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的职权、组织及品第
这一节所谈的都是些很琐屑的问题,有些是属于专词的解释,也有些是制度的说明,而且几乎全是材料的排比搜辑。目的只在于对此一制度作一具体的说明,和纠正一些以前解释有错误之处,因为过去的叙述是不甚充分的。
九品中正制度的建立时间是在曹丕未篡汉时,即咸康元年(公元220年)。这在《三国·魏志》卷二二《陈群传》有明文。沈约以为“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将时间提早到曹操时,大约是根据李重所云:“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8]但李重并没有说曹操,假使沈约没有其他根据,可能出于误会。《太平御览》卷二一四引《晋阳秋》,[9]也说“陈群为吏部尚书,制九格登用,皆由于中正”,陈群为吏部尚书是不能早于咸康元年的,这一个问题可以不必讨论。但大小中正的设立并非同时,却往往有所误会。《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
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
傅玄为魏晋间人,他说州都与郡中正同时建立,似无疑问,但《御览》引书本多删节,是否原文如此,已难决定,而且《傅子》不是记载史事之书,也可以说他统前后而言。《通典》卷三二《中正》条却说:“晋宣帝加置大中正”,便将大中正的建置移归司马懿,但也没有说明究在何时,而且在前又说“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仍然没有明析,仿佛先已有州中正,司马懿所置的大中正,是在州中正之外。州都、州中正、大中正只是一名的异称,杜佑当然知道,问题只在于他难以确定其建立时期。自此之后,如《资治通鉴》卷六九、《文献通考》卷九,便都采取《通典》而删掉晋宣帝……一句。杜佑这一句决非无据,在《通典》中业已提出它的来源,而且再加上旁的材料,大中正的建立也可以确定在曹芳时。《魏志》卷二三《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
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
但云诸郡而没有说到州,可见当初立中正时只限于郡。《通典》卷三二注引干宝称:[10]
晋宣帝除九品,置大中正。[11]
《太平御览》卷三六五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
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简人才,以为可除九制,[12]州置大中正。
这一条大概出于《晋宣帝集》,既然废九品置大中正之议出于司马懿,就可知道陈群创制时没有州大中正。同卷又引《曹羲集》:
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中正以检虔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此为访中正而实决于郡人。
“而置中正”当是“州置中正”之讹。中正不能至此时始置,下文也说“一州阔远”,足见所讨论的问题是该不该置州中正。曹羲为曹爽之弟,嘉平元年(公元249年)与爽同时为司马懿所杀。上引文首称“明论”,想来是给司马懿的信而非奏议,曹芳初即位时,司马懿和曹爽同受托孤之重,到正始八年(公元247年)司马懿才托病不问政事,又过两年即发动对曹爽的政变。置州中正的提议应在正始八年之前,当时是否实行,并无明文,但《御览》同卷引应璩《新论》:
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疏,如马齿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
