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跋国家的建立
自从东汉末年鲜卑族的檀石槐帝国瓦解以后,许多鲜卑以及号称鲜卑的部落、氏族各自带着一个不甚熟习的称号在魏晋的北方边境活动,拓跋部落就是其中之一,这个部落在西方另外有一个译成秃发的分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只是后来建立北魏的那个部落并以此为名的部落联盟与部族。
《魏书》卷一《序纪》上说:“成皇帝讳毛立,聪明武略,远近所推,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也说:“初安帝统国诸部有九十九姓。”关于拓跋祖先的事迹,从力微以前有些名字都出于伪造,我们自不能完全信赖《魏书》的记载,但是“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的传说却在很久以后还流播人口,甚至成为难忘的典制;宇文泰统治西魏时期,还曾企图恢复,[1]因此虽然我们怀疑所谓成帝、安帝的真实性,而拓跋先世从后来朦胧的记忆中曾经有过这样一回事是可以相信的。我想九十九加上拓跋自己合成百姓,这正是原始的百姓意义,即是氏族社会中氏族十进制的组织。[2]至于三十六国则是与拓跋部落相结合的同盟氏族与部落。所谓成帝、安帝时期的九十九姓、三十六国,魏收在写《魏书》时已经不能列举,他所能知道的乃是“神元皇帝时(力微)余部诸姓内入者”。这些记载在《官氏志》上的诸姓从地理分布上与人种上都表现了极其广泛的规模,我想这与原先的三十六国、九十九姓是不尽相符的,可能很多是全不相干的。
拓跋族曾经经过一个长期的原始公社社会是无可怀疑的,可是我们在历史上开始看到它的兴起时,它已是走到了原始公社制的尽头,开始向阶级社会发展了。由于资料的缺乏,我们还不能知道从力微以至道武帝拓跋珪初即位时较完整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我们只知道拓跋是一个游牧部落,其酋长力微在魏晋之间率领部众居于鄂尔多斯草原,成为晋初边疆上的祸患,[3]以后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旧绥远部分与山西之间移动,没有定居的城郭。
从力微到拓跋珪正是由部落联盟到建立国家的转变时期。
还在西晋末年拓跋部落中的交换关系已经有了发展。《水经·河水注》:
皇魏桓帝十一年(公元305年)西幸榆中,东行代地,洛阳大贾赍金货随帝后行。
桓帝即猗,为猗卢兄,这个商人特地从洛阳到来,追随猗左右,自然想进行贸易,由此可见晋朝商人深入拓跋部落的情况。甚至还有一些商人长期留居在部落中。《魏书》卷二三《莫含传》:
雁门繁畤人也,家世货殖,资累巨万。刘琨为并州,辟含从事。含居近塞下,常往来国中。穆帝(猗卢)爱其才器,善待之……含甚为穆帝所重,常参军国大谋。
《魏书》卷三○《安同传》:
安同,辽东胡人也……同因随(公孙)眷商贩,见太祖有济世之才,遂留奉侍。
《魏书》卷二《太祖纪》九年(公元385年):
(刘)库仁子显杀眷(显之叔)而代之,乃将谋逆,商人王霸履帝足于众中,帝乃驰还。
像莫含、公孙眷、王霸这一类与拓跋部落往来的商人必然很多,留居不去的也决不止莫含、安同二人。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起着瓦解氏族公社的作用。而像莫含、安同那样的商人,他们能够留居在部落中就说明部落中业已容许不属于任何氏族的外来人有居留的权利,而且他们不久就参与政治,在国王周围取得重要的地位。
从力微以后,拓跋部落对晋朝以及邻近部落不断地进行了战争,“这是每一个自然形成的集团,为着防卫财产,也为着获得财产,最原始的劳动形式之一”。[4]通过战争,酋长们及国王从军事掠夺中积聚了财富,贫富区别日益显著。《魏书》卷一《序纪》昭成帝什翼犍二十六年(公元363年)征伐高车,“获万口,马牛羊百余万头”,三十年(公元367年)征伐他的邻居和世仇卫辰时,“俘获生口及马牛羊数十万头”,这里索性把人和牲畜一起用“头”计算了。这些俘获的人口、牲畜很多被作为赏赐。关于俘虏的处理我们在后面还要仔细讨论,在这里我们只是说明国王、酋长们拥有了大批牲畜、劳动力,构成了他们的巨大财富。“假使与土地同时,他们也征服了作为土地之有机属性的人类本身,那么他们就也征服了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的人类,因之奴隶制和农奴制便出现了,同时,迅速腐化和变动的一切集团的原始形态,本身就变成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基础”。[5]游牧公社正在瓦解,公社的财产逐渐变成国王私人所有。《魏书》卷二八《庾业延传》:
