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  论

四 结  论

就以上所述各点我们企图论证拓跋族社会的发展与若干已被证明的部族一样,他们从原始公社通过家长奴役制而径直飞跃到封建社会。我们试行分析拓跋帝国前期亦即孝文帝以前的社会经济结构,主要是分析劳动生产者牧人、农民与剥削者的关系。我们还试行推寻唐代以前隶户、杂户以及相当于隶户、杂户的其他人户的演变痕迹。从疏略的研究中,我们所得出的初步结论和推测是:

一、拓跋部落在猗卢统治时期开始形成国家,而完成于拓跋珪亦即道武帝的统治时。

二、在部落时期已经有奴隶,但不是主要的生产劳动者。当形成国家时拓跋族所采取的发展道路乃是由家长奴役制向封建制转变的道路,主要劳动者牧人与农民即使出于俘虏或被征服部落也没有当作奴隶使用,他们集体地安置在牧场与耕地上作为牧子与农民(本质上即是牧奴与农奴)。有些被征服的或归附的游牧部落则完全保留其原有部落组织,其酋长成为帝国的藩属,对其宗主负有纳贡、充当侍卫、出兵等义务;他们的纳贡构成拓跋帝国畜牧经济的重要部分。

在拓跋珪时解散内部的和若干族外的部落组织,所有氏族成员都成为编户,并分别指定了畜牧及农耕地点,不准迁徙,这时在地域性的组织中,编户已成为国王的臣民。

三、除了安置在耕地与牧地上的农民与牧子之外,一部分俘虏或者由国家保留,或者赏赐给贵族、将领,作为奴婢或隶户。奴婢和隶户本来虽有区别,但身份颇为接近,以后隶户之在官府者变成一种差役,私家隶户可能变成农奴、牧奴与家庭仆役。不论官家私家,隶户的身份高于奴婢。北魏末期这种情况已很显著,大约在中期已然如此。

相当于隶户者还有屯户、牧户、伎作户等。屯户与牧户即是农奴与牧奴,伎作户则是由官府作场控制的工匠,他们之被束缚,一方面是由于游牧部落内手工业的低落,另一方面是由于魏晋以来旧制度的影响。

由于资料的贫乏与个人学力的限制,所做的分析、解释必然是不充分的,因此也难免不少错误。但假使所有错误还没有妨碍到对于拓跋社会发展的推测,那么我们还必须说明其飞跃的理由。就我粗浅的见解看来,除了恩格斯所指出的野蛮性也即是氏族制度残遗的作用以外,还有两点:

第一,我们必须承认生产力是生产之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决定社会的发展。从拓跋部落本身来说,当他们的氏族解体,开始建立国家时,他们自己的生产力水平业已达到一个游牧封建国家的水平。他们的畜牧生产我们虽然知道得不多,但必然不会低于他们的前辈匈奴以及鲜卑族人。而农耕方面呢?他们完全接受了先进的生产工具以至生产技术,最初在拓跋部落中发展农业的又正是汉族人或农业生产力相当高的其他种族,如并州杂胡、乌丸等等。这样就不可能倒退为奴隶生产方式。