应氏《新论》,《隋书》《经籍志》、两《唐书》《经籍志》、《艺文志》都没有著录,《御览》可能从别的书上转引。据《魏志》卷二一注引《文章叙录》,应璩死于嘉平四年(公元252年),其时州有都士,亦即大中正。《魏志》卷一一《管宁附胡昭传》注引《高士传》称“后(荀)顗、(黄)休复与庾嶷荐昭,有诏访于本州评议”。这一次征召胡昭在嘉平二年(公元250年),本年胡昭就死了,此时已设州中正,所以说要付本州评议。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设立州中正至迟不出嘉平二年(公元250年),至早不出正始元年(公元240年),也即是说在曹芳时。
州中正的设置只能是地方大族势力扩大的结果。少数大族已不满足于一郡的范围内了。
初立中正时,郡中正由各郡长官推选,上引《魏略·吉茂传》云:“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又云:“冯翊郡移(王)嘉为中正”,是很好的例证。在晋代照例由司徒选授。《晋书》卷四五《刘毅传》:“后司徒举毅为青州大中正,尚书以毅悬车致仕,不宜劳以碎务。”中正应以现任官兼,刘毅以光禄大夫致仕,兼中正不是常例,所以尚书没有通过,又卷六《李含传》:“司徒选含领始平中正”,始平为郡名,可知大小中正例由司徒选任。这一类例子很多,这里不再列举。
郡中正在晋代似由州中正荐举,和以先由地方官推选不同。《世说新语·贤媛篇》注引王隐《晋书》:
(陶)侃母既截发供客。闻者叹曰:“非此母不生此子。”乃进之于张夔,羊晫亦简之。后晫为十郡中正,举侃为鄱阳小中正,始得上品也。
羊晫以大中正举小中正,大概是向司徒府推举,任命之权还是在中央的。《晋书》卷四七《傅玄附子咸传》:
豫州大中正夏侯骏上言鲁国小中正司空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旬日,复上毓为中正,司徒三却,骏固据正。
这也是大中正举小中正的例子,但必须司徒府的通过。
上引王隐《晋书》说陶侃为小中正始得列于上品,这是因为中正自身必须二品,[13]陶侃出于寒族,品第较低,此时始升品,以便与定例不背。但也有以三品当中正的。《晋书》卷七一《陈頵传》:
(解结)又问僚佐曰:“河北白壤膏粱,何故少人士,每以三品为中正?”
三品为中正是河北的特例,所以解结要问其故,他以“少人士”和三品对举,可知三品就不算人士,由此也可以证明陶侃之得上品,就是二品。关于品第问题,下面还要详细谈到。
上文提到中正须现任官兼,而且必是中央官,《通典》卷一四:
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14]各以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
便可以证明。固然记载上也有非中央官任中正的,例如王述以扬州刺史领并、冀、幽、平四州大中正,[15]但东晋时扬州本是京畿,有似司隶校尉,仍然算中央官。《华阳国志·后贤志》所载专任中正的有三人,但都不确实。他说陈寿察孝廉,为本郡中正,据《晋书》本传乃是以著作郎兼中正。又称李宓自温令去官为州大中正,据本传宓为温令,希望内迁不成,迁汉中太守,并无为中正之说,而且官位不高,决无作州大中正的资格。又说杜轸自犍为太守还为州大中正。据本传杜轸死在犍为太守任上,并未还家。因此我们相信中正必须由现任中央官兼,这样政府才易于控制,而且也易与吏部联系,如果由外官兼任,那只是例外。
中正由司徒选任,而司徒也有兼中正的。《晋书》卷四一《魏舒传》云:
及山涛薨,以舒领司徒,有顷即真……以年老,每称疾逊位,中复暂起,署兗州中正,寻又称疾……后以灾异逊位,帝不听。
魏舒虽然称疾,在他署兗州中正时仍是司徒。
而且还有以吏部尚书兼任的。《通典》卷三二注引《晋起居注》:[16]
仆射诸葛恢启称:[17]“州都大中正为吏部尚书,及郎(此应指吏部郎)司徒左长史掾属皆为中正,[18]臣今领吏部,请解大中正。以为都中正职局司理不宜兼也。[19]”
本条有脱文讹字,所以不易解释,大意是说当时吏部尚书兼了州都大中正(这是全称),而吏部郎和司徒府的左长史及其他掾属都兼了中正。吏部和司徒府本来掌选举,与中正职务相同,不宜兼任。所以诸葛恢以身作则,自己要求不再兼大中正,此后以吏部尚书兼大中正的没有见到过。《通典》卷八八《斩三年》条傅咸理李含表:“后为郎中令,自以选官,引台(尚书台)府(司徒府)为比,不应为中正,让常山太守苏绍。”可证台府不兼中正已见明文。
不论大小中正都有属员,称为“访问”,《晋书》卷五六《孙楚传》:
初楚与同郡王济友善,济为本州大中正,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济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为之。”乃状楚曰:“天材英博,亮拔不群。”[20]
又如《晋书》卷六《李含传》,傅咸理含表云:“司徒屡罚访问,踧含摄职。”[21]《晋书》卷三六《张华附刘卞传》:“为台四品吏,访问令写黄纸一鹿车。卞曰:‘刘卞非为人写黄纸者也。’访问知怒,言于中正,退为尚书令史。”以上都提到这个中正的属员“访问”,至于他如何选用却不得而知。这里所称四品吏之品,乃是九品中的第四品,台吏要以四品充当,中正降了刘卞的品,他失去了这资格,只好退为四品以下人都能充当的尚书令史。中正不是主管官,所以能退刘卞,就因为品第职位在当时是有联系的,这一点在下面还要谈到。
中正主要的任务是评定人物,除此以外还有委任州主簿及从事之权,《通典》卷三二注引刘毅上表云:
刺史初临州,大中正选州里才业高者兼主簿、从事迎刺史,若吏部选用犹下中正,问人事所在,父祖位、状。
这大概在新旧刺史交替之间由于州郡掾属,例由长官委任,而新长官尚未到任,旧长官业已卸职,旧掾属也随之离职,因此临时由中正委任。《宋书》卷五二《谢景仁附弟述传》:“高祖闻而嘉之,及临豫州,讽中正以述为主簿。”这固然是较后之事,但可以证明自东晋至宋还沿用这办法。
中正的任务是品第人物,以备政府用人的根据。上引刘毅表所云“若吏部选用犹下中正,问人事所在,父祖位、状”,虽然只指选用州主簿、从事,其实所有官职授受,除掉以皇帝特权来处理之外,都必须经过中正审查这一道手续,所以《通典》卷一四在叙述中正职权时说“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中正所提供的资料有三项,一是家世,二是状,三是品。
家世一项,中正那里具有记录。《魏志》卷二一《傅嘏传》嘏难刘劭考课法云:
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
也分品、状、薄伐三项。《三国志旁证》卷一六引何焯说:“薄伐当作簿阀,犹云簿录阀阅。”梁章钜驳何说,认为薄伐犹云微功,不必改字,我想何焯的说法是正确的,《太平御览》卷二一四引《晋阳秋》:
陈群为吏部尚书,制九格登用,皆由于中正。考之簿世,然后授任。
簿世即是簿伐。《陈书》卷一三《周敷传》:“(周)迪素无簿阀,恐失众心,倚敷族望,深自交结。”虽然是较后的例证,却更为明显。簿阀、簿世是一种家世的记录,中正根据记录答覆吏部所询“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这里可以看出在魏时家世已是标准之一,但还不是唯一的标准。
其二是状。在汉代,选举时都要参考应选人的行状。《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吕强传》:
灵帝时强上疏谏曰:“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三府有选,参议僚属,咨其行状,度其行能。”
《潜夫论·实贡篇》:
公卿、刺史掾、从事、茂才、孝廉且二百员,历察其状,德侔颜渊、卜、冉,最其行能,多不及中。
汉代的状是举主、府主对于所举人道德才能的具体叙述,这在晋代也还沿用。《晋书》卷六六《刘弘传》,弘上表荐补荆州守宰云:“皆功行相参,循名校实,条列行状,公文具上。”《太平御览》六六引《魏名臣奏》荀闳曰:“今吏初除有三通,爵里刺、条疏、行状。”这一种行状是较具体的,而中正之状却是一种总的评语,其渊源是出于汉末名士的名目或题目而非行状。汉魏之间对于具体的道德评价业已感到厌倦,喜欢用简短的概括式批评。前引《后汉书·郭太传》注称:“泰之所名,人品乃定。”所谓“名”即是总评语。《后汉纪》卷二七初平四年(一九三)十二月条:“(许)劭善于人伦臧否之谈,所题目皆如其言。”魏晋之间,尤为盛行。中正之状采取题目之法,所以也只有很简单的一二句。上引王济所作孙楚状只有两句,《三国志·魏志》卷二三《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说中正王嘉所作吉茂状只有“德优能少”四字,《北堂书钞》卷六六引何法盛《晋中兴书·范阳祖录》称祖纳“品为能清言明理,[22]文义可观”,这里所谓“品”,其实是“状”,也只九字,当时的例子一般都如此。
