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户、杂户的阶级关系

三 隶户、杂户的阶级关系

在上面我们已经提到拓跋族在军事胜利中获得大量俘虏。这种俘虏我们看到以部落或集体形式被安置在国有牧地及耕地上。除此以外国王及其官府还保留大批作为官奴婢以及供给官府服役需要的各项特殊户口,例如工匠、乐人与其他杂役人,他们被称为杂户或隶户。

还有许多俘虏被作为赏赐的,他们称为奴婢、隶户或僮隶。

从猗卢时我们已经见到很多外来人成为国王权力的支持者,以后国王还在俘虏中选拔他的臣僚,《魏书》卷二《太祖纪》登国十年(公元395年)破慕容宝后,说拓跋珪“于俘虏之中擢其才识者贾彝、贾闰、晁崇等与参谋议,宪章故实”。这种获得优待的俘虏一般是降服的贵族、官僚与将领,往往不是真正的俘虏,他们被称为“客”。[46]这一个传统的由来正如恩格斯在说到日耳曼人氏族的破坏这种办法在拓跋初期业已建立,例如《魏书》卷三八《刁雍传》,雍从弟宝惠,“太祖以为上客”。而且也不限于汉人,《魏书》卷四四《宇文福传》:“活拨(福之祖)入国,为第一客。”第一客即是上客无疑。所谓客者对拓跋本族而言,亦即是外来人。时所指出的:“被释放的奴隶一般地居于低微的地位,因为他们不能属于某一氏族,这些人变成了新王的宠幸者,往往获得了很高的职位、财富与荣誉。”[47]

关于“客”我们不必多说,现在将奴婢、杂户、隶户及相当于杂户、隶户身份的人户试加分析。

首先我们要说明杂户或隶户不仅由俘虏充当,而且也有犯罪没入官府的人户。《左传》襄二十三年孔疏引《魏律》云:“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称北周法律规定“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周制应亦沿袭北魏。

隶户、杂户不限于俘虏,俘虏和犯法囚犯是同等看待的,因为同样具有奴隶性,但充作赏赐的似以俘虏为多。

就《魏书》的记载中赏赐奴婢、隶户的例子非常多,[48]可是这里却发生了一个问题,即是奴婢与隶户是否有所区别。就记载上看来凡是赏赐奴婢都以口计算,只有一处以户计算;[49]赏赐隶户、僮隶的都以户计算,也只有一处以人计算。[50]一人受赐亦有奴婢和隶户的不同写法,例如《魏书》卷三三《李先传》:“大破蠕蠕,赏先奴婢三口,马牛羊五十头……太宗即位……赐隶户二十二。”又如《魏书》卷三○《王建传》:“从征伐诸国破二十余部,以功赐奴婢数十口,杂畜数千。从征卫辰,破之,赐僮隶五千户。[51]”而且隶户又写作别户,[52]或简称赐户若干。[53]从上面所引诸例,似乎奴婢与隶户有所区别。

然而这种区别仅仅从文字上推测如此。他们同样是俘虏,同样像牲畜般作为财富的赏赐,为什么或者作为奴婢,或者作为隶户呢?这一点我们是无法明了的。难道是依据其未俘虏前的身份么?我们暂且不管开始怎样发生区别,至于拓跋焘以后通过历史的发展其区别就更明确了。首先我们从官府占有的杂户、隶户中看到一些变化。《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公元577年)齐平后,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

《隋书》上称隶户,下称杂户,显然表示二者的一致。书中似乎以隶户为西凉俘虏没入官府的专称却并不正确,又似自建德六年以后便没有隶户存在,也与事实不符。《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

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54]

唐代还有杂户,而且还是前代所遗,那么就不能认为北周灭齐之后就已“无复杂户”。按照唐代法律,杂户在官府服役,至老而免,这和奴婢就有不同。《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郎中条云:

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隶簿……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不该并免为番户,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居乐处而编附之。

凡初配没,有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

附注云:

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以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55]