第二,更重要的是他们很早就迁入山西北部一带,这些区域是有封建的生产基础的,而不问原来居住于此地区的,或是从他处迁移来的生产劳动者绝大部分是生长于封建社会中的汉族人民,以及早已进入封建社会的其他各族。我们难以设想拓跋国王及其贵族能够使之全部变为奴隶,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同时也是无利的。特别是在拓跋建国前后曾有不少晋人投奔来。他们正是不堪晋政府以及内侵胡族的虐待而出于逃亡,假使说他们甘心从封建主那里逃向奴隶主,这是不能想象的事。与此相反,只有认为拓跋建国之前,甚至稍后,对于这些逃亡人民不但不当作奴隶,甚至还没有使其农奴化,这样才可以吸收逃亡户口。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我们自然不应忘掉拓跋帝国建立初期就已占领了山西、河北、河南北部,以后又扩展到西北、东北的事。我们在上面没有提到这些地区的情况,因为这已经无须讨论,所有这些地区很早以前就已进入封建社会,拓跋及其前辈匈奴、鲜卑各族的占领都不可能改变其生产方式。从拓跋珪以后,所谓北魏的占领地之中这一片广大的农耕地区(姑且不谈以后的扩展,只就河北、河南而言)乃是重要的部分,假使我们不问其他,而以此判断拓跋帝国之为封建帝国也是无须多说的。我们现在所企图论证的,乃是拓跋部落建国前后的发展过程,就地域上来说即是以代京为中心的周围作为其最初活动地带及根据地而讨论其社会经济。简单地说我们是以拓跋部落的发展为主题的,有时牵涉到以外或较后的事也只是为了证明主题的需要。

可是我们在最后有必要将黄河流域的情况稍加说明。我们知道魏晋以来的北方大族通过五胡以至北魏仍然在各地具有巨大势力。他们一般地分割土地,占有户口,各族君主对于既得权益阶级,大族、士人以及堡坞豪帅照例采取怀柔合作的政策。《魏书》卷一一○《食货志》称:“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这虽然包括所有地区,但主要是指黄河流域而言。我们知道荫附问题在前燕、后燕占领时期就已十分严重,而在元宏以前,北魏在那里的统治力量是比较薄弱的,因此不能不对大族较为放任,以期合作镇压人民,这是巩固拓跋帝国的必要措施。此外拓跋进入内地时由于本身的落后,所以主要采取军事掠夺方式,虽然在征服地区上因袭魏晋田租、户调制度进行剥削,但并未充分重视,上引《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宋军北伐时魏群臣请拓跋焘救缘河谷帛,他的答覆是:“国人皆著羊皮袴,何用绵帛。”就可知道魏晋以来作为赋税收入大宗的绵帛在拓跋焘是不太重视的。这虽是南朝传闻之辞,但有此传闻即因当时拓跋帝国对于河南北经济利益还没有从经常性的剥削上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封建割据势力的地方豪族是更易扩展其势力的。

魏晋以来封建的地方割据形态又是和强大的宗族互相关联,而拓跋族的宗主制度更强化了宗族组织。《魏书》卷五三《李冲传》:“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宗主的设立自然起了巩固宗族组织的作用。北魏为什么要建立这种制度呢?我想除了适应黄河流域大族集团的固有状态之外,也还是拓跋内部制度的推广。《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天赐元年(公元404年)十一月云:“以八国姓族难分,故国立大师、小师,令辨其宗党,品举人才。自八国以外,郡各自立师,职分如八国,比今之中正也。宗室立宗师,亦如州郡八国之仪。”这里说明自从拓跋珪解散部落之后,不过几年,氏族已难分别,因此要设立辨别姓族的大师、小师,而且推行到非部落居住地的诸郡。实际上辨别姓族在氏族破坏之后,只能徒具形式,姓族的基本组织业已不是氏族而是家长制家庭公社。恩格斯曾经将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分为几种类型。他说:“根据海斯勒(见《德意志私法制度》)的意见,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初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及其个体家庭所构成的家庭公社,并且此种家庭公社往往包括许多非自由人。”[63]拓跋氏族解散之后即进入于家庭公社的阶段,《魏书》卷二七《穆崇附孙寿传》:“遇诸父兄弟有如仆隶,夫妻并坐共食,而令诸父餕余,其自矜无礼如此。”这说明了这个家庭正是包括了一父所生的几代后裔,而这位家长在家庭公社中是具有颇大权力的。《魏书》讥刺穆寿为“自矜无礼”,乃是根据通行于内地的家庭成员关系而言,那时的北方大族乃是更为发展的东方类型的家庭公社。