品是根据状决定的,但状只考虑才德,品却须参考家世资历,因此,二者可能不一致。《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
冯翊郡移(王)嘉为中正,嘉叙茂虽在上第而状甚下。
又《晋书》卷四五《刘毅传》毅请废九品中正疏:
今品不状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为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长;以状取人,则为本品之所限。若状得其实,犹品状相妨,系絷选举,使不得精于才宜。
刘毅列举九品论人之害八端,品状不一致是其中之一。当时选举,官位和品第必须相当,即使“状”上的评语十分真实,也受品的制约,不能超出与本品相当的官位之外,西晋期间家世已成为品第高下的主要根据,状的作用就不大了。(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是品。品分为九也由来已久,《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
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九品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人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今可令长守为小大中正,各自品其编户也。
孙楚认为九品乃袭《汉书》古今人表之法。其实《史记》卷一○九《李广传》称李蔡“为人在下中”,已用品第来分别人物,这在两汉大概是流行的办法。
中正品第人物照例三年调整一次。《晋书》卷一○六《石季龙载记》上季龙下书云:
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
可知魏晋以至石勒、石虎都以三年一次的调整品第为常例。但中正也可随时升降,上引《通典》卷三二注引《晋令》说大小中正按月会议上东门外,大约即听取及讨论临时的升降。《文选》卷四六《王文宪集序》李善注引晋《诸公赞》:
傅宣定九品未讫,刘畴代之,悉改宣法,于是人人望品,求者奔竞。
傅宣曾为司徒西曹掾,又曾为吏部郎,其定品不知在何时,可能正当三年大调整,所以“人人望品”。
他们所望的品乃是上品。品第虽有九等,类别却只有二。一品徒有其名,无人能得到,所以二品就算最高。如果照古今人表之法,三品似乎也在上品之列,西晋初期似尚如此,但当时三品已不受尊重,以后便一律算卑品了。沈约在《宋书》卷九四《恩幸传序》中云:“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说明只有二品才是上品。《晋书》卷六七《温峤传》峤奏军国要务六条,第六条云:
使命愈远,益宜得才,宣扬王化,延誉四方,人情不乐,遂取卑品之人,亏辱国命,生长患害,故宜重其选,不可减二千石见居二品者。
温峤所云二品也是指九品论人中的二品,可证三品以下都是卑品。《晋书》卷八九《忠义刘沈传》:
燕国蓟人也……领本邑大中正,敦儒道,爱贤能,进霍原为二品。
卷九四《隐逸·霍原传》:
及刘沈为国大中正,元康中进原为二品,司徒不过,沈乃上表理之。诏下司徒参论,中书监张华,令陈准奏为上品,诏可。
这件事又见《晋书》卷四六《李重传》,但却说“时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司徒府不从”。而李重为霍原辩护一则云:“如诏书之旨:以二品系资或失廉退之士,故开寒素以明上德之举”,再则曰:“且应二品,非所求备”,结论是“如诏书所求之旨,应为二品”。《刘沈传》、《霍原传》都说刘沈举霍原为二品,而《李重传》却说是举寒素。司徒府没有通过的在《霍原传》中说是二品,《李重传》中载司徒左长史荀组议却完全在驳寒素而没有涉及二品,李重的奏疏中则二者都提到。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二品与寒素的关系。当时下诏求贤,本来限于二品,如果低于二品者可以由中正以寒素资格提升为二品,始能被举。霍原被举同时即升为二品,升进理由是根据诏书上所提出的寒素一项条件。这样可以说明:首先,应诏举者原则上限于二品,霍原是寒门本非二品;其次,诏书上提出寒素一项是对于寒门的特殊照顾,因为当时二品已全为高门;又次,霍原之得提升并非易事,最后甚至要皇帝特旨批准,才能通过。为什么司徒府不予通过呢?因为二品亦即上品,在政治上有优异的特权,仕途与三品以下完全不同,不但是一种虚名。这是西晋初期之事,当时门阀已控制了选举,但寒门还偶有上升的机会,和上引陶侃故事都说明与后来士庶分限固定者还有些不同。
