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上的牧人和授田制度下的农民
我们知道最早出现的对抗的阶级是奴隶主与奴隶。恩格斯指出:“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特有的头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与近代的雇佣劳动制。”[16]毫无问题拓跋部落在形成国家时也有大量的奴隶存在。这一点在历史记载上完全可以证明。《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义熙中(公元405—418年)仇池公杨盛上表云:
妃妾住皆瓦屋,婢使千余人,织绫锦贩卖,酤酒,养猪羊,牧牛马,种菜逐利。
这是拓跋珪、拓跋嗣统治时的情况。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们的婢使并非单纯的家庭服役,[17]而也从事于生产劳动。由此可见奴隶生产制存在于拓跋国家中。我们还看到在每一次的军事胜利以后,俘获人口常常作为一种赏赐,这种例子非常多。被作为赏赐的俘虏有的称为奴婢,有的称为僮隶、隶户,这种称谓上的不同是否也表示身份的不同呢?这个问题我留在下一节讨论,现在只是说明从资料上可以相信拓跋国家中有大量奴隶存在。
可是这个国家虽有奴隶的存在,却并不能由此就得到结论,认为拓跋社会中的奴隶乃是主要的劳动生产者。恩格斯曾经指出由于日耳曼人的野蛮性,“他们既没有使自己的这种隶属形式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也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更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18]我们当然不能把拓跋族与日耳曼族的发展等同起来,因为拓跋族的奴隶生产在整个生产领域中所占比例似乎要比日耳曼族大一些,但就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与没有成为基本生产方式这一点来说却是一致的。
照上面所引《南齐书》的记载,王宫内的奴隶劳动包括手工业、畜牧业与园圃业。这是仅仅限于王宫内的,我想为了明了拓跋社会的经济结构,我们首先应该从广阔的牧场上与耕地上去考察劳动者的身份。
拓跋部落及其联盟部落一般都以畜牧为业。他们在拓跋珪以前曾经不断的迁徙,就证明这一点,《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上记录他和什翼犍的问答:[19]
又问:“卿种人有堪将者,可召为国家用?”对曰:“漠北人能捕六畜,善驰走,逐水草而已,何堪为将!”
显然是过游牧生活的人。《魏书》卷一《序纪》说苻坚进攻时,什翼犍率领国人避居阴山之北,“高车杂种尽叛,四面寇钞,不得刍牧,复度漠南”。像这样随时来往大漠南北,并且由于不得刍牧而南返的人民也只有解释为游牧部落。拓跋珪时后燕太子慕容宝大举进攻,《资治通鉴》卷一○八晋太元二十年(公元395年)纪此事称拓跋珪“悉徙部落畜产西渡河千余里以避之”。直到拓跋焘时,宋文帝北伐,《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七月云:
魏群臣初闻有宋师,言于魏主,请遣兵救缘河谷帛。魏主曰:“马今未肥,天时尚热,速出必无功。若兵来不止,且还阴山避之。国人本著羊皮袴,何用绵帛,展至十月,吾无忧矣。”
此时拓跋焘决不会作退入阴山的打算,这种敌国传闻之辞未必可信,但却反映了拓跋帝国中游牧经济仍占一定的比重。
从事于畜牧的劳动者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解散部落以后的自由牧民;二是在国有牧场上放牧国有牲畜的牧人;三是附属于拓跋帝国诸部落中的牧民。