在唐代,按照法令,番户杂户与官奴婢之异即在长役与番役,即是说官奴婢以全部时间为官府服役而番户、杂户则是有大部时间自由处理。杂户身份大概与部曲相同,《通典》卷二三《职官》五刑部尚书都官郎中条云:“掌簿敛配役官奴婢,簿籍良贱及部曲、客女、俘囚之事。”《六典》中的番户、杂户,《通典》没有,却多出部曲、客女。按《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云:“部曲谓私家所有。”那么都官郎中不应管理他们的簿籍,所以《通典》所记实际上仍是番户、杂户。我们知道部曲比奴婢较高,杂户与部曲既可互称,当然也比奴婢较高。

隋唐时期的杂户(亦即隶户)与奴婢不同是明显的,我们现在再看拓跋帝国中官府所占隶户与杂户是否也是这样呢?《洛阳伽蓝记》卷二:

孝义里东市北殖货里有太常民刘胡,兄弟四人,以屠为业。

太常民就是于州县无贯而属于太常机构的杂户。太常所属应该是乐人,《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但太常也有管理祭祀牲畜的廪牺署,刘胡也许是在这一个部门中服役的杂户,所以习于屠宰。他虽在太常服役,但却可以在市场上作屠户,显然不是长上而是番上。这正和唐代隶户相同。《伽蓝记》所述是魏末事,但必非魏末才发生这样一个变化。

北齐时期,我们看到曾经两次赦免杂户,第一次是在文宣帝的天保二年(公元551年)九月,《北齐书》卷四《文宣帝纪》称:“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第二次是在后主的天统三年(公元567年)九月。《北齐书》卷八《后主纪》云:“太上皇帝诏诸寺署所绾杂保(按当是役字之误)户姓高者天保之初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56]从上引敕文中我们看出北齐时期的杂户是分属于各寺署中服役的,这自然是沿袭北魏的制度。其次杂户的名色很多,所以称为百杂之户(见后),上引敕文提到的伎作、屯、牧三项从广义上说也可列于杂户。这三项都不是奴隶。牧户已经在上面谈到。屯户可以推溯到汉魏,乃是官有农奴,南北朝也是一样。《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载孝文帝(元宏)统治时有司请建立屯田制度云:

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甄其正课(按即租调),并征戍杂役……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

一夫每年六十斛的租课大约按照一夫百亩,征收百分之六十的魏晋屯田旧制。可是在北方远自拓跋初期建立的屯田制度怎样,我们却不清楚。《魏书》卷三八《刁雍传》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他为薄骨律镇将时上表云:

臣蒙宠出镇,奉辞西藩,总统诸军,户口殷广,又总勒戎马,以防不虞,督课诸屯,以为储积,夙夜唯忧,不遑宁处。以今年四月末到镇,时以夏中,不及东作。念彼农夫,虽复布野,官渠乏水,不得广殖,承前以来,功不充课。兵人口累,率皆饥俭。

从“督课诸屯”这句话上可以知道薄骨律镇是有屯田的,下面的农夫就是屯户,他们的劳动成果连纳课都不够。

这种纳课的屯户显然不是奴隶。

与杂户身份相同的是伎作户。伎作户就是小手工业者。国家对于手工业的控制也是从魏晋开始。当时统治者感到劳动力的缺乏,为了保证兵器、农具以及各种奢侈品的生产,曾经将手工业者置于官府的掌握中。晋代颁布的法令规定工匠的装束以表示其身份。[57]对于手工业者的奴役,东晋南朝基本上与西晋相同,而最突出的则是拓跋帝国。这一点和游牧部落中手工业水平的低落有关。因为他们缺乏所需的手工业,所以一到内地,首先就要将手工业者控制起来,以便满足他们的要求,特别是贵族的奢侈享受,这些制成品过去是由内地运去的。《魏书》卷九四《阉宦·仇洛齐传》(《食货志》同):

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锦。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齐奏议罢之,一属郡县。