家长制家庭公社既是中国从遥远的古代遗留下来的经济单位,而拓跋族又恰恰离开氏族分解的时期不远,家庭公社刚好成为基本组织,于是两相配合,用以辨别姓族的宗师和对外负责的宗主实际上已不能是氏族长老而是家庭公社的大家长了。我们从上引德意志家庭公社的组织中已经知道包含着非自由人,马克思曾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64]这样,我们就知道“大姓苞荫”在拓跋统治者看来并不能算是营私舞弊。[65]

北方大族在北魏的放任政策和宗主督护制下自然更为发展。《魏书》卷四二《薛胤传》称“河北……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劫掠道路,侵暴乡闾”;同书卷五三《李安世传》称“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生民”,竟然“率其宗族”,大破刺史进攻的军队。关于韩马二姓和李波毕竟怎样的“劫掠”、“侵暴”我们并不知道,也可能是反抗拓跋统治者的斗争,但他们的势力总是由于宗族强盛。这已是元宏统治时事,和初期的绝对放任已有些不同;而河北的韩马两族和广平李氏还不是第一等的大族,其势力之巨大已如此,拓跋前期更可想见。总之在元宏统治以前,黄河流域基本上是大族割据的形势,拓跋帝国对于这一片土地是通过大族来统治的。

关于北方大族及大河南北的社会经济结构我将要在另一篇论文中讨论,在此只作一点补充说明而已。

最后,我必须再说明一次,拓跋帝国前期奴隶生产仍然占相当的比重,但不是最基本的生产关系。

【注释】

[1]《周书》卷二《文帝纪》魏恭帝元年云:“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

[2]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16页。

[3]《晋书》卷三六《卫瓘传》:“于时幽并东有务桓,西有力微,并为边害。”

[4]马克思:《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载《文史哲》1953年第2期。

[5]马克思:《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载《文史哲》1953年第2期。

[6]《北史》卷一五《宗室六修传》。(《魏书》此传已佚,后人以《北史》补。)

[7]《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云:“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按晋时乌丸并非指真正的乌丸族,所以铁弗族亦称为乌丸。关于归附诸部保留部落形式的史实备见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周一良先生《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一文。

[8]《魏书》卷二三《卫操传》云:“始操与宗室乡亲入国者,卫懃安乐亭侯,卫崇、卫清并都亭侯,卫沈、段繁并信义将军、都亭侯,王发建武将军、都亭侯,范班折冲将军、广武亭侯,贾庆建武将军、上洛亭侯,贾循都亭侯,李壹关中侯,郭乳关内侯。”由此可见那些新领袖在拓跋族中的地位相当高。

[9]《资治通鉴》卷八七永嘉四年(公元310年)十月称:“(刘琨)乃徙楼烦、马邑、阴馆、繁畤、崞五县民于陉南,以其地与猗卢。”《考异》引《刘琨集·与丞相笺》云:“雁门郡有五县在陉北。卢(猗卢)新并尘官,国甚强盛,从琨求陉北地……即徙陉北五县著陉南。”又《魏书》卷一《序纪》云:“琨乃徙五县之民于陉南……帝乃徙十万家以充之。”同书卷二三《莫含传》云:“后琨徙五县之民于陉南,含家独留。”据上所引各条刘琨虽割五县,但人民已全部南徙,但如莫含一样由于在先已归拓跋而未徙者一定还有。猗卢所徙十万家恐亦以雁门人为多。我们看《魏书》卷二三的卫操为代人,莫含为繁畤人,卷二四之燕凤、许谦都是代人,代也是雁门属县。卷二八之李栗为雁门人,张黎为雁门平原人。拓跋初兴时期所招纳的晋人身居高位者雁门人以外很少见到其他郡县人。由此可见刘琨虽然将陉北五县人民南迁,但猗卢所迁十万家仍以雁门人为多。