第一类的自由牧民究有多少,我们无从估计,国家对于他们的剥削历史上很少记载。《魏书》卷三《太宗纪》泰常六年(公元421年)三月云:
制六部民,羊满百口,输戎马一匹。
以羊作为财富标准,自然是对牧民而言。虽然记载上称为六部,但既由国家直接下令征税,并以“民”为征收单位,显然是指“编户”而言。《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称:
泰常二年(公元417年)夏,置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东、西、南、北部皆以诸公为之,大人置三属官。[20]
这就是上述六部民的六部。至于拓跋嗣时之六部和以前的八部有什么关系,我们还不清楚,暂时只能不问。[21]
我们知道得比较多的是第二类在国有牧场上放牧的牧人。
国有牧地和牲畜开始时应是氏族共有的财富,以后逐渐变为国有,实质上即是为国王及其政府所有。上引《庾业延传》说他三代充当典牧,又说庾和辰分别公私旧畜,不合拓跋珪的意。《魏书》卷二九《奚斤传》说他“世典马牧”,都可以证明在拓跋珪以前即有“公有的牲畜与牧地”,但公有既然实际上成为王有,随着军事掠夺与强占,国有牧地与牲畜在拓跋焘平夏国(公元431年)之后大规模地发展了。《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云:
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元宏)即位(公元471年)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滋矣。
在此以前,从军事胜利中俘获的牲畜数字,异常庞大,这些牲畜除了赏赐贵族、将士之外,国王保留的部分必然也有广漠的牧地来放牧,那就在代京附近一带。《魏书》卷七四《尔朱荣传》见南秀容牧子与并州牧子,《北齐书》卷四○《白建传》称:“代忻二牧悉是细马,合数万匹。”应该在拓跋初起时设置。
国有牧场的牧人是什么人呢?我想是被征服的部落或其中的俘虏。
河西是拓跋帝国广大的国有牧场所在地,又曾分徙许多部落,尤以敕勒为多,其中一部分可能被用作牧人。《魏书》卷七上《高祖纪》延兴二年(公元472年)八月载:“河西费也头反,薄骨律镇将击走之。”《魏书》卷九《肃宗纪》孝昌二年(公元526年)三月:斛律部落世居怀朔镇,虽然偏北,也可算是河西敕勒。[22]他们通连的河西牧子亦即上引《高祖纪》之费也头。《魏书》卷七四《尔朱荣传》云:“敕勒斛律洛阳作逆桑干西,与费也头牧子迭相掎角,荣率骑破洛阳于深井,逐牧子于河西。”可以为证。费也头居于河西,又被称为牧子,使我们立刻联想到河西的广大牧场和繁殖的牲畜。
西部敕勒斛律洛阳反于桑干西,与河西牧子通连,别将尔朱荣击破之。
费也头名称的由来我们并不明了,就当时的记载看来似乎在这个名称下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种族。《周书》卷一四《贺拔岳传》:
先时费也头万俟受洛干、铁勒斛律沙门、斛拔弥俄突、纥豆陵伊利等并拥众自守,至是皆欵附。
这一条从铁勒(即敕勒)下面所举的斛律沙门为敕勒族看来,上面的万俟受洛干亦即费也头。《北齐书》卷二七《万俟普传》说是匈奴别种,受洛干即是他的儿子。匈奴别种的意义是非常含糊的,不能说明其种族,仅能知其与匈奴有关而已。但《贺拔岳传》所举的斛拔和纥豆陵两个部落在《北齐书》中却也认为是费也头。《北齐书》卷二《神武(高欢)纪》下,天平三年(公元536年)正月:
神武率库狄干等万骑袭西魏夏州……擒其刺史费也头斛拔俄弥突。
这个斛拔俄弥突在《北史》卷六《神武纪》中写作贺拔俄弥突。《周书》卷一四《贺拔胜传》贺拔氏与后魏同出阴山,可以认为鲜卑。[23]《北齐书》卷一《神武纪》上:
及费也头纥豆陵步藩入秀容,逼晋阳。[24]
又云:“河西费也头虏纥豆陵伊利居河池,[25]恃险拥众。”卷二《神武纪》下天平元年(公元534年)正月又载:“神武西伐费也头虏纥豆陵伊利于河西灭之,迁其部于河东。”一再称纥豆陵为费也头虏。当时惯例称鲜卑为虏,《唐书》卷七一下《宰相世系表》称纥豆陵所改之窦氏出于没鹿回大人窦宾,似亦以为鲜卑,至于附会窦融、窦武之后,自然不足信。但也可能是铁勒,《北史》卷九八《高车传》的纥突邻或是异译,[26]不管其原来种族是鲜卑或是铁勒,《北齐书》是称他为费也头的。
费也头又称为破野头。《册府元龟》卷一《帝系》唐高祖条云:
灵州刺史曹泥拥兵作乱,太祖(李虎)率兵击之,时有破野头贼屯聚塞下,太祖遣使谕之,皆来降服,遂征其众,并力攻泥,四旬而克灵州。
灵州亦在河西,这个破野头当然就是费也头。《隋书》卷七○《李密传》:
密与化及(宇文化及)隔水而语,数之曰:“卿本匈奴皂隶破野头耳。”
按《隋书》卷六一《宇文述传》:“代郡武川人也,本姓破野头,役属鲜卑俟豆归,后从其主为宇文氏。”宇文述即化及之父,李密称化及为“匈奴皂隶”,当即指役属鲜卑宇文氏。《周书》卷一《文帝纪》上称:“九世祖俟豆归为慕容晃(即皝)所灭,其子陵仕燕……归魏拜都牧主。”破野头或费也头是牧子,俟豆归的儿子宇文陵是都牧主,这可能就是“匈奴皂隶”和“役属鲜卑俟豆归”之语的来历。[27]
如上所述,在北魏时期“费也头”这个集团是充当牧子的,其中成分有万俟斛拔、纥豆陵,当然除此以外一定还有很多姓族,特别是敕勒族诸姓。而就上述三姓看来已有匈奴别种、鲜卑,也可能有敕勒,总之种族成分是复杂的,但他们同有“费也头”之称,而“费也头”则是“牧子”,是“皂隶”。
我们还应该注意,他们虽是国有牧地上的牧子,似乎还保留着部落聚居的形式。
关于牧子的记载又有一处。《魏书》卷七四《尔朱荣传》:
南秀容牧子万子乞真反叛,杀太仆卿陆延。并州牧子素和婆作逆,荣并前后讨平之。
万子乞真在《魏书》卷九《肃宗纪》正光五年(公元524年)作于乞真,那么“子”为“于”之误,万于当即万纽于,[28]《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勿忸于氏后改为于氏。于氏自于栗后为魏八姓之一,第一流的贵族,但是其同族却有充当牧子的。素和氏据《北齐书》卷五○《恩幸》《和士开传》:“其先西域商胡,本姓素和氏。”而《魏书》卷二八《和跋传》云:“世领部落,为国附臣。”可知非拓跋本部或近亲,但也不是来自西域的商胡,而是隶属于拓跋的部落。《通志·氏族略》代北复姓有素和氏云:“鲜卑檀石槐之支裔,后魏有尚书素和跋,弟毗,又将军素和突。《后魏书》云:以本白部,故号素和,孝文改为和氏。”《氏族略》所据大概是《元和姓纂》,[29]如果出于白部之说可信的话,那么也是非拓跋的鲜卑。[30]并州牧地见于上引《食货志》,南秀容的牧地则在今忻县,也是著称的马牧。
在国有牧场上牧放国有畜群的牧人如上所述乃出于各种部落,他们至少有一部分还保留部落聚居形式,例如费也头。这些牧人,我想都是被征服的部落中集体的俘虏。他们被俘虏之后,集体地被迁徙安置,并集体地作为官府牧人。
我们知道以俘虏充当牧人本是惯例。《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下“慕容弟燕故济北王泓先为北地长史,闻垂攻邺,亡命奔关东,收诸马牧鲜卑,众至数千,还屯华阴”。又称坚责慕容冲云:“尔辈群奴,正可牧牛羊,何为送死!”同书卷一一五《苻丕载记》王永檄州郡文云:“羌贼姚苌,我之牧士。”同书卷一一六《姚苌载记》称苌起兵之初先到马牧那里去。这些记载岂非暗示姚襄和前燕之亡,很多羌人和鲜卑人被用作官府牧人么?这些牧人是皂隶,是奴,又是士。牧士的意义在这里正如曹魏士家之“士”,[31]南朝的冶士之“士”,[32]与奴相去不远。《隋书》卷四《炀帝纪》下大业九年(公元613年)正月云“灵武白榆妄称奴贼,劫掠牧马”,我想这个白榆就是马牧的牧人,他自称奴贼,亦即表示牧人的身份。这一件事令人联想到灵州附近的费也头。