二品士人还有资格参与中正之选出。《晋书》卷四五《刘毅传》:
后司徒举毅为青州大中正……于是青州自二品以上光禄勋石鉴等共奏曰:“……前被司徒符,当参举州大中正。”
司徒举中正时可以请二品士人提意见,三品以下就没有这资格。这里虽说二品以上,事实上并没有一品。只是二品中却另外有名称来表示其非一般的二品。《晋书》卷六七《温峤传》称:“后举秀才,灼然二品。”宋本没有“二品”两字,但《晋书》卷九○《邓攸传》也说:“(贾)浑奇之,以女妻焉,举灼然二品。”可见今本未必错,但也可简称灼然,《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云:“门在灼然者,为崇文义从。”意思是说门第属于上品的人。把灼然径代替了二品。《晋书》卷四九《阮瞻传》:“举止灼然,见司徒王戎。”这个“止”字乃后人妄加。灼然二品这一个科目,乃是从二品中选择优异应举,却不升一品而只说灼然二品,也就是货真价实的二品。《晋书》卷八六《张轨传》:“泰始初,受叔父锡官五品,中书监张华……谓安定中正避善抑才,乃美为之谈,以为二品之精。”二品之精也和灼然二品之意相同。张轨本品我们不知道,上文所云五品似乎是官阶,但不称官名只说五品,已很奇怪,而张华又说中正委屈了他,夸奖他为二品之精,如果五品指官品,那么五品官中也有清官,而且郡国太守、相、中书侍郎都止五品,没有初入仕就官五品之理,我想本传中间有讹脱,否则官五品乃指适合于五品人所作的官,这个五品仍是九品论人中的品第,所以张华有此议论。由此可以知道一品是没有的,二品中的优等可以就二品上加以美称,却决不说是一品。
上引《苻坚载记》以门在灼然代替门第属于上品的人。《晋书》卷九九《桓玄传》称玄“置学官,教授二品子弟数百人”,这个二品子弟自然也不是指官品,而是指门第属于上品,所谓“士族”而言。
中正品第并不只是一种褒贬虚名,而是和入仕途径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官位必须与品第相符,降品等于免官。《世说新语·尤悔篇》、《晋书》卷七八都说温峤为了不顾老母,绝裾南行,母死又不归葬,以致“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每爵皆发诏”,即因为他虽本二品,却被贬降,所以升官都要皇帝用特旨施行了。《晋书》卷六○《李含传》云:
秦王柬薨,含依台仪,葬讫除丧。尚书赵浚有内宠,疾含不事己,遂奏含不应除丧,本州大中正傅只以名义贬含。中丞傅咸上表理含曰:“……臣从弟只为州都,[23]意在欲隆风教,议含已过……中正庞腾便割含品……乞朝廷以时博议,无令腾得妄弄刀尺。”帝不从,含遂被贬退,割为五品。归长安,岁余,光禄差含为寿城邸阁督。司徒王戎表含曾为大臣,虽见割削,不应降为此职。诏停,后为始平令。
《通典》卷八八《斩三年》条傅咸又云:“中正庞腾无所据仗,贬含品三等。”那么割为五品是自二品降三等。降品之后,命他当邸阁督,乃是适合于五品的官职,也就是说不是清官,所以王戎说不应该。
李含后为始平令,不知道有没有复品,但县令似乎以三四品充当为常。《晋书》卷六六《刘弘传》:
时荆部守宰多阙,弘请补选,帝从之。弘……表曰:“被中诏,敕臣随资品选补诸缺吏……南郡廉吏仇勃,母老疾困,贼至,守卫不移,以致拷掠,几至殒命。尚书令史郭贞,张昌以为尚书郎,欲访以朝议,遁逃不出。昌质其妻子,避之弥远。勃孝笃著于临危,贞忠厉于强暴,虽各四品,皆可以训奖臣子,长益风教。臣辄以勃为归乡令,贞为信陵令……”
仇勃、郭贞二人都是四品,也就在卑品之列,所以只能为胥吏令史。但尚书令史似可以六品充当,这在下面再说,总之县令似乎还不是四品之人分内的官职。《晋书》卷七六《王廙附王彪之传》:
简文有命用秣陵令曲安远补句容令,殿中侍御史奚朗补湘东郡,彪之执不从,曰:“秣陵令三品县耳,殿下昔用(曲)安远,谈者纷然,句容近畿三品佳邑,岂可处卜术之人,无才用者邪!”