[10]以上所引均见《魏书》卷一《序纪》。

[11]恩格斯在说到一夫一妻制时称:“它是建立在男性底支配权之上,这种支配权的明白的目的便是生育出自无可置疑的父亲的子女。这种父系血统底不可争辩性是必要的,因为子女将来要以直接继承者资格承继他们父亲底财产。”(《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12]《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称什翼犍为其子翼圭缚献秦军。此据《北史》卷一五《魏宗室传》。《魏书》卷一五《昭成子孙传》原阙,但与《北史》略有不同,未必尽出《北史》。

[13]见第190页注。

[14]《魏书·外戚传》亡,后人以《北史》补。又《北史》卷九八《高车传》云:“道武时分散诸部,唯高车以类粗犷,不任使役,故得别为部落。”不确定在什么时候。其云别为部落者只有高车也是不确的,但以高车为多是可信的。

[1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5页。

[1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17]婢使可能不仅指“婢”。《太平广记》卷一二○朱贞条云:“男女婢使十余人一时并命。”婢使可以有男女,则实即奴婢的异称。

[1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

[19]据《苻坚载记》什翼犍为坚所虏,与《魏书》所载不同。

[20]按六部大人似为旧制,《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称什翼犍时,“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魏书》列传中有不少人做过南部或北部大人。照《官氏志》的说法似乎只有二部,但《魏书》卷一三《献明皇后传》见东部大人贺野干,卷二七《穆崇传》见天部大人穆丑善,此外卷二八《庾业延传》见中部大人庾和辰。这都在太宗置六部前。

[21]《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天兴元年(公元398年)十二月置八部大夫……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这就是卷一○一《食货志》所云天兴初制定京邑,置八部帅之事。八国或八部是按方面亦即地域来分的,管理八国的乃是国王所派的帅或大夫。可是《官氏志》在太宗神瑞元年春又说:“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置三属官,总理万机。”考卷二五《长孙嵩传》云:“太宗即位与山阳侯奚斤,北新侯安同,白马侯崔宏等八人坐止车门右,听理万机,世号八公。”卷二九《奚斤传》与《长孙嵩传》略同,但前面先有一条,云:“诏与南平公长孙嵩等俱坐朝堂,录决囚徒。”我想《奚斤传》中的两事实即一事。因为卷三○《安同传》称:“太宗即位,命同与南平公长孙嵩并理民讼。”却没有另外提及听理万机的话。卷二四《崔玄伯(即崔宏)传》也只说“玄伯与长孙嵩等坐朝堂,决刑狱”,可见所谓“八公”正相当于卷一一一《刑罚志》所云:“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乃是旧制的恢复。但这个八大人虽然还是按照八部设置,而此时八部既不代表氏族和部落,而是照四方、四维,分土定居的地域来划分,因此八大人也和部落组织没有多大关系,这只要看汉人崔玄伯也是八公之一便可知道。既然有了八大人,为什么只隔两年在泰常二年又置六部大人?为什么要减去两部?这一点我们并不明了。但二者可能不是一件事。我们看过去的八部帅是劝课农耕(见后),而六部民却以羊计算财产,难道二者的分置就是农民与牧民的分别管理么?

[22]《北齐书》卷一七《斛律金传》:“朔州敕勒部人也。”卷二○《斛律羌举传》:“大安人也,世为部落酋长。”大安即朔州,亦即怀朔镇。

[23]《北史》卷九《周文帝纪》“斛拔”又写作“解拔”,那可能是讹字。

[24]《魏书》卷一○《孝庄纪》、卷七五《尔朱兆传》,只言河西人纥豆陵步藩。(https://www.daowen.com)

[25]按河池为今甘肃徽县,高欢不能远征至此,《北史》卷六《神武纪》写作“居苦池河”是对的。

[26]《魏书》卷一○三《高车传》已缺,后人以《北史》补。

[27]宇文氏亦即高车的俟汾氏,或称鲜卑,或称匈奴,周一良先生有考,载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本第四分。