牧子的名称在唐代还沿用。《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寺》诸牧监条有注云:“牧子,谓长上专当者。”那就只是专职牧人的名称。专职牧人可以出于征发服役,可以出于雇佣,也可以是奴隶,其身份我们不明了,但唐代牧场上仍有一部分是以奴隶充当的牧人。[33]
那么拓跋国有牧场上的官府牧人是否就是奴隶呢?虽然据上引许多例证不妨作此解释,我以为还不能断定。《魏书》卷一○《孝庄纪》建义元年(公元528年)六月称:“诏直寝纪业持节募新免牧户,有投名效力者授九品官。”牧户称免,即表示其身份低于一般人民,但他们是以户计的,如上所述,可能还保留部落的聚居,那就不像是奴隶。《北齐书》卷四《文宣帝纪》天保二年(公元551年)九月:
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
这里将牧户与伎作、屯户及其他役隶之徒并列,伎作、屯户既然决非奴隶(见后),我们没有理由将牧户认作奴隶,可是上列“役隶之徒”也绝不能是平民,所以有“免为白户(即平民)”的话。这种介于奴隶与“白户”之间的牧户即是牧子。我们虽然还不明了他们被剥削的状况,但照伎作户及一般隶户看来,应该有一部分劳动时间由他自己支配,至少就全家来说是有自己的私人经济存在的。所以他们应是半自由的牧奴,其地位相当于农奴。
第三类畜牧劳动者乃是附属于拓跋帝国的诸部落中的游牧人民。我们知道在拓跋帝国的北边有许多各领部落的酋长,他们受朝廷的册封并分有领地。[34]《魏书》卷七四《尔朱荣传》:
北秀容人也。其先居于尔朱川,因为氏焉。常领部落,世为酋帅。高祖羽健登国初为领民酋长率契胡武士千七百人从驾平晋阳,定中山,论功拜散骑常侍。以居秀容川,诏割方三百里封之,长为世业。太祖初以南秀容川原沃衍,欲令居之。羽健曰:“臣家世奉国,给侍左右,北秀容既在铲内,差近京师,岂以沃塉,更迁远地。”太祖许之……父新兴,太和中继为酋长。家世豪擅,财货丰赢……牛羊驼马,色别为群,谷量而已。朝廷每有征讨,辄献私马,兼备资粮,助裨军用……及迁洛后,特听冬朝京师,夏归部落。
尔朱氏的先世是部落酋帅,他们的酋长及武士参加了拓跋对燕的战争,因此其酋长被选为国王的侍从(散骑常侍,家世奉国,给事左右),并且其部落所居之秀容川被封为酋长的领土。酋长的财富及所领人户都在增加,据《洛阳伽蓝记》所说有部落八千余家,马数万匹。部落人民对于国王的义务怎样,我们不知道,酋长则负担一种贡献,特别在战争时,我想除掉马与资粮之外,大概还要出人。酋长的财富及其贡献当然从部落人民中剥削所得,人民在他受封的领土上游牧,对他负有义务,自不须说。尔朱部落内部的经济结构我们知道很少,可能还逗留在氏族公社后期,至少奴隶生产制还没有显著的痕迹;在历史记载上似乎所有契胡都是自由民,但是部落中已有了世袭酋长与酋长的巨大财富。(https://www.daowen.com)
和尔朱氏相类似的部落还很多,例如《北史》卷五四《库狄干传》:[35]
善无人也,曾祖越豆眷,魏道武时以功割善无之西腊汙山地方百里以处之。后率部落北迁,因家朔方……魏正光初除扫逆党,授将军,宿卫于内,以家在寒乡,不宜毒暑,冬得入京师,夏归乡里。
《太平寰宇记》卷四九云州云中县有善无故城。代京西接善无,这一带正是宜于畜牧之地。《寰宇记》引《冀州图》云:“自晋阳以北,地势渐寒,平城马邑、凌源二丈,云中、五原积冰四五十尺,唾出口成冰,牛冻角折而畜牧滋繁。”秀容、善无都在此范围内。除掉尔朱、库狄以外,其他各领部落的酋长虽记载缺略,但必然同样构成与拓跋国王的贡纳关系。
这种受封与规定游牧区的部落酋长以敕勒亦即高车族为多,《北史》卷九八《高车传》:“道武时分散诸部,唯高车以类粗犷,不任使役,故得别为部落。”虽然事实上别为部落者不止高车一族,[36]但高车之别为部落最为显著是可以想象的,我们现在可以引一段《高车传》中所述关于畜牧经济的话:
后太武征蠕蠕,破之而还,至漠南,闻高车东部在己尼陂,人畜甚众,去官军千余里,将遣左仆射安原讨之……高车诸部望军而降者数十万落,获马牛羊亦百余万。皆徙置漠南千里之地,乘高车,逐水草,畜牧蕃息。数年之后,渐知粒食。岁致献贡,由是国家马及牛羊遂至于贱,毡皮委积。
从这一条记载中就可以知道拓跋帝国从部落的贡纳中所取得的畜牧财富。
除了上述三类畜牧劳动者之外,我们当然不能忘掉部落解散以后的王公大人以及拓跋内部的贵族、将军,他们应该都是大群的牲畜所有主,同时也必然占有肥美的牧场。《北史》卷一六《广阳王深传》:[37]
后为恒州刺史,在州多所受纳,政以贿成,私家有马千匹者,必取百匹。
恒州即代京(今大同),为畜牧繁盛之区,已如上述,而从此条所记看来,我们可以知道除国有畜牧事业和部落之外还有很多私家拥有大量的马。《北史》卷五四《娄昭传》:[38]
代郡平城人也,武明皇后(高欢妻)之母弟也。祖父提,雄杰有识度,家僮千数,牛马以谷量。性好周给,士多归附之。魏太武时以功封真定侯。
娄昭祖先并没有领部落,封侯之说也未必可信,他们正是恒州的大牧主,娄提所有的家僮必然与他钜大的畜牧财富有关。这种家僮就字义上说即奴隶的异称,但是他们与牧主的关系如何,还没有明确的记载,而僮仆之称从三国以后是极其含糊的。这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北套的屯田。《魏书》卷一五《元仪传》和卷一一○《食货志》都记载此事;《元仪传》在此句下又有“分农稼,大得人心”两句。所谓“分农稼”的意义,可解释为与屯田民分取谷物。这种屯田分成制度渊源于汉魏以来的旧制。
在上面我们就现存的不充分的记载分析了拓跋帝国中的畜牧经济及劳动者的身份。我们认为无论在官牧或私牧中奴隶劳动固然存在,但官牧中的牧子或牧户,部落中的游牧人民以及国家的编户是大量普遍的畜牧劳动者,他们决不是奴隶。
我们现在必须回过头来考察拓跋国家形成时期的农业生产。
拓跋族在入塞之前,以畜牧为取得生活资料的主要的甚至于是唯一的来源。从力微以后直到猗卢,这个新兴国家业已逐渐向南发展,占领了今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土地以至山西北部,而且还有不少晋人逃亡入境。刘琨割归猗卢的陉北五县虽然将人民迁徙,但猗卢能够将十万家立刻填补这块空地,[39]填补的人民自然很可能在原有的耕地上发展农业。不但是陉北五县,就是前绥远北套及代京一带也是有传统农业基础的区域,那么即使原来的游牧人民没有立刻向农业转化,逃亡晋人以及业已接受农耕技术的乌丸也必然会在那里从事于农业劳动。[40]《魏书》卷二《太祖纪》还在他即代王位的那一年(公元386年)就记着“息众课农”这一句,到了登国九年(公元394年)三月又载:
使东平公元仪屯田于河北、五原至于稒阳塞。
这次的屯田成绩大概不坏,《资治通鉴》卷一○八晋太元二十年(公元395年)七月称:
燕军至五原,降魏别部三万余家,收穄田百余万斛。
《魏书》卷二《太祖纪》亦云:“慕容垂遣其子宝来寇五原,造舟收谷。”穄是小米一类的谷物,[41]由于小米能耐旱、耐寒及成熟期短之故直到现在还是内蒙古自治区以及热河等地主要农作物之一,七月正是收获之时。我们当然不能将这百余万斛的收获量完全归之于屯田,因为我们不能断定除屯田以外没有农耕,但屯田必然占很大的比重。关于从事屯田的屯田户我们还要在第三节中谈到。
拓跋珪破燕之后,曾经强迫河北人民大量北迁。《魏书》卷二《太祖纪》在天兴元年(公元398年)正月称:
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42]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
在二月里接着就说:
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