《通典》卷三七《职官·秩品》晋官品内称“诸县置令秩千石者”为第六品,这是县令中最高的品秩。这里一再提到的三品,显然是中正的品第而非官品。据此近畿县照例以三品人补,可能归乡、信陵也是三品县,刘弘奏请以四品人补,和诏书“随资品选补”一条不符,这乃是用以奖励的特恩。
然而在晋初三品也还不像后来那样沦为卑品。《北堂书钞》卷六八引镇东大将军司马伷表:
从事中郎缺用第三品,中散大夫河内山简清精履正,才识通济,品仪第三也。
山简是山涛之子,似乎不应该为三品,但《晋书》卷四三本传云“年二十余涛不之知”,《世说新语·政事篇》注引虞预《晋书》称司马懿以山涛为小族,或者由于山氏本非高门而山简又不被以善于知人著称的父亲所赏识,所以不能获得上品,但照司马伷的表上看来,三品还不像后来那样成为卑庶。
如果品与官不相当,在宋代品较官高可以用“领”的办法,《宋书》卷六○《范泰传》:
议建国学,以泰领国子祭酒,泰上表曰:“……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颍川陈载已辟太保掾而国子取为助教,即太尉淮之弟,所贵在于得才,无系于定品……今有职闲而学优者,可以本官领之,门地二品,宜以朝请领助教,既可以甄其名品,斯亦敦学之一隅。其二品才堪,自依旧从事。”
这是较后时期的事,但可以说明品与官的配合是有变动的,西晋时期的国子助教用二品,宋时虽不知例用第几品,却决不是二品。范泰的建议将二品中分为二类人物,一是“门地二品”,这一些人是只由于家世而列于二品的;二是“二品才堪”,这是不单由于家世而也确有才能的。他主张第一类人物以奉朝请领助教,让他有求学的机会,第二类的人物则不在此例。这是说宋代二品纯以家世决定,尽管他少才无德,决不能派他做不适合于二品身份的官。这种适合于二品身份做的官就是“清官”。
最下级的胥吏也有若干区别,《晋书》卷三六《张华附刘卞传》:
卞后从令至洛,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访问令写黄纸一鹿车,卞曰:“刘卞非为人写黄纸者也!”访问知怒,言于中正,退为尚书令史。或谓卞曰:“君才简略,堪大不堪小,不如作守舍人。”卞从其言,后为吏部令史。
这里说台吏以四品人充当。《初学记》卷二一引王隐《晋书》云:“访问按卞罪,下品二等,补左人尚书令史。”那么左人尚书令史例以六品人充当,守舍人相同,至吏部令史还得高一点。上引《刘弘传》称郭贞以四品为尚书令史,不知是哪一部,也许是吏部。《晋书》卷一○○《陈敏传》云:
以郡廉吏补尚书仓部令史(仇勃也是廉吏)……(华谭)乃遗(顾)荣等书曰:“……今以陈敏仓部令史,七第顽冗,六品下才……”
仓部令史与左人令史大概同以六七品人充,但仇勃以四品为郡廉吏似乎是压低了的。晋宋以来史籍所见“品”字很少指官品,同书卷五九《赵王伦传》齐王冏进攻洛阳时,孙秀“使京城四品以下子弟年十五以上,皆诣司隶,从伦出战”,这里所称四品也是指中正品第。
从上面所举例证看来,中正的品第并非仅是虚名,而是与官职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从卑品升迁官职的虽不乏其人,但升了官必须同时升品。魏晋之间寒门升上品已非易事,晋宋之间除了军功之外,就绝无仅有了。
《南齐书》卷三三《张绪传》:
复领中正,长沙王晃属选用吴兴闻人邕为州议曹,绪以资籍不当,执不许。晃遣书佐固请之,绪正色谓晃信曰:“此是身家州乡,殿下何得见逼?”