[28]《资治通鉴》卷一五○梁武帝普通五年八月正作万于乞真。

[29]《元和姓纂·暮韵》下素和氏与此略同,但只说“以本白部,故号素和”,不云出《后魏书》。今魏收书无此句,或出魏淡书。

[30]按在拓跋兴起时,白部与之常有交涉。《魏书·序纪》力微之三十九年称:“夏四月祭天,诸部君长皆来助祭,唯白部大人观望不至,于是征而戮之。”又在猗卢之三年称:“白部大人叛入西河;铁弗刘虎举众于雁门以应之。”《资治通鉴》卷八七永嘉三年(公元309年)夏称刘虎“与白部鲜卑皆附于汉”。《考异》云《刘琨集》作百部。“百”仍是“白”之误,故《通鉴》不从改。《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屡称鲜卑为“白虏”,亦是一证。又《魏书·序纪》什翼犍之三十九年称苻坚进攻时“白部、独孤部御之,败绩”,则此时白部隶于拓跋。《魏书》卷二三《刘眷传》云:“白部大人絜佛叛,眷力不能讨,乃引苻坚并州刺史张蚝击佛破之。”此时什翼犍已死,刘眷继承其兄刘库仁为拓跋部酋长,白部之叛亦即叛拓跋部。从上所见白部与拓跋之关系甚深,《通鉴》又明白称之为鲜卑,大概是鲜卑的一支。

[31]见本书《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篇。

[32]《隋书》卷二五《刑法志》载梁代法律规定:“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冶士即是罚充冶工的刑徒。

[33]《唐六典》卷一七《太仆寺》诸牧亡失官畜条注云:“给计,限百日,不获准失处当时估价缴纳,牧子及长各知其半,若户奴无财者准铜依加杖例。”可见牧人中有户奴,他们没有任何财产,与一般牧子不同。

[34]《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云:“其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隋书》卷二八《百官志》载北齐制度自第一、第二领人酋长、庶长,第一、第二不领人酋长、庶长。北齐的制度乃是沿袭北魏。详见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周一良先生《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一文。

[35]《北齐书》此传已缺,后人以《北史》补。

[36]见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周一良先生《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一文。

[37]《魏书》此传已缺,后人以《北史》补。

[38]《北齐书》此传已缺,后人以《北史》补。

[39]《魏书》卷二《太祖纪》,参见第196页注②。

[40]晋时并州胡人已从事农耕,氐羌诸族更是久居关中,习于农耕自汉代已然。

[41]《说文》:“穄,糜也。”《玉篇》:“穄,关西糜,似黍不粘。”黍亦小米之一种。

[42]按此六州当指后燕故地。《资治通鉴》卷一○一晋海西公太和二年(公元367年)五月苻坚称“六州之众,岂得不使有智士一人哉”。胡注:“六州,幽、并、冀、司、兖、豫也。”此虽指前燕,后燕时疆域相同,则本条所云六州亦即此六州。唯此时拓跋珪之兵力实不及黄河以南,豫州之地犹未被占领,司州也不完全。兖州则慕容德尚在滑台。所谓六州只是沿用旧的习惯语。又习惯上所云六州如胡三省所说也是魏、晋的州,而不是前燕或后燕所置的州。

[43]代郡今蔚县,善无今右玉县,阴馆今代县西北,参合今阳高县。

[44]在八月中又有一条称:“置新民于大宁川,计口授田。”似乎有两次,实际上八月的记载只是七月的重复,所以《北史》记载为一事。

[45]《册府元龟》作耘锄功是对的。《通鉴》卷一二四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公元444年)载此事云:“太子课民稼穑,使无牛者借人牛以耕种,而为之芸田以偿之。凡耕种二十二亩而芸七亩,大略以是为率。”可见司马光所见的本子也是作耘或芸字的。又《册府元龟》作:“有牛家与无牛家一牛”不作一人,也比较明显。