其父及兄和辰世典畜牧,稍转中部大人,昭成(什翼犍)崩,氐寇内侮。事难之间收敛畜产,富拟国君。刘显谋逆,太祖(拓跋珪)外幸,和辰奉献明太后归太祖,又得其资用,以和辰为内侍长。和辰分别公私旧畜,颇不会旨,太祖恨之。
庾和辰富拟国君,国君之富可知。下面所说“分别公私旧畜”,私的自然是庾和辰所有的财产,公的呢?我想这是本来应该属于氏族所共有,而早经变成国君私有的财产。
酋长们私有财产的不断扩大,构成了他们的政治权力。远在拓跋珪即位之先,拓跋族已经有了世袭的国王、贵族以及外来商人,他们共同进行对外的掠夺与对内部氏族成员的剥削。大约在猗卢时氏族权利业已被践踏到不值一顾的地步了。
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利益,创造了法律并掌握了为自己服务的武装力量。《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称: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神元(力微)因循,亡所革易。
可知直到力微之世,拓跋族没有法律,也没有监狱、刑罚。所谓四大人决辞讼,实际上只是氏族首领及长老在会议中共同商定处罚一些不遵守氏族习惯及禁忌的人。一到猗卢时情况就不同了。《刑罚志》又云:
穆帝时(猗卢)刘聪、石勒倾覆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民乘宽政,多以违命得罪,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骇。
《魏书》卷一《序纪》中也说:
先是国俗宽简,民未知禁,至是(猗卢时)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死所。人问何之?答曰:“当往就诛。”其威严伏物皆此类也。
在猗卢统治以前还是国俗宽简,一到猗卢时便凭借其国王亦即部落联盟军事首领的权力来镇压人民了。国王按照过去习惯,在部落、氏族中征发军队。可是军队是用军令来强迫征集的,他们主要是为统治者的利益服务。所谓后期就是超过征发赴军役的期限。为什么会后期呢?我想不一定由于道路的困难,限期的迫促,更重要的是表现了这时候的战争已不是氏族成员所愿参加的战争,国王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不相符合,所以只能用杀戮来威吓。由于后期而被杀的固然很多,但《刑罚志》所说“死者以万计”,必然也包括违反其他法令的人。这里就表现了新兴统治阶级怎样利用刑法来巩固其利益。可是“明刑峻法”的结果招致了国落骚骇与猗卢的被杀。猗卢之死虽然由于父子相争,[6]但其背景是拓跋部落中的氏族成员及其联盟部落对于国王权力无限扩大的反抗。关于这一件事我们可以加以说明:
我们知道在猗卢所建立的国家中包括三种不同的人。除了鲜卑以外还有非鲜卑的各族人,称为乌丸。这种乌丸大都是保持部落形式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7]但也有并无部落组织的乌丸,例如像安同那样的胡商在猗卢时大概已有。而更多的则是晋人。《魏书》卷二三《卫操传》:
始祖(力微)崩后,与从子雄及其宗室乡亲姬淡等十数人同来归国,说桓穆二帝(猗、猗卢弟兄)招纳晋人,于是晋人附者稍众。(https://www.daowen.com)
大量晋人及若干无部落、氏族组织的乌丸在拓跋社会中是一种新的成分。他们不属于任何氏族、部落,同时却是自由人。他们只能直属于国王,并且还是国王权力的有力支持者。猗卢被杀之后,晋人、乌丸便集体南奔,从这件事看来,猗卢之死,正是反映了新旧间的矛盾。《魏书》卷二三《卫操附卫雄》、《姬淡传》云:
卫操卒后,俱为左右辅相。六修(猗卢子,杀猗卢者)之逆,国内大乱,新旧猜嫌,迭相诛戮。雄淡并为群情所附,谋欲南归,言于众曰:“闻诸旧人忌新人悍战,欲尽杀之,我等不早为计,恐无种矣!”晋人及乌丸惊惧,皆曰:“死生随二将军。”于是雄淡与刘琨任子遵率乌丸、晋人数万众而叛。
所谓“新旧猜嫌”只能是拓跋本部及其联盟部落与不属于任何部落氏族的外来人的斗争。那些外来人中间的上层分子在这个新兴国家中据有政治上的重要职位,[8]排挤了部落贵族,这就不能不造成“猜嫌”。一般的新人都“悍战”,就是说他们是勇于赴战的,这恰恰和不听调发与“后期”的部落之众相反。我们知道猗卢所发动的战争主要是对刘渊、石勒,新人中间多数是晋人,毫无疑问他们是支持这个战争的。同时猗卢一开头就企图按照中国专制皇帝的方式来行使其权力,这一点是和氏族权利特别是氏族贵族们的权利相矛盾的,但是那些新人却成为国王权利的支持者,因为新人的领袖们已经是国王的大臣,他们的利益与国王权力的扩大是一致的。我们可以想象,无数新人的涌入必然要求分配足资生产的耕地、牧场,那些上层分子自然要受赐更多的田宅及其他财富,而所有这些,便是国王从氏族、部落中间夺取来的,这样才构成新旧矛盾。这个矛盾直到以后还存在。《魏书》卷一五《元悦传》:
太宗(拓跋嗣)即位(公元409年),引悦入侍,仍怀奸计。说帝云:“京师杂人,不可保信,宜诛其非类者。又雁门人多诈,并可诛之。”欲以雪其私忿,太宗不从。
虽然此时情况已有变化,元悦并不代表氏族或氏族贵族的利益讲话,但至少表现了新旧的传统矛盾直到此时还存在。他所说的杂人即是乌丸,而雁门则是刘琨所割之地,那里的居民是最早归于拓跋的晋人。[9]
猗卢被杀,部落离散,加之晋人、乌丸的南归,这个正在形成的新兴国家就瓦解了。以后四代,拓跋部落仍然只能是联盟部落的首领,而且连联盟也不巩固,最强大的贺兰部落便常常企图脱离联盟。在内部矛盾与外力压迫下乱事不断地发生,部落酋长们恢复了过去选择领袖的权利,继承的次序非常混乱。惠帝贺傉时是“诸部人情,未悉款顺”,他的弟弟炀帝纥那是被贺兰部赶走的。赶走了以后“贺兰及诸部大人共立烈帝”(翳槐,他是炀帝的族孙)。这个烈帝又为了杀死贺兰部酋长,以致“国人复贰”,诸部大人又恢复了炀帝之位。烈帝逃奔石虎,靠着外力复位,“国人六千余落叛炀帝”,烈帝又还来了。[10]从这一连串的乱事中我们看出“部落大人”、“国人”的权利给恢复了。
可是历史的发展并未停顿,烈帝死后,昭成帝什翼犍统治时,我们看到国家的机构又建立了。国王的周围以贵族为核心吸收了一批人作他的侍从,并且设置了新的适应于经济基础的政权机构,《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说:
昭成(什翼犍)之即王位,已命燕凤为右长史,许谦为郎中令矣,余官杂号多同于晋朝。建国二年(公元339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无常员,或至百数,侍直禁中,传宣诏命;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又置内侍长四人主顾问,拾遗应对,若今之侍中散骑常侍也。
左右、近侍是国王的亲信,近侍长则参与政务。而整个的近侍机构不单是侍奉国王,同时还作为培养贵族、富人的子弟,使其适合于充任军政要职并忠于国王的学校。左右、近侍年龄都很轻,如《魏书》卷二六《长孙肥传》:“昭成时年十三,以选内侍”,《魏书》卷二九《叔孙建附子俊传》:“年十五,内侍左右。”这批人长大之后便往往选拔为军政大臣,例如长孙道生、长孙肥、穆观、奚和观、叔孙俊、陆俟等。有些人没有充当近侍、左右而曾充侍中、散骑常侍、侍郎等职的实际上也是属于近侍机构中的官职。国王的侍从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大而显得重要了。
什翼犍的近侍集团是以“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组成的,也是说以适合于部落贵族的观点建立起来的,这样就有可能和缓内部的矛盾,而且那些子弟也可以作为一种“质子”,牵制诸部大人。
