所谓“新科”据何夔所上书似指法律而非指赋税,[1]所以上引一语有一个“又”字。我想在平冀州以前,曹操统治区域内已有按户征收绵绢的办法。同书卷二三《赵俨传》:
时袁绍举兵南侵,遣使招诱豫州诸郡,诸郡多受其命,惟阳安郡不动,而都尉李通,急录户调。俨见通曰:“方今天下未集,诸郡并叛,怀附者复收其绵绢,小人乐乱,能无遗恨,且远近多虞,不可不详也。”通曰:“绍与大将军相持甚急,左右郡县背叛乃尔。若绵绢不调送,观听者必谓我顾望,有所须待也。”俨曰:“诚亦如君虑,然当权其轻重,小缓调,当为君释此患。”乃书与荀彧曰:“今阳安郡当送绵绢,道路艰阻,必致寇害,百姓困穷,邻城并叛,易用倾荡,乃一方安危之机也……宜垂慰抚,所敛绵绢,皆俾还之。”彧报曰:“辄白曹公。”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上下欢喜,郡内遂安。
根据这一条,我们知道按户征收绵绢早已在建安五年(公元200年)实行[2]。因此我们相信这种办法乃是先行于兗、豫而后推行于冀州,并非平冀州后始创。
关于“调”的这个名词,我们在汉代可以找到其渊源。《盐铁论·地广篇》云:“俱是民也,俱是臣也,独不当调邪?”又云:“散中国肥饶之余,以调边境。”《史记》卷三○《平准书》:“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3]西汉时已用调字,其意为调度、调发。在《居延汉简》中也有几条关于调的记载:
金曹调库赋钱万四千三。(二一六)一二九,二八。
钱十一万三千五百三十七,其十一万四百卅五调钱。(三四四)一六八,二三。
上举两条都是计书。第一条是说由金曹所调在官库中的赋钱,第二条是说钱的总数中若干为调钱。从第一条中我们可以推测调钱大概出于他郡的赋钱。《居延汉简》中有三条可以比附:
□阳邑,元康元年六月,□□调三千。(五〇〇)一八三,一八。
这是封检,元康为宣帝年号(公元前65年)“阳”字上缺一字,汉代公主所封谓之邑,但阳邑也是太原郡属县,所缺字或者与地名无关。此简所云乃是内地送到居延的调钱。又有二简云:

荧阳即荥阳,第二条残缺太多,已不可识。两条都是他郡县送给居延的封检,和上引阳邑调钱简相比附,可以知道调钱乃是以赋钱直送迫切需要的地方,而不必解交中央。阳邑、荥阳通过本郡得到中央的调发令就封了这笔钱直送居延,有时仍然称之为赋钱,有的则径称为调钱。我们知道赋钱是本来用以治车马的,也就说是作为军费支出而征收,所以调发到边郡是有相当理由的。《平准书》也说“调盐铁助赋”,[4]意思是说调发盐铁钱来助军费。
此外在《盐铁论》、《居延简》中我们还可以找到不少关于“调”的记载,[5]大概可以认为调是调发钱物以充迫切需要。
《后汉书》中也常提到“调”,如《光武纪》建武十三年(公元37年)四月:“时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书调役,务从简寡。”李贤注“调谓发也”,李贤所以加注,大概是怕时人将魏晋以至隋唐的“调”与之混同起来。《明帝纪》初即位未改元(公元57年)称:“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调。”这一个调似乎是指租以外的一切征收,包括赋钱在内。在东汉时固然调的意义还是以调发钱物来应付迫切需要为主,从西汉以来最迫切的乃是边费,《后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条称:“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居延简》中发内地郡县赋钱送居延便是这样性质。但除边费以外,也有其他迫切需要由政府调度的。例如《安帝纪》永初元年(公元107年)九月:(https://www.daowen.com)
调扬州五郡租米赡给东郡、济阴、陈留、梁国、下邳、山阳。
七年(公元113年)九月又云:
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
《质帝纪》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二月诏:
九江、广陵二郡数离寇害……其调比郡见谷,出稟穷弱,收葬枯骸。
安帝时的两条说明所调发的是租米,就是说以田租项下拨付。质帝时的一条可能也还是指租谷。可是事实上从上引《明帝纪》的一条看来,调已变为每年的征收,而具体的例子说明所调发的范围非常广泛。《桓帝纪》延熹九年(公元166年)正月诏:
其令大司农绝今岁调度、征求及前年所调未毕者。
前年、今岁都有调,可见调已是经常的事。卷二五《鲁恭传》,和帝初立,恭上疏谏伐匈奴,有云:“今始征发,而大司农调度不足,使者在道,分部督趣,上下相迫,民间之急,亦已甚矣。”调已是每年有之,但其多少,征发对象却因事而异,如《桓帝纪》与《鲁恭传》所载便是不限于调发租谷、赋钱而向民间作无限的榨取。所以《五行志》载桓帝时童谣的解释说:“‘吏买马,君具车’者,[6]言调发重,及有秩者也。”正因为所调发者是车与马,所以要买车马来交纳了。《灵帝纪》光和四年(公元181年)正月称:“初置骥廐丞,领受郡国调马,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因为要调发民间马,所以豪右将马垄断起来。这种例子说明调发乃是政府随意征求,没有定额,也没有一定的征求对象。《后汉书》卷六一《左雄传》顺帝初上疏陈事云:“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说明地方官可以随便调发。
综合上面所述,我们知道从西汉以来,“调”只是调度与调发之意,用以应付迫切的需要,而主要的是助边费。正税项目中的赋钱和田租可以调发,盐铁钱也可以调发,但是更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征发人民的财产,包括一切物品。在东汉初年调已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可是没有规定其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始将调加以固定化及普遍化,而取消了算赋和口钱。算赋与口钱在汉末还是正税中项目,《后汉书》卷六《顺帝纪》永和三年(公元138年)为了金城、陇西二郡地震曾除其地今年田租,“其尤甚者勿收口赋”。《桓帝纪》永寿元年(公元155年)诏:“太山琅玡遇贼者勿收租赋,复更算三年。”以后虽不复见,但在献帝以前大概还存在。可是征纳物可能有变更。《后汉纪》卷二○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九月朱穆奏记云:
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
可知桓帝之初调发机织物的数量比前增加,那么在此以前已有此种制度无疑。朱穆所说似乎所调之物本应由官出钱购买,只是此时已变成人民的负担了。《三国·吴志》卷四《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
近自海昏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
这个“布”的名称,南朝还继续沿用,在下面还要详细谈到,我想除了租以外的税目就是算赋、口钱、更赋。这些项目在汉末的江南业已折成了布完纳,所以简称为“布”,那么在产绵绢的中原也很可能折成绵绢交纳。上引朱穆所称河内郡所负担的机织物已由民间缴纳,很可能即由算赋、口钱、更赋等折合。这样曹操的户收绵绢与汉末之算赋等折变为实物有关。绢布决不能按口零碎征收,而且本是家庭手工业,因此假使在东汉末年算赋等项已折成绢布,那么由按人口计算转移为按户计算是极自然的。东汉发调要计算户赀,所以也按户征收(见后),而所征的都是实物,为了边境上的需要大概也以绢布为主,而且也是常年征纳的一项,这样调与算赋等项区别就很少了,所以曹操径将二者合并起来。如果我们推得更远,那么如上所引汉明帝时已曾将“调”统称租以外的各项赋税及征纳。
如果上面的推测没有大错,我想曹魏的户调绵绢乃是沿袭两汉调的名称与征纳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而将其固定化与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