绫罗、细茧、罗縠都是户名,他们不属地方官统治,另外设立杂户或营户帅管理,总之,他们是官府占有的机织工匠。本传所云“东州既平”乃指破后燕、定河北事。《太祖纪》天兴元年(公元398年)正月称强迫迁徙到代京的百工技巧就有十余万口,绫罗户之名此时已有,那么其他各项手工业者大概也按照业务分立户名。如上所述,杂营户帅所管理的机织工匠乃是从漏户中搜访来的,也即是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这时由于农民受剥削严重,所以逃亡农民宁肯作工匠以避赋役,这一类伎作户就非常之多,以致不能不加以限制。但仇洛齐所奏罢的只是遍于天下的杂营户帅,至于官府控制手工业者这个原则仍然没有放弃。《魏书》卷四下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正月戊申诏云:

自王公已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师巫、沙门坐死,主人门诛……庚戌诏曰:……今制自王公已下至于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皆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

同年所发的两张诏书都和工匠有关。戊申诏书不准私家畜养金银工巧之人,并且要“遣诣官曹”,这就是又一次的搜检工匠,以扩大官府作场的占有额。庚戌诏书则是禁止改行,特别不准读书,以便手工业者世世代代为统治者奴役。

戊申诏书虽然只提出金银工巧,实际上私藏工匠的禁令是普遍地执行的。《北齐书》卷四七《酷吏毕义云传》:“又坐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乃被禁止。”直到北齐初年这条禁令仍然有效。魏、晋、南北朝时城市手工业几乎不存在。政府不但将仅存的手工业者控制起来,并且还将一部分农民从家庭手工业中搜索出来使之专门从事手工业,上述绫罗户等就很显著。可是我们并不能认为官府占有工匠便永远不能在市上营业。《魏书》卷七下《高祖纪》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十一月所下诏书就说:“罢尚方锦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在此以前,一方面不准私养工匠,另一方面工匠都由官府控制,民间自由营业的手工作场即使存在,也是异常稀少的,到了这一年才部分地放免机织工匠以应贵族、富人的需要。《洛阳伽蓝记》卷四称:“洛阳大市东有通商、达货二里,里内之人尽皆工巧屠贩为生。”太和年间可能不只放免一些机织工匠,所以《伽蓝记》所说乃是泛指一切“工巧”。可是太和开禁只是准许工匠在市场上营业,而非准许私家收养,因为在市场上营业的工匠仍然是伎作户,仍然要随时接受服役义务,如果流入私家就脱离官府掌握了。这就是毕义云为什么要遭受处罚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庚戌诏书的不准改行,在孝文帝(元宏)统治时也有了变化。《魏书》卷七上《高祖纪》延兴二年(四七二)四月宣布了“工商杂伎尽听赴农”之令,这样就放宽了这条禁令。

手工业者的身份是低贱的,《魏书》卷五《高宗纪》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十二月诏:

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

这一条在《北史》中“士民”作“士庶”,可知下面的卑姓并非指一般的庶族而是百工伎巧以下的杂户,他们甚至不能与庶民通婚。然而低贱的身份在太和以后也局部发生变化。《魏书》卷七上《高祖纪》太和元年(公元477年)八月又下诏云:

工商皂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推上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若阶借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例。

我想这一条的“工商”和上引延兴二年(公元472年)诏书的“工商”实际上专指工匠而言,只是在习惯上沿用工商并称的成语而已,所以下文但称“户内有工役者”而不及商贾。这种“户内有工役者’也即是伎作户,他们的身份与皂隶类似,可是此时在伎作户内居然有人挤进了士大夫的行列,做了限于士族充当的清官。为了保障士族特权,皇帝下了这张诏书,只允许其充任服役机构内管理工役的卑官,所谓本部丞。[58]即使如此限制,还有人很不高兴。《魏书》卷六○《韩麒麟传》子显宗上书论迁都有云:“朝廷每选举人士,则校其一婚一宦以为升降,何其密也。至其开伎作官途,得与膏粱华望接闬连甍,何其略也。”很抱怨皇帝开放了伎作户做官的道路。