法律也制定出来了。《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云:
昭成(什翼犍)建国二年(公元339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猗卢时还没有制定法律,只以军令从事,所以这是拓跋国家最早的法律。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贫富阶级在法律面前有了区别,即是富人可以利用其财富赎罪;第二,法律规定了所谓“大逆”的严厉处罚;第三,法律禁止从古老的氏族公社中遗留下来的男女间自由的关系;第四,法律限制了氏族的血缘仇杀,而用财物作赎金;第五,更重要的是开始用法律写下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
自然,这几条法律还是相当幼稚的,在保障私有财产上仅只是十倍的赔偿而不是利用刑罚,此外也还没有连坐之法。然而这却是真正的法律而不是什么氏族禁忌,它正是破坏了氏族传统习惯,保障了财产私有制,保障了父家长制的财产继承制。[11]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拓跋建立国家的过程到什翼犍时大大地跨进了一步,然而还没有来得及完成,这个已具雏形的国家又夭折了。
正在建国的拓跋部落和他的紧邻表兄弟匈奴、鲜卑混血种铁弗部落许多年来都在争夺部落联盟的领道权。这时的国王对于所属部落还带着联盟首领的意味,因此铁弗和拓跋有同等机会争取对邻近部落的领道权。铁弗酋长卫辰取得了前秦的有力外援,三七六年前秦进攻拓跋,什翼犍逃到阴山之北,又遭到敕勒族的攻击,于是内乱发生,什翼犍被儿子所杀,[12]部落被前秦征服。铁弗酋长卫辰与另一铁弗族的独孤部酋长刘库仁分统各部,什翼犍的子孙寄居在独孤部。部落联盟首领由铁弗族担任了。
苻坚淝水之败解除了前秦加于各族的压力,刘库仁被杀,独孤部不再能控制各部落,三八六年什翼犍的孙儿拓跋珪受各部落的推举,继承了王位。
拓跋珪统治时,在军事巨大胜利的基础上雏形的王国急速的发展,猗卢、什翼犍没有完成的建国事业到这时才完成。最重要的一件事便是他破坏了与氏族相联系的部落。《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在列举氏姓之后,说:
凡此四方诸部,岁时朝贡,登国初太祖散诸部落,始同为编民。
四方诸部包括了拓跋近亲部落与成为部落的“乌丸”、“杂人”。[13]《官氏志》将此事记于登国(公元386—395年)初,也即是在破后燕(公元395年)之前,但《北史》卷八○《外戚》《贺讷传》云:[14]
其先世为君长……四方附国者数十部……讷从道武平中原,拜安远将军。其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
《本传》又把离散诸部置于平中原之后,即是破燕(公元395年)之后,我以为离散诸部可能不是一时之事,但大规模的执行必在破燕之后,此时由于军事上空前的胜利,拓跋珪在国内的威望大大提高,这样才能使部落大人、酋庶长驯顺地服从其命令。同时由于从中国被迫迁入代京一带的人民非常多,促使各部落中杂居情况更为显著,部落组织完全不适合于新的局面,必须要加以改变,于是在需要与可能结合之下,这个命令顺利地被执行了。
部落的解散使贵族、人民都成为单独的编户,不用说正在消灭的氏族彻底的消灭了。其次离散的部落都分土定居,不听移徙;纵然我们不能说所有从事畜牧的人民在此时忽然一律都变成定居的农民,因而在较小范围内的移动应该准许;但是这只能是在指定的范围内移动,这样就把人民束缚在一定的土地上面,同时也是地域划分代替部落、氏族的表现。
拓跋珪统治时设置了禁兵,加强了政权机构,这一些在《官氏志》中都有记载,这里不再引证。总之,拓跋国家胜利地建立起来了。
这个在原始公社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和所有最早的国家一样,乃是在阶级形成及其斗争中,为了“控制诸阶级底对抗之需要而发生的”。[15]现在我们必须考察最基本的对抗的阶级处于哪一种生产关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