显而易见所谓内徙新民即是河北迁来的汉人与汉化了的鲜卑及其他种族人。这次徙民三十六万之中大概绝大部分是计口授田,从事农业劳动。
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土地属于国王所有(这种土地可能有一部分本是牧地),同时他又拥有大量耕牛,于是他可以将适当的劳动力分配在土地上。这些新民自然是俘虏,但却没有当作奴隶。《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云:
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43]
制定京邑和划分四方四维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有关,这一点在上面已经谈到。照这一条所说似乎京邑以及其四围都是农耕区,因而八部帅所监的只是农耕,这显然不合事实,因为我们知道这个地区的畜牧业还是相当繁荣的。然而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在经济比重上正在提高,因为大量劳动力已被分配在农业上。八部帅的任务是监督与劝课农耕,而以收入之多少决定其劝课成绩之高低。这里说明农业之被重视,同时也表示这些新徙之民在身份上并非完全自由,但也不是奴隶,对于奴隶是无所谓劝课的。
这种以徙民计口授田的方法,以后还继续实施。《魏书》卷三《太宗纪》永兴五年(公元413年)七月称:
奚斤等破越勤倍泥部落于跋那山西,获马五万匹,牛二十万头,徙二万余家于大宁,计口受田。[44]
越勤倍泥部落是否早已从事农耕虽无确据,可是此时有很多部落例如汾河流域及陕北的杂胡业已转向农耕,这个被徙授田的部落很可能也如此。大宁地点按照《水经·水注》在水的一条支流于延水旁边,约在今河北延庆县境,那么已不在京畿的范围内了。
这些新民不论是晋人或其他都是以被征服者身份被迫迁徙,他们之分配在耕地上正和其他部落被分配在牧地上一样。他们并非奴隶,但却有官吏监督。记载上并没有说明徙民对政府所负的义务,也没有说明耕种收获的分配。《魏书》卷三《太宗纪》泰常四年(公元419年)有一条说:“观渔于灅水……复所过一年租赋。”这条灅水发源于阴馆,经过代京,直到渔阳雍奴县(今河北通县),入笥沟,所经之地自然有八部帅所监的耕地,就是大宁也相去不远,那么是否免租规定也适用于受田的新民呢?新民所纳是否和一般农民相同的田租呢?我们不敢断言。
这些新民是以俘虏身份被迁移的,可是他们却是“民”,这不但在身份上不算奴隶,甚至也与一般的“隶户”(见后)有别。
现在我们再往下观察以后时期“畿内之田”的变化。《魏书》卷四下《世祖纪》:
初恭宗监国,(太延五年即四三九)曾令曰:“《周书》言任农以耕事贡九谷……其制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二亩,偿以私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与小老无牛家种田七亩,小老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各列家别口数。所劝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种(百衲本作播)殖之功。”又禁饮酒杂戏、弃本沽贩者。垦田大为增辟。
这个私锄功的“私”字,据《册府元龟》卷四九五作“耘”,[45]所以并不包含公私的关系,而是有牛家与无牛家亦即人力与牛力相配合的问题。法令之意是说有牛人家以牛一头和无牛家一人配合耕田二十二亩,还过来这个无牛家应该替有牛家耘锄七亩以为报偿。如果无牛家只有老弱,那么牛耕七亩,报偿耘锄功二亩。
关于这个法令可以注意的有三点:
第一,这是在畿内推行的课田。所谓畿内就是上引《食货志》“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那个区域范围,畿内之民自然有拓跋本族,但也有很多迁自各地的新民。上述法令没有区别本族、外族,由此可见拓跋以及其他游牧部落人民与汉人一样同受课田的鼓励。其次,这些土地是属于官府的未开辟荒地,所以要“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种殖之功”,所称二十二亩与七亩决非凭空的数字,也非人家固有之田,而是所拟分配的课田额。《魏书》卷四八《高允传》云:“是时多禁封良田,又京师游食者众。允因言曰……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可能上述法令即在除田禁之后颁布。为什么要禁封良田呢?我想大概是作狩猎及放牧之用。其三,不论是拓跋本族的自由民,或是内迁的新民,这时有了有牛户与无牛户之别,贫富差别是显著的。法令只从贫富区别上看问题,却没有将拓跋自由民和汉人及其他部落人民从种族上区别。
从上引法令上我们还可以推测得远一些。法令规定以耕牛供给人家的有牛户可以获得对方七亩田的耘锄功,那么拥有百头牛的人家就可利用他的牲口取得七百亩的部分无偿劳动。我们知道畿内土地基本上虽是国有,但部落贵族已在觊觎肥沃的土地了。《魏书》卷二八《和跋传》:
初将刑跋,太祖命其诸弟毗等视诀。跋谓毗曰:“灅北地瘠,可居水南,就耕良田,广为产业,各相勉励,务自纂修。”
这还是拓跋珪统治时事,贵族、将领业已注目并且实际从事于农耕土地的占领了。但劳动者是奴婢还是农奴我们还不知道。《魏书》卷四八《高允传》又云:
恭宗季年颇亲近左右,营立田园,以取其利。允谏曰:“……今殿下国之储贰,四海属心,言行举动,万方所则,而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鄽,与民争利,议声流布,不可追掩……故愿殿下少察愚言,斥出佞邪,亲近忠良。所在田园,分给贫下,畜产贩卖,以时收散……”恭宗不纳。
假使将营立田园与上引课田法令联系起来,就不难知道“人牛力相贸”的办法只是使贵族、富人、大畜牧主与大土地所有者得以广占土地和获得劳动力。七亩与三亩的耘锄功名义上是偿付牛力,实质上已经接近徭役地租。因为土地是政府所有的,政府的土地与富人的牛相结合构成对于农民生产资料的占有。
可是我们虽然认为这种制度已经导向封建剥削形态,同时也必须说明制度渊源于公社中互助的义务,可是现在却由于公社内部的贫富分化,性质就不能不发生变化。
这种借牛之法以后还曾推广。《魏书》卷七《高祖纪》上延兴三年(公元473年)二月诏:
牧守令长勤率百姓,无令失时。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
这一条只说有牛家应借牛给无牛家,却没有偿牛力的规定,可能这倒是更原始的习惯之采用。我们看诏书是颁布全国的,但奇怪的是却说“同部之内”,显然这只能原来是部落、氏族内的习惯,而推行时竟然忘掉改字。诏书似乎企图严格执行这制度,借以缓和农民特别是拓跋族自由民之贫穷化,然而其不能有任何效果是不难想象的。
以后孝文帝(元宏)统治时期所颁布的均田制,其中有一条是牛也可以分配到四十亩田,但限制四牛,这显然还是“人牛力相贸”之法的沿袭。只是过去重在保证有牛家获得劳动力,和无牛家获得牛力,现在则是保证与限制有牛家的获得土地。
孝文帝以前的拓跋帝国内社会经济结构,由于记载的缺略,我们所知道的非常少,以上所引记载只能极不完整地供给我们一些知识。在有限的记载中我们只能认识一点,即是在拓跋建国初期,奴隶生产制是不发达的。“计口授田”、“人牛力相贸”显然只能是公社破坏过程中新生产关系的萌芽。
畜牧与农业两项是此时最重要的生产事业,而这两项都不以奴隶劳动为主体,这样,我们就可以获得解决其社会性质的关键。可是我们还得从其他方面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