如上所述在元宏统治期间对于手工业者的控制多少有些放宽,但仍然保持伎作户的名目,他们虽然准许在市场上营业,却并不能完全摆脱为官府服役的义务。《魏书》卷一九中《任城王澄传》,他在世宗(元恪)时奏事十条,第六条是:“逃亡代输去来年久者,若非伎作,任听即住。”他的建议是逃亡人民可以听其在所逃地点居住,但伎作却不在其内。为什么对于伎作要严格禁止迁移呢?我想还是因为他们是属于各个官府工场的工匠,即使在市场营业,还有为官府服役的义务。他们的身份也始终与杂户相似(或即是杂户),《魏书》卷一一《前废帝纪》称普泰元年(公元531年)三月召募从征兵士便是以伎作及杂户并称,上引北齐天保诏书也将伎作列于杂色役隶之中,可见即使允许充当本部丞也不能改变其所属阶级。

根据上面所述,我们知道拓跋破后燕之后,曾经将大批被俘虏的手工业者按照其业务种类分别设立管理机构,一个时期由于负担较轻曾经大量吸引逃亡户口,并在全国各地设置这种机构。他们身份和隶户相同或即是隶户;他们不准自由营业(至少是不完全自由);不准改行,并且迫使其世代相传;不准与平民通婚。他们在官府作场上劳动,以后官制确立,他们便被分配于各个有关机构。在元宏统治时,上述禁令略为放宽,他们有些被允许自由营业了,也准其从事农耕,但他们仍然为官府服役,仍然不属州郡;他们的身份也仍然是低于平民的伎作户。

从《仇洛齐传》所云“发赋轻易”看来,伎作户在开始时就不是奴隶,以后虽一度严格控制,也不能认为与奴婢相同,元宏以后大概名属于官,随时受征发上役,在服役之余他们可以为自己生产。

除了伎作、屯、牧之外,杂户或隶户之中最大多数的应是在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如《隋书》所谓“仍充厮役”,《唐律疏议》所谓“职掌课役”的,这是记载上所指的一般隶户或杂户。

以上我们将官府占有的隶户、杂户以及伎作、屯户等试加分析。由此我们可以说一般的隶户、杂户当他们以俘虏身份配给官府和私人时即与奴婢有所区别,但二者是颇相接近的。到了以后,我们可以明确隶户、杂户以及伎作、屯、牧等户除了为官府服役之外,[59]他们可以保留一部分时间,或是整个家庭中保留一部分劳动力为自己生产。剥削者对于他们是封建性的不完全的人身占有。

现在我们还得谈一下属于私家的隶户。

由于记载的缺略,我们对于私家隶户的认识更不够,但我们也不妨说私家隶户在开始时和奴婢较为接近,以后二者虽亦常混淆,但基本上是不同的身份。《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云:

天赐元年(公元404年)十二月诏始赐王、公、侯、子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皆立典师,职比家丞,总统群隶。

这一条所称臣吏即是家臣与家兵。“吏”在南北朝时往往指非正规的士卒而言,我想这里也作此解释。典师是家臣之一,魏收所以特别提出来是由于地位的重要。家丞为汉代列侯治家事的家臣。北魏王公贵族的家务主要在管理群隶,典师是奴隶总管。所谓群隶自然是兼指奴婢与隶户,此时与奴婢似无很多区别。

然而在以后却有将奴婢与隶户分写之例。《魏书》卷七七《高崇附子谦之传》:

居家,僮隶,对其儿不挞其父母,生三子便免其一世。无髡黥奴婢,常称俱稟人体,如何残害。

高谦之的父亲“家资富厚,僮仆千余”。这一条却把僮隶与奴婢分开,固然我们可以解释为行文避免重复之故,但很可以合并为“亦不加髡黥”一句,为什么要分两种写法呢?可知此时(元宏时)隶户与奴婢在私家的亦有显著区别。记载上有时以僮仆、奴婢包括二者只是沿袭旧习惯而已。《魏书》卷二一上《咸阳王禧传》云:

(僖)由是昧求货贿,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

这里也是奴婢与僮隶分开来写的,僮隶和臣吏并列,是经营财产的人。他们是否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是颇可怀疑的。而且在同一传中又提到这个咸阳王将隶户充当他的王国官。传称:

于时王国舍人应取八族及清修之门,僖取任城王隶户为之。深为高祖所责。

我们在上面已引太和元年(公元477年)禁止工商皂隶充当清官的禁令,咸阳王之事应在此次禁令颁布之后,可见前令之无效。同时我们看到禁令中说的是皂隶,咸阳王所取的是隶户,也可推测隶户身份优于奴隶,故常常获得做官的机会。《魏书》卷九《肃宗纪》神龟元年(公元518年)正月:

诏以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

这一条所指的杂役之户乃是在官府服役者,所以云“还役”。隶户、杂户容许做官大概已无问题,只是不准做清官,然而从太和以降连这一点限制也并未能认真执行。以后在普泰元年(公元531年)杂户普赐民名,又募伎作及杂户从军,准许“皆授实官”,[60]这已是六镇起义以后的事了。

关于私家隶户我们知道得不多,现在,我想就一些旁证来帮助我们了解。《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

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只户”,粟为僧只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

所谓“平齐户”乃是献文帝(元弘)皇兴元年(公元467年)侵宋青州所俘获的人民。其中很多被当作奴婢,一部分所谓“民望”也即是地主被安置在平城,就在平城附近设立了一个平齐郡,这些“民望”就称为“平齐户”。[61]平齐户虽是“民”,不是隶户,但却有配发边镇当兵的危险。《魏书》卷六八《高聪传》:“大军攻克东阳,聪徙入平城,与蒋少游为云中兵户,窘困无所不至。”《魏书》卷九一《术艺蒋少游传》:“充平齐户,后配云中为兵。”他们两个实际上都没有去当兵,只是列于兵户却也是隶户之类。关于兵户的,这里我不想多谈,只是说明平齐户既可为兵户,就也可被作为寺院的隶户。照上面所说似乎平齐户与诸民之作为僧只户出于自愿,实际上并不然,而且所谓诸民也只是指与平齐民相等的人民。《释老志》在下面又说:

又尚书令高肇奏言:谨案故沙门统昙曜昔于承明元年(公元476年)奏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只户,立课积粟,拟济饥年……又依内律,僧只户不得别属一寺,而都维那僧暹、僧频等进违成旨,退乖内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致使吁嗟之怨,盈于行道,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余人……请听苟子等还乡课输,俭乏之年,周给贫寡,若有不虞,以拟边捍。

据此条可知与平齐户同时被赏给寺院的诸民之中还有凉州军户,他们与平齐户一样是俘虏。我们知道凉州人民之迁入平城者,除赏赐给将领之外,官府自己所保留的称为隶户,这是《隋书》有明文的。固然也有若干确实配发北边为兵,[62]然这一批赏赐给寺院的军户应即是官府所属隶户,因为没有必要从北边调来而不就近配给。至于军户之名实际上并不一定就指兵士,南北朝记载中所见的兵,往往只是役徒的异称。《北史》卷八四《孝行传》:“河东郡人杨风等七百五十人列称乐户皇甫奴兄弟虽沈屈兵伍,而操尚弥高。”乐户自是属于太常的杂户,但下称其“沈屈兵伍”,由此可见军户也可以是隶户的异称。

假使军户即是隶户的互称,那么凉州军户之为僧只户与下面官奴之作佛图户分开,岂非说明官奴婢和隶户的区别么?僧只户每年负担的纳课额是六十斛,和屯民相同,由此也可以推测私家隶户如果用在农耕生产上,可能也相当于这个租额。

以上所述,只能是一种比较与推测,但总的说来私家隶户所受剥削方式至迟自元宏时起应和官家隶户一样乃是封建性的剥削。

关于隶户的身份从开始出现这个名称以后可能有一些变化,这个变化即是从接近奴婢的身份转而接近于农奴或农奴化的身份。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如果比较蒙古的驱口、奴婢和清八旗中的“包衣”将使我们有进一步的了解。因此这一种社会阶级关系并非偶然,而是适应特定的经济发展规律而产生的变化。