选用议曹本是刺史之事,但闻人邕的品第不符,所以必须中正升品才能委任,并非议曹要由中正委任,这也是很鲜明的例子。
历史上所见明著为降品的例子并不多,如《晋书》卷六○《张辅传》所载韩预事,据《通典》卷六○乃自二品降为四品,上引《李含传》含自二品降为五品,《刘卞传》自四品降为六品,都是明叙降品的。但是不明说降品而实系降品的就很多,这些大概以犯乡议、清议,或是诏付乡议、清议来表示,例如陈寿、郗诜、阮咸、阮脩都是如此。《晋书》卷四八《阎缵传》:
父卒,继母不慈,缵恭事弥谨,而母疾之愈甚,乃诬缵盗父时金宝,讼于有司,遂被清议十余年。缵无怨色,孝谨不怠,母后意解,更移中正,乃得复品。
上面说被清议,下称复品,可知被清议即是降品,而降了品是可以复的。
中正品第用黄纸写定,藏于司徒府。《晋书》卷一○六《石季龙载记》上季龙下书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上面已引过了。他在下文又说:“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至于选举,铨为首格。”说明品第用黄纸写定,以备选举时参考。而品第升降登记则根据中正的报告,《通典》卷六○《降服及大功末可嫁妹及女议》条:
晋南阳中正张辅言司徒府云:“故凉州刺史杨欣女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丧殡,[24]而欣息后(按当作俊)因丧服二十六日强嫁妹与南阳韩氏,而韩氏就杨家共成婚姻。韩氏居妻丧不顾礼义,三旬内成婚,伤化败俗,非冠带所行,下本品二等,第二人(疑当作品)今为第四,请正黄纸。”
这里是说张辅降了韩预的品,便须通知司徒府改正黄纸。吏部管理铨选,自然也应改正,但似乎并非由中正随时通知,所以要在选用时征询中正。《通典》卷八○《奔大丧》条王蒙议奔丧之制(成帝时,即公元326—342年):
请王畿以外,南极五岭非守见职,周年不至者,宜勒注黄纸。
王蒙的建议被采纳了,咸康八年成帝死时还沿用这条例,当时殷融议云:
司徒西曹属王蒙以周年为限,不及者除名,付之乡论。
将“勒注黄纸”说成“除名付之乡论”,“付之乡论”一语在习惯上即是中正降品之代辞,降了品就得在黄纸上注明,意思转了一个弯,事实是一致的,这里也可以说明黄纸就是注明品第的册子,前引刘卞不肯写黄纸以致降品的故事,这一鹿车黄纸是访问叫他写的。访问为中正属员,那么书写者应即中正之定品册子,所以访问告诉了中正,中正就降了他的品。
照《晋书》卷四五《刘毅传》所载毅论九品有八损疏云:“然赏罚自王公以至于庶人,无不加法。置中正,委以一国之重,无赏罚之防。”仿佛中正不对政府负责。其实定品不当,中正还应负责。《晋书》卷五一《挚虞传》“以定品违法,为司徒所纠,诏原之”,便是一个例子。但吏部选用之后,如果其人行为与品状不符,却从没有以此谴责中正的。
以上所述相当繁琐,我的意思是想就制度的内容有所申述。其中有些是过去没有注意到的问题,也有一些是补充前人的意见。我的企图仅仅是这些琐碎的意见或者有助于对此制度之了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