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南朝的布与调
在南朝史籍中常看见“租布”一词,我以为租是田租,“布”就是户调,这是正税中的两项税目。在上文我已曾引《三国·吴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证明在东汉末期江南已经有租布之称,而布只能是“赋”的折变。《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永初元年(公元107年)、七年(公元113年)都曾调江南诸郡租米,卷六《质帝纪》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亦曾调九江、广陵附近诸郡的谷,可证东汉时江南租和北方一样征收谷物。剩下“布”的一项和租没有关系。曹魏、西晋的户调乃是汉代“调”与“赋”的沿袭与结合,因之也沿用征纳绢布的办法。魏晋户调固然只说征收绵绢,但绵绢只限于蚕桑之地,如果本土不产绵绢是有代替品的。《初学记》卷二七引《晋令》:
其赵郡、中山、常山国输缣当绢者,及余处常输疏布当绵绢者,缣一匹当布六丈,疏布一匹当绢一匹,绢一匹当丝三斤。
《太平御览》卷九九五引《晋令》:
其上党及平阳输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当绢一匹,课应田者枲麻加半亩。
据此可以知道各地所纳户调随土产而异。第二条末一句说的是加增课田数以种麻。《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下称:“勒与李阳邻居,岁常争麻地,迭相欧击。”石勒是上党武乡人,由此可知上党种麻甚为普遍,甚至羯族石勒也以此为业,所以《晋令》规定上党可以麻代绢。长江南部在当时蚕桑之利仍然不甚发达;虽然左思《吴都赋》中夸张了“八蚕之绵”,《太平御览》卷八一四引陆凯奏事称“诸暨永安出御丝”,《宋书》卷五四《沈昙庆传》论称荆扬二州“丝绵布帛之饶,覆衣天下”;可是据《通典》卷六所述天宝中税收,江南、江北都属于出布郡县。经过六朝的开发,直到唐代江南、北的蚕桑业还不如黄河流域,那么在晋时长江流域所纳的当然是布而非绢。正因为征收的对象是布,因此也就把此一税目称为布。《晋书》卷七六《王彪之传》:
(桓)温以山阴县折布米不时毕,郡不弹纠,上免彪之。
这里的折布米乃是将布折成米,以应付桓温北伐的军粮,可知布是一项税目,同时也是征纳物。史籍中屡次见到免租布的记载,或以为将租折成布,所以称为租布。在南朝诚然时常要借折变以进行更大的剥削,但通常所见租布联用的“布”却只是一种税目,也即是户调。《晋书》卷九《孝武纪》宁康二年(公元374年)皇太后诏:
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
我们知道自晋成帝咸和五年(公元330年)改田租为按亩征收三升,哀帝初(公元362年)减为二升,孝武帝太元二年(公元377年)又改为按口三石;不论如何征收,在晋代田租是缴谷物的,纵然有些区域在某一时期折成布,但绝非普遍施行,在上引宁康二年(公元374年)诏中更没有理由相信扬州所属遭水之县全是将租折纳布的。《法书要录》卷六载《王羲之帖》:
此郡断酒一年,所省百余万斛,乃过于租。
王羲之在永和间(公元345—357年)为会稽内史,可以证明会稽郡田租收谷物。那么我们不能想象宁康二年只免折纳布郡县而不免纳本色谷物郡县的田租。因此布只能是一种税目,而求其能与租并列的便只有户调。《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尚书右丞所掌有“廪振人租布”,这决不能是折租为布,而是租与布二项的收入,因为右丞自来掌管库藏钱谷,不应只管“布”,不管租谷,这是个明显的证据。《宋书》中提及租布的更多,我不想一一列举,仅录两条较有关系者。《宋书》卷五《文帝纪》元嘉二十六年(公元449年)三月诏:
复丹徒县侨旧今岁租布之半,行所经县蠲田租之半。
这一次文帝到丹徒去是为了谒陵,丹徒是陵墓所在地,所以租布两项皆免半数,经过诸县便只减田租一项,足以证明租布乃是租与布的联称。《宋书》卷六《孝武纪》大明五年(公元461年)十二月:
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https://www.daowen.com)
这是“布”也就是户调的规定。在西晋时户调绢三匹、绵三斤。出布郡县如何折合,不见记载,上引《晋令》有“疏布一匹当绢一匹”之文,但疏布似即布,不是麻布。本条又只说布,没有麻,以四匹布当三匹绢,三斤绵似较轻,因为布价应比绢便宜。我想在此之前纳布可能不止此数,《宋书》上有此记载乃是表示恩惠。当然在这里减轻,统治者可以在另一方面加重,而且此时还是“据资定课”,四匹也只是个平均额而已。
因为南朝将“布”一词代替了户调,所以宋齐时所称之调便非仅指魏晋之户调,而往往泛指各项赋税,《宋书》卷二《武帝纪》中称晋义熙七年(公元411年)刘裕到江陵时下令:
凡租税调役悉宜以见户为正……州郡县吏皆依尚书定制,实户置。台调癸卯梓材,庚子皮毛,可悉停省,别量所出。
这里租指田租,税指市、关、估等税,那么第一个调当指户调,但第二个所谓台调便包括一切租税调役而言。以后《明帝纪》泰始二年(公元466年)十二月诏中“蠲(东土流亡人民返乡者)众调二年”;《后废帝纪》元徽三年(公元475年)四月诏中“穷老尤贫者蠲除课调”,《顺帝纪》升平元年(公元477年)的“除元年以前逋调”与七月“蠲除(雝州)税调”,卷九一《郭世道传》的“蠲其税调”,这些调字都是泛称而非专名。《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载萧子良驳收塘丁钱启,他说明这笔塘丁钱本来由民间自筹自管,作为修理塘功桥梁的雇钱,“今郡通课此值,悉以还台”,便是“租赋之外,更主一调”。租赋也是调,所以说将塘丁钱解送中央(还台),便是在租赋之外又生出一种调来。可证调只是泛称。
在齐代仍见租布之称,《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尚书右丞所掌有“领州郡租布”一项,这自是沿袭前代。但更多见的是三调。《南齐书》卷二《高帝纪》下建元二年(公元480年)六月诏:
元年以前三调未充,虚列已毕,官长局吏应共偿备外,详所除宥。
以后便时常看到三调一词,有时“三调众逋,宿债”联称,意思是说所欠三调和旧债。除债之外的一切欠项都包括在三调宿逋之中,可见包括了各种税目。我们以《宋书》中的“租布”和《南齐书》中的“三调”相比较,可以看到逢到水旱兵灾减免赋税时在《宋书》中写作减免租布的,在《南齐书》中却写作减免三调,可知三调虽不是等于租布,也必包括租布在内。在宋代赋税之中还以租布为重,其他税目较轻,所以常见租布,但已以调泛称一切,至齐时杂税愈多,租布在赋税之中的分量较轻,因此连租布在内统括为三调。
关于三调的解释颇难确定,但是这个“三”应该有所指,《资治通鉴》卷一三八齐武帝永明十一年(公元493年)七月壬午遗诏“蠲除三调及众逋”,[8]胡三省注:“三调谓调粟、调帛及杂调也。”我想可能是租、布、杂税,也可能是粟、布帛与钱,但这几种解释没有什么大不同,总之包括了各项税目。
如上所述,还有许多问题难以解释,仅仅说明南朝之所谓“布”乃是户调的别称,而南朝之所谓“调”却往往不单是户调,而为诸赋税之泛称。
可是在梁陈时又像将调的范围缩小了。《梁书》中还时见三调、租赋,都是泛称,但《武帝纪》太清元年(公元547年)正月大赦诏却说:
尤穷者无出今年租调。
把租和调并称是以前很少见的。这一个调至少没有包括租在内,和以前南朝之所谓调内容多少有点不同。一到陈代就明显地以调和租分开。《陈书》卷五《宣帝纪》太建九年(公元577年)五月诏:
可起太建已来讫八年流移叛户所带租调;七年八年叛义丁;五年讫八年叛军丁,六年七年逋租田米粟,夏调绵绢丝布麦等,五年讫七年逋资绢皆悉原之。
本条所指税目,一是田租,所征纳的是谷物;二是调,所征纳的是绵绢丝布及麦;三是资绢。资绢在上面已经谈到,而这里所称之调与租并列,虽也有麦,但主要的是绵、绢、丝、布,与魏晋户调相同。《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所载南朝赋税制度,在上面我业已论证为梁陈之制,其中也是租调并列,而租所征为谷物,调所征为绢布丝绵,此外又有二十日的力役。这与以前的赋税制度不但有据户据丁的不同,就是在名称上调的意义也有古今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