[46]《魏书》卷四三《房法寿传》:“及历城梁邹降,法寿、崇吉等与崔道固、刘休宾等俱至京师。以法寿为上客,崇吉为次客,崔刘为下客。法寿供给亚于(薛)安都等……给以田宅、奴婢。”由此可见“客”有三等,视其降附情形而定。崔刘二人所以列于下客即由于认他们为被迫归降。上客照例给予田宅、奴婢。《魏书》卷五八《杨椿传》称他告诫子孙云:“我家入魏之始,即为上客,给田宅,赐奴婢、马牛羊,遂成富室。”与薛安都、房法寿等的待遇相同。下客就只给予衣食而已。《魏书》卷六一《沈文秀传》:“待以下客,给以粗衣蔬食。”可以为证。虽然如此,下客也还维持了不劳动的坐食生活

[4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

[48]见《魏书》卷二四《许谦传》,卷二六《长孙肥传》,卷二九《奚斤传》,卷三○《王建、安同、刘尼、车伊洛、宿石、豆代田传》,卷三四《王洛儿、卢鲁元、陈建传》,卷八三《姚黄眉传》。

[49]《魏书》卷三○《宿石传》。

[50]《魏书》卷三四《卢鲁元传》。

[51]千疑是十之讹,王建地位不比其他将领高,《魏书》中从无赏赐成千隶户的其他记载,不应如此优异。但各本皆同作千。

[52]《魏书》卷三○《刘尼传》。

[53]《魏书》卷三四《陈建传》。

[54]《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云:“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

[55]按《隋书·百官志》:后齐五兵尚书有都兵曹掌鼓吹、太乐、杂户等事。此所云杂户或专指乐工,但亦可能在齐时杂户由五兵尚书之都兵曹管理。《水经·河水注》五:“又东径平县故城北……河北侧岸有二城相对,置北中郎府,徙诸徒隶府户并羽林虎贲领队防之。”则隶户亦以充兵。

[56]天保敕文照上面所引乃是普免杂户,不限于高氏,但天统敕文却以天保之初也只限于高氏。我想如果二年已经下诏普免,便没有特别赦免高氏之必要,而天保年间又只有这一次记载。因此我推测天保二年(公元551年)敕文也只限于高氏,《北齐书》误以为普免。

[57]《晋书》卷四六《李重传》云:“八年己巳诏书申明律令,诸士卒百工以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若一县一岁之中有违犯者三家,洛阳县十家已上官长免。”可见执行之严格。关于规定服色,又见《全晋文》从《太平御览》录出的晋令。

[58]本部丞即是属于诸省、寺、监的各部别局诸署丞。《隋书·百官志》叙北齐官制单是太府寺所属的有关工役的署与局就不少,皆有丞的设置。品令中从九品只有诸署别局都尉,可能漏掉一个丞字。《魏书·官氏志》九品只有诸署令,盖丞或是流外官。

[59]《魏书》卷一一○《食货志》称:“汉中旧有金户千余家,常于汉水沙淘金,年终总输,后临淮王彧为梁州刺史,奏罢之。”这种金户也是杂户之一种。

[60]见《魏书》卷一一《前废帝纪》。

[61]见《魏书》卷五○《慕容白曜传》、卷二四《崔道固传》、卷四三《刘休宾传》。平青、齐是元弘统治时事,《释老志》将昙曜请置僧只户事纪于元弘即位以前是错的。

[62]《北齐书》卷一六《段荣传》:“姑臧武威人也,祖信,仕沮渠氏,后入魏,以豪族徙北边,仍家于平原郡。”卷一八《孙腾传》:“咸阳石安人也,祖通,仕沮渠氏为中书舍人,沮渠灭,入魏,因居北边。”《周书》卷二八《史宁传》:“建康袁氏人也(按此建康在凉州),曾祖预仕沮渠氏为临松令,魏平凉州,祖灌随例迁于抚宁(抚冥之误〔?〕)焉。”

[6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6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65]荫附本是南北共同状态,但南朝的荫附和合族同居并无一定关系,北朝从前燕时开始合户与荫附就